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的权力到底有多大?
[□魏也] 2006-10-16 00:00

 

  □魏也

  

  两年前,北京市上地建材城被北京市海淀区城管认定为“影响市容市貌”,令其限期拆除。当月,海淀城管下达了《强制拆除决定书》,七天之内将建材城夷为平地。为此,建材城销售中心以行政行为违法为由,将海淀城管告上法庭,并索赔6亿余元,成为目前国内最大的行政赔偿案。据了解,该建材城于1998年建成,总共占地164亩,共有1311户商家(《民主与法制时报》10月15日)。

  看了这篇报道,笔者委实大吃一惊,强制 拆除建材城也在城管的管辖范围之内吗?事实上,城管的职权范围内是否包括“强制拆除”的权力,正是本案当事双方激辩的焦点。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相对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拆除违章建筑是一种强制措施,必须通过法院来执行,而海淀城管并未向法院提交申请就强制拆除,另外,原告曾经向海淀城管申请了听证程序,但遭拒绝。对此,海淀城管在法庭审理时表示,根据我国法律,拆除违法建设行为应当不属于听证范围。

  倘若真如城管所说,这种情况无疑是令人担忧的。一个涉及1311户商家、占地164亩的建材城如果说拆就拆,无疑容易给公众带来不安全感。不过,城管的这种观点遭到我国法学专家的批驳。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应松年教授指出,城管执法首先应符合《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像强制拆除等行为一定要通过当地法院、规划等部门的批准,方可进行。应松年教授还认为,听证会是由国家机关强制执行的,海淀城管拒绝参加听证会的行为是不正确的。

  很长一个时期以来,城管的性质和地位,法律一直没有给予明确。城管到底属于什么性质的执法机构?法律赋予它的权力范围和执法范围是什么?城管的责任是什么等等问题,一直悬而未决。尽管这一非常要害的问题都没有解决,城管的执法范围却越来越大。1997年北京市宣武区城管监察大队成立时,只有5项职能,到现在,已经包括了13大类共285项行政处罚权。涉及范围之广令人称奇,从市容环境到工商管理,从城市节水到公安交通,几乎无所不包。

  一方面是法律地位的模糊不清,一方面是权力范围的扩大,这种背离给城管执法造成了极大的难度,导致许多被执法对象不配合,而城管的强制执法又影响了城管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这一局面的存在,不仅对执法本身不利,也容易给被执法对象和城管造成伤害。客观地说,城管地位的提升,既是城市功能越来越健全的结果,也是相关部门执法不力的结果。事实上,城管所管的事情,向上追溯,相当一部分都可以找到卫生、工商等具体部门。相关执法空白一味地由城管填补,加重了城管的工作强度,但由于法律未对城管的权力和责任予以明确,城管的工作常常得不到社会的认可。

  问题是,在依法治国的今天,一切执法行为都必须严格建立在法律之上,否则,就有可能对整个法制化进程带来不利影响。在城管日益活跃,与公众联系越来越密切的今天,对城管法律地位的模糊不能再持续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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