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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日前收到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关于拍卖股权价款分配通知书",该通知书内容为: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兴业银行广州环市东支行申请执行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福建省拍卖行、福建承信拍卖行有限 公司联合拍卖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厦门金龙轻型客车车身有限公司所持有的48%股权及其收益,由竞买人厦门金龙汽车冲压零件有限公司以19,584,000元最高价格竞得。2006年9月12日,另案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以上述股权在另案质押为由,要求参与上述股权拍卖价款的分配。经合议庭合议,对拍卖上述股权价款的分配方案如下:
一.拍卖股权价款共19,584,000元,先扣除的费用包括评估费33042元以及两案的执行费用共241510元(含申请执行费),余款19309448元按债权本金比例进行分配。实际可分配的金额19309448元除以两案的债权本金之和63500000元即为本案的分配比率30.41%。
二.两案债权本金乘以分配比率即为各债权人分得的款项,即兴业银行广州环市东支行分得11707300元,兴业银行广州分行分得7602148元。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六年十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988 证券简称:东方宝龙 编号:临2006-040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重要事项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