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细则出炉 房产“假赠与”将无处遁形
[□本报记者 李和裕] 2006-10-14 00:00

 

  □本报记者 李和裕

  

  “国六条”细则将个人出售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的期限从2年调整到了5年,不少交易者为逃税打起了“无偿赠与”的主意。国税总局13日宣布,将对无偿赠与行为、将受赠住房对外销售以及赠与行为后续管理等三个方面提出加强税收征管的措施,使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贯穿无偿赠与行为从发生到受赠住房再次销售的整个过程。此举将使为免缴个人所得税而制造的“假赠与”很难蒙混过关。

  国税总局日前下发 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赠与行为的认定更为严格,将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界定为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三种情况。国税总局要求,赠与行为的纳税人在办理无偿赠与减免税手续时,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填报《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并作出无偿赠与声明,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无偿赠与减免税手续。同时,税务机关对受赠人将全额征收契税,并在纳税人的契税和印花税完税凭证上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

  而在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的税收征管问题上,国税总局更明确,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为保证税收管理贯穿从无偿赠与行为发生到受赠住房再次销售的整个过程,国税总局还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将掌握的无偿赠与信息与公证机关、房管部门比对,争取加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的纳税评估工作等措施,加强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后续管理,防范不法分子利用假赠与偷逃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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