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器”的“私用”
[◎王育琨] 2006-10-19 00:00

 

  ◎王育琨    

  首钢发展研究院企业所所长

  管理专家

  有人想要投资住房,找个合适的地块,把房子建起来。这个简单的事,因为体制不同而呈现出不小的差异。

  在西方,投资者首先要查询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经过立法机构通过,再大的行政长官没有调整“规划公器”的权力。政府部门所能积极参与的,就是负责把规划涵盖地块的地下基础设施组织建设到位。一旦有投资者来申请,就按条件出让。这个投资者可能是一个人,也可能是公司,可能是私募基金,也可能是公募的证券化房地产基金。所出让的,可能是住宅用地,也可能是大型商场或写字楼用地。如果是后者,政府相关部门在批地时,还要查看投资者是否已经与最终用户签订租约。如果没有,这块地是不能给的。投资者在选地块、查规划、办手续以至施工的过程中,可以请专业的开发商提供中介服务。土地证直接落在这个投资者的名下。

  在今天的中国,规划不是公器,而是城市政府的提款机。城市的总体规划不是通过立法就可以确定的。它是城市政府独立掌控的资源,需要一把手与时俱进地拍板并调整。一块工业用地,经过权衡可以变为住宅用地或是商业用地,容积率可以从0.5变成1、3、5······。一切都在因地制宜和与时俱进的旗帜下完成,而同样一块地,建楼房1万平方米和建5万平方米的收益差距,真不可以道里计。这种伸缩度在很多情况下维系于关系的运筹。变更规划条件,几乎成了一个无本万利的行业,几乎遍布每个城市。如果调出一个变动多的项目规划档案,可以清楚地看出权力支配作用的脉络。关乎未来50年发展的城市规划一旦游离公众的监督,便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城市的规划权也并非全都集中在市政府手里。区县政府亦有相当大的影响力。区县政府本身没有规划权,但是它们通常通过违章建筑遭受罚款的方式,获得准生证。一个城市建设比较规范的城市调查显示,有四分之三的建筑,其实是在区县政府支配或默许下的非法建筑。

  中国获得建设用地基本有两个合法路径。第一个合法途径是从农户获得宅基地。近年来许多城市人从农民手里买块宅基地建房,虽然没有产权证,但是却也低价住上了别墅。第二个合法途径就是城市开发土地直接给了开发商。而国外通行的把地块直接给最终投资者的做法,目前在我国却很难行得通。

  我国城市政府现今并没有担负起把建设地块变成熟地这一基本义务,而是一手获取土地转让收益,一手把“生地”转卖给开发商,开发商完成小区开发,还要代替政府做一些共建项目,俗称实物地租。政府官员把土地开发的责任交给了开发商。开发商则正中下怀,实物地租正是搞名堂的地方。近年来的公开招标,前后总有一系列闭门运作,能够确保将特定地块交到特定开发商手里。开发商通过招标形式拿到土地,便去跟城市政府谈判,把一次性缴的地价分成横跨几年的分期交付。这个谈判过程是如此的隐秘,以至于一些高端楼盘已经售罄,却连开始承诺的从农民那里征地的价款都还没有付完。

  城市建设独重开发商体制的弊端已经越来越清楚了:一是置城市长远利益于不顾,形成任期官员与开发商一体的对短期利益的掠夺,致使城市开拉锁这样的无谓的耗能方式成为一种常态;二是置最终投资者的利益于不顾,使得他们本来可以直接从政府手里拿到的土地,却要绕道走开发商的专断之路,致使投资者的一系列公共权力被侵蚀而哭诉无门。城市政府只关心任期利益,开发商只关心眼前利益,而真正的公共长远利益,自然无人问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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