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50 证券简称:S*ST集琦 公告编号:2006-28 桂林集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二OO六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桂林集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10月15日,在集琦科技园多功能厅召开公司200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90,424,62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05%,其中非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88,897,98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34%;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526,63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71%。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秋利先生主持,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及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换届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届监事会的议案
1、会议以累积投票制选举张秋利先生、蒋文胜先生、胡建平先生、裴启亮先生、伏卧龙先生、肖笛波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表决情况如下:
(1)选举张秋利先生为公司董事
同意表决权票数计91,780,624 票,占有效表决股份 101.50 %;
反对表决权票数计0票,占有效表决股份 0 %;
弃权表决权票数计0票,占有效表决股份 0 %。
(2)选举蒋文胜先生为公司董事
同意表决权票数计89,258,224 票,占有效表决股份98.71%;
反对表决权票数计0票,占有效表决股份 0 %;
弃权表决权票数计0票,占有效表决股份 0 %。
(3)选举胡建平先生为公司董事
同意表决权票数计89258224 票,占有效表决股份98.71 %;
反对表决权票数计0票,占有效表决股份 0 %;
弃权表决权票数计0票,占有效表决股份 0 %。
(4)选举裴启亮先生为公司董事
同意表决权票数计 90,424,624 票,占有效表决股份100 %;
反对表决权票数计0票,占有效表决股份 0 %;
弃权表决权票数计0票,占有效表决股份 0 %。
(5)选举伏卧龙先生为公司董事
同意表决权票数计 92,567,824票,占有效表决股份102.37 %;
反对表决权票数计0票,占有效表决股份 0 %;
弃权表决权票数计0票,占有效表决股份 0 %。
(6)选举肖笛波先生为公司董事
同意表决权票数计89,258,224 票,占有效表决股份 98.71%;
反对表决权票数计0票,占有效表决股份 0 %;
弃权表决权票数计0票,占有效表决股份 0 %。
2、会议以累积投票制选举段应碧先生、苏明先生、常启军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情况如下:
(1)选举段应碧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同意表决权票数计 90,229,724票,占有效表决股份99.78 %;
反对表决权票数计0票,占有效表决股份 0 %;
弃权表决权票数计0票,占有效表决股份 0 %。
(2)选举苏明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同意表决权票数计 91,598,824 票,占有效表决股份101.30%;
反对表决权票数计0票,占有效表决股份 0 %;
弃权表决权票数计0票,占有效表决股份 0 %。
(3)选举常启军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同意表决权票数计 89,445,324票,占有效表决股份 98.92%;
反对表决权票数计0票,占有效表决股份 0 %;
弃权表决权票数计0票,占有效表决股份 0 %。
3、会议以累积投票制选举潘华女士、毋亚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监事谢春旦同志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表决情况如下:
(1)选举潘华女士为公司监事
同意表决权票数计 90,424,624 票,占有效表决股份100 %;
反对表决权票数计0票,占有效表决股份 0 %;
弃权表决权票数计0票,占有效表决股份 0 %。
(2)选举毋亚军先生为公司监事
同意表决权票数计 90,424,624 票,占有效表决股份100 %;
反对表决权票数计0票,占有效表决股份 0 %;
弃权表决权票数计0票,占有效表决股份 0 %。
(二)关于修改《桂林集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股份计90,424,624股(其中,非流通股88,898,988股,流通股 1,526,636股),占有效表决权100 %;
反对表决权票数计0票,占有效表决股份 0 %;
弃权表决权票数计0票,占有效表决股份 0 %。
(三)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股份计90,424,624股(其中,非流通股88,898,988股,流通股 1,526,636股),占有效表决权100 %;
反对表决权票数计0票,占有效表决股份 0 %;
弃权表决权票数计0票,占有效表决股份 0 %。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韦少辉先生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经办律师认为,桂林集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大会的表决方式、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桂林集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