成都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2006-10-14 00:00

 

  公司名称:成都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成建投

  股票代码:600109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小河街12号天纬大厦7楼

  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小河街12号天纬大厦7楼

  签署日期:二○○六年十月十一日

  声 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成都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成都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份转让将在下列条件成就时生效:

  1.国务院国资委批准本次股份转让;

  2.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股份转让和成都建投的重大资产置换,并豁免受让方的要约收购义务;

  3. 成都建投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置换方案,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释义

  除非上下文意另有所指,本报告书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基本情况

  名称: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小河街12号天纬大厦7楼

  组织机构代码:78265192-3

  性质:国有事业单位

  通讯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小河街12号天纬大厦7楼

  联系电话:86260754

  二、主要负责人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下列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四川中汇医药股份有限公司(SZ.000809,股票简称“中汇医药”)股份841.35万股,占中汇医药总股本比例为7.34%;信息披露义务人子公司成都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持有股份1372.73万股,占中汇医药总股本比例为11.98%

  2、信息披露义务人子公司成都欣天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SH.600353,股票简称“S旭光”)股份2051.98万股,占S旭光总股本比例为21.60%。

  3、信息披露义务人子公司成都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持有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SH.600733,股票简称“S前锋”)股份3627万股,占S前锋总股本比例为18.36%。

  第二节 持股计划

  本次股份转让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持有成都建投股份,亦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在成都建投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成都市国资委持有成都建投33,482,696股国家股,占成都建投总股本的47.17%,为成都建投第一大股东,2006年10月8日成都市国资委与九芝堂集团签署了《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长沙九芝堂(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向九芝堂集团转让上述全部国有股股份。

  该股份转让尚需获得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豁免收购方要约收购的义务方可进行。

  本次股份转让后,成都市国资委将不再持有成都建投的股份。九芝堂集团将成为成都建投的第一大股东,其持有的原国有股股份性质变更为社会法人股。

  二、股份转让协议

  2006年10月8日,成都市国资委与九芝堂集团签署了《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长沙九芝堂(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当事人

  转让方: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受让方:长沙九芝堂(集团)有限公司

  (二)转让股份的数量、比例、股份的性质及性质变化的情况

  1、股份的数量:33,482,696股

  2、比例:占成都建投已发行总股本的47.17%

  3、性质:国家股

  4、性质变化的情况:转让前为国家股,转让后为社会法人股。

  (三)转让价款

  股份转让协议双方一致同意,目标股份的转让价格在不低于成都建投每股净资产的前提下,按人民币1000万元现金加上受让方与成都建投进行重大资产置换所取得资产交割日的成都建投的全部资产和负债之和计算。

  (四)对价支付

  1、收购价款中的1000万元由受让方以货币资金的方式支付,自本协议签订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当将该等货币资金支付到转让方指定的账户上;

  2、对于实物资产支付部分,受让方以其与成都建投进行重大资产置换所获得的全部资产和负债一次性支付给转让方。

  (五)生效条件

  1.国务院国资委批准本次股份转让。

  2.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股份转让和成都建投的重大资产置换,并豁免受让方的要约收购义务。

  3. 成都建投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置换方案,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六)本次股份转让中拟转让的股份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本次股份转让中不存在除股份转让协议以外的协议、安排。

  (七)本次股份转让尚需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并豁免受让人要约收购义务。。

  三、成都建投控制权的变更

  (一)基本情况

  成都市国资委系成都建投控股股东,本次股份转让后,成都市国资委将不再在成都建投中拥有权益,失去对成都建投的控制权。

  本次股份转让后,九芝堂集团将成为成都建投的第一大股东,将取得成都建投的控制权。

  (二)对股权受让方调查的基本情况

  经调查:

  1、九芝堂集团是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未发现其最近5年内有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发现其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主体资格要求。

  2、九芝堂集团资信状况良好,未发现其存在到期未清偿的大额债务;未发现其最近3年内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及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占用成都建投资金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对成都建投的负债、未解除成都建投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成都建投利益的其他情形。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成都建投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及其他任何权利限制

  第四节 前6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自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成都建投股票的行为。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声 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负责人:

  签署日期:2006年10月11日

  第六节 备查文件

  1、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2、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长沙九芝堂(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长沙九芝堂(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负责人:                        

  日期:200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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