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创新奠定银行保险双赢基础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副所长 张承惠] 2006-10-19 00:00

 

  张承惠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副所长 张承惠

  本月16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允许保险机构投资未上市商业银行的股权。笔者认为,这项政策是以股权为纽带,促进银行和保险机构长期合作的重大布局,也是保险业增加投资渠道、分散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的又一重大举措,将对我国金融业的改革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保险业生产力得到解放提高

  今年6月1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支持保险资金参股商业银行”,要求“稳步推进保险公司综合经营试点,探索保险业与银行业、证券业更广领域和更深层次的合作”。《通知》认真贯彻落实《若干意见》的精神,制定了具体可行的政策,这些措施有利于改善金融结构,防范运作风险;有利于引导保险机构抓住战略机遇,参与商业银行改革,改善保险资产负债匹配状况;有利于提升保险业的战略地位,解放和提高保险业的生产力。

  近几年来,保险行业不断加强与银行的战略合作,保险机构主动参与上市银行IPO的配售和申购,积极支持商业银行的改革和重组,构筑了协同发展、实现双赢的良好基础。《通知》支持保险机构投资管理水平较高、经营效益较好、拥有客户资源较多的商业银行,为从资本层面和更深层次,建立保险业与银行业的合作平台和协作机制,做了重要的制度安排。

  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保险业不断改革开放,加快业务发展,加强行业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保险规模不大,创新能力不足,防御风险能力不强,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支持保险机构投资未上市银行股权,可以借助银行的客户和网络资源,扩大保险产品的设计空间和销售渠道,取得稳定的投资回报。另一方面,也有力地支持了银行改革,有助于进一步改善银行的公司治理。目前,保险业正以新的投资理念、新的政策措施、新的监管思路出现在金融市场,展示出健康、稳定、快速、有序的发展态势。

  资金有效运用渠道拓宽

  从国际金融发展的轨迹看,参与金融综合经营,已经成为保险机构又快又好发展的重要途径。《通知》体现了监管层着眼全球,服务大局,鼓励保险机构抓住战略机遇,探索积极参与金融综合经营,进一步发展保险业的政策导向。

  一是支持保险主营业务发展。《通知》确定了保险机构投资银行股权的基本出发点,要求投资活动“支持主营业务发展,提高核心竞争能力”。目前,国际银保合作主要有代理合作、战略合作和股权合作等三种方式,我国银保合作时间不长,基础比较薄弱,银保合作还处在代理合作阶段,但发展空间和潜力很大。《通知》支持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可以充分利用银行资源,支持保险主营业务发展,拓展保险服务范围,提高社会服务水平,进一步扩大保险覆盖面,提升保险业的整体竞争力。

  二是坚持统筹兼顾协同推进。《通知》将保险机构投资银行股权分为三类,确定投资总额低于银行股本比例5%的为一般投资,持股5%以上的为重大投资,并将重大投资分为持股5%至10%之间的和持股10%以上的两类。监管层坚持“支持大公司、扶持小公司”的发展思路,鼓励中小保险机构进行一般投资,提高投资收益水平,支持保险主业发展;鼓励资产规模较大、资金实力较强的大中型保险公司进行一般投资或重大投资,加快改革创新,参与综合经营,实现跨越式发展。《通知》统筹考虑银保情况,兼顾各方基本需求,有利于促进保险业创新,也有利于实现保险业和银行业的协同发展。

  三是鼓励有效运用各类资金。《通知》借鉴国际保险经验,把握我国保险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允许保险机构运用公司资本金、负债期限10年以上的长期责任准备金等保险资金及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金投资银行股权,是一项符合保险发展规律和我国实际情况的重大政策创新。《通知》确定的政策不仅有利于减少资本金消耗,降低资本金风险,扩大保险投资空间;而且有利于发挥资金融通功能,支持国民经济建设。

  退出机制将确保各方权益

  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风险较多,关系重大。《通知》坚持积极和审慎原则,在支持保险机构投资的同时,坚持稳步推进,加强风险管理。

  (一)分类确定风控重点。《通知》根据三类投资方式,采取了相应措施,初步锁定了系统性风险。对于一般投资,《通知》要求拟投银行必须具备严格的贷款审查和五级分类管理制度,符合资本充足性、盈利性和流动性等指标条件,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承诺建立投资分红制度,确保所投银行的基本品质。对于5%以上的重大投资,《通知》对保险公司的资产规模做了规定,要求建立股权退出机制,对于10%以上的重大投资,《通知》设置了拟投银行规模的最低条件,切实保障了保险机构股东和被保险人的正当权益。

  (二)重点防范交易风险。防范交易风险是投资银行股权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通知》引入财务顾问制度,要求保险机构投资占股超过10%时,必须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开展尽职调查,重点防范投资交易可能发生的清算交割风险、法律风险和利益输送行为。《通知》要求保险机构确保投资股权无所有权争议,且没有被质押及任何其他权利限制,规避交割风险。

  (三)建立应急处理机制。《通知》规定,“保险机构发现拟投或者所投银行实际控制权转移、投资合作方违法违规或严重违约等重大事件,必须立即启动应急处理机制”,及时披露有关信息,控制投资管理风险,并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

  纵观《通知》全文,监管层从全局出发,顺应金融改革发展趋势,结合保险行业发展实际,坚持改革创新,充分体现了支持保险业又快又好做大做强的发展理念。可以预期,随着《通知》及后续政策的出台,保险行业的综合经营将迎来持续发展的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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