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家分析指出 上证信息公司拥有对证券信息的权利
[□本报记者 王璐] 2006-10-17 00:00

 

  法律专家分析指出

  上证信息公司拥有对证券信息的权利

  □本报记者 王璐

  

  上周庭审的上证信息诉新华富时违约许可他人开发中国A50指数期货一案引起了业内法律专家的广泛关注。上海金融法研究会理事、著名证券期货律师李明良教授昨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从法律角度而言,判断新华富时是否违约的关键在于探究双方的权利基础。只有当事人的权利基础存在时,其诉讼请求才可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新华富时公司有关负责 人在庭审结束后曾向媒体记者强调,公司并没有违反与上证信息的合同,因为股票价格信息是公开的,交易所是有义务给每个想获得这个信息的机构提供平等和开放的机会。此外,新华富时还指出,上证信息对合同标的信息不具有权利,因此,其对新华富时的合同约束是违法的。

  “从法律角度而言,此案的关键就是双方的权利基础。若上证信息具有合同标的信息的法律权利,则新华富时自然构成违约,更无法指责上证信息对其合同约束违法”,李明良向记者表示。

  他分析说,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均引用了《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即“证券交易所应当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上证信息据此条法律认为,根据其中规定的证券交易所享有对标的信息的权利,上证信息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全权授权获得对标的信息的权利。而新华富时则认为,根据该条规定,交易所有公布标的信息的义务,而不享有权利。

  “事实上,权利公开和权利持有不是冲突的,而是相辅相成的。”李明良认为,从立法本意看,该条不是单纯的权利或义务规定,而是权利和义务的复合。《证券法》要求证券交易所公开即时行情,并不否认证券交易所对即时行情拥有权利。正确的解读应该是,《证券法》赋予证券交易所对即时行情的法定权利,同时也赋予其公布即时行情的义务,以此维系法律上权利义务的平衡。在此基础上,上证信息作为上证所独家授权的证券信息经营机构,对于上证所证券信息当然拥有合法权利。

  因此,李明良认为,新华富时以证券交易所必须公开行情为由,否定证券交易所享有即时行情的权利,是犯了基本的法律常识的错误。他进一步分析说,知识产权的基本属性即是权利享有与权利公开密切联系,在知识产权领域,不公开则无权利,如专利权。

  对于新华富时方面所述其“从股票价格生产出股票指数,存在一个重新编制的过程,因此享有对所产生的股票指数的知识产权”的说法,李明良仍然给出了反对意见。“从法律角度来说,新华富时的说法属于权利衍生范畴,但权利的衍生不能忽略基础权利这个前提,衍生权利不可超越基础权利的范围。”

  他说,新华富时确实在指数编制过程中付出了劳动,但这个劳动所产生的权利必须依附于“源”权利,即原来合同所赋予的权利,两者不可分开。根据合同来看,新华富时的基础权利是编制指数,而其衍生的权利,不能超越编制指数的范围。

  另一方面,新华富时A50指数的编制公式存在着若干个要素,其中一个元素P(price价格)至关重要,它代表的正是上证信息提供的实时行情。

  李明良说,“这个P的产生凝聚了上证所诸多的智力劳动,比如交易系统、账户系统、交易指令的开发等等。基于此,新华富时所拥有的对指数的权利或知识产权是建立在上证所赋予上证信息对指数行情拥有的权利的基础之上的。正是因为这个基础权利的存在,新华富时对A50指数的权利不能超越基础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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