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石油交易所再次调整交易规则
[□本报记者 钱晓涵] 2006-10-19 00:00

 

    

  □本报记者 钱晓涵

  

  昨天,上海石油交易所对一周前刚刚公布的《即期现货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调整。新的意见稿规定,在石油产品交收过程中如发生质量严重偏差致使买方无法使用且协商不成的,买方有权退货;退货完成之后,交易所组织买卖双方协调违约金,金额不超过货款的10%。

  新公布的《规则》意见稿与前次最大的不同出现在交收部分,大大兼顾了买方交易商的利益。原来的意见稿规 定,“买方对货物质量有疑义,自实际交货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买方应书面通知交易所,交易所组织买卖双方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由卖方预付检验费,委托交易所指定的另外检验机构对封样进行检验,如经检验合格,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否则,卖方构成违约,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交易所将违约部分货物的10%货款作为违约金划归买方,货物归买方所有。”

  根据上述规则,如果卖方提供的货物质量不合格,构成违约,买方除获赔10%的货款之外,不能提出退货,必须接受卖方的货物,这项条款对于买方来说是非常吃亏的。一现货商向记者表示:“这条规定很不合理,只能买不能退,对于买家来说太不公平了。倘若供货商提供的货物质量太差,不能满足公司的需要,我们就得重新采购,不能退货,损失就大了,而区区10%的违约金根本无济于事。”

  针对这样的情况,石油交易所在新的意见稿中增加了部分条款以保障买方利益。《规则》规定,“交收中如发生质量严重偏差致使买方无法使用的,自实际交货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买方须向交易所提出书面退货申请,并附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的质检报告。交易所组织买卖双方协调解决,协商不成,则买方有权退货,卖方应按买方的实际退货数量退还买方已付货款。退货完成后,交易所组织买卖双方协调补偿或违约金额,最高数额为货款的10%。”

  做出上述调整之后,买方交易商可以更加放心地进行即期交易。张金泉表示,交易所会兼顾所有交易商的利益,打造一个公平的交易平台。张金泉还表示,《规则》的意见征求工作还将继续下去,交易所欢迎各界人士对交易规则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10月10日,上海石油交易所在其网站上公布了《即期现货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标志着交易所近期的工作重点将从中远期交易转向即期交易。交易所研发部负责人张金泉告诉记者,在意见稿公布之前,交易所就多次调研,并向包括交易商在内的各方面征求了意见,而在意见稿公布之后,更是收到了许多交易商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交易所为此专门组织各业务部门对此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对规则进行了修改。

  交易所有关人士表示,交易所非常重视保护交易商的利益,《规则》意见稿的修订工作还将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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