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部专家建议 行政部门应获违法用地“先行拆除权”
[□本报记者 于兵兵] 2006-10-16 00:00

 

  国土部专家建议

  行政部门应获违法用地“先行拆除权”

  □本报记者 于兵兵

  

  在此前的摸底调查地方政府土地违法问题后,国土资源部总结了造成政府土地违法的七大病因。除管理体制、问责机制等环节外,国土部有关专家还在其官方网站首次提出,一些地方法院的不作为是造成大量违法用地查处不力的重要原因。鉴于此,专家表示,可以考虑赋予国土部等土地管理部门对违法用地的“先行拆除权”,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土地违法带 来的损失。

  近日,在国土资源部官方网站发表的题目为《堵漏洞 治根本———遏制地方政府违法用地的调查与思考》一文中,相关人士提出上述观点。

  文章称,法院不作为问题在土地违法事件中反应突出。从执法实践看,拆除建筑物应该是对违法者最有威慑力的处罚。但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国土资源部门对违法占地仅能作出拆除建筑物的处罚决定,如果当事人拒不履行,只能申请地方法院强制执行,且国土资源部门需要向法院支付高额执行费。但目前一些地方法院不作为具有相当的普遍性,收了费也不执行,最后不了了之。

  对此,国土部文章建议,应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或最高人民法院切实解决法院不作为问题。同时科学设置行政执法程序,赋予国土资源部门对违法占地的“先行拆除权”,以便将违法行为及时消除在初发阶段。当事人对拆除不服可向法院起诉。经法院认定国土资源部门拆除错误的,国土资源部门予以赔偿。

  除法院问题外,文章提出的另外六点土地违法成因,包括:一、地方政府热衷经济指标及招商引资,滋生土地腐败;二、缺乏有效的问责制;三、土地管理权分散在地方,无法从宏观面平衡社会利益;四、地方国土资源部门不作为;五、土地规划调整存在法律漏洞,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混乱,成为各地规避法律的普遍手段;六、土地执法环节存在障碍等。

  专家介绍,在对违法行为制止不听的情况下,国土资源部门确实无权采取直接的拆除措施,而是需要经过一系列相当复杂的执行程序,包括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立案、调查取证、下达处罚决定等。如果当事人不服,还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直到最后也没有拆除,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到了这个时候,违法占地已经由小变大甚至建成投产,实际上已难以拆除。”相关专家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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