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因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市盐田支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新疆屯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德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社会法人股122,058,720股、59,240,160股冻结,冻结期限自2004年5月18日至2005年5月17日,续冻期限自2005年5月12日至2005年11月11日、自2005年11 月9日至2006年5月9日、自2006年4月26日至2006年10月25日(详见2004年5月22日、2005年5月17日、2005年11月11日、2006年4月29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于2006年10月19日接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知,因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市盐田支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新疆德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社会法人股59,240,160股继续冻结,冻结期限自2006年10月19日至2007年4月18日止。本次续冻包括冻结期间产生的孳息。
特此公告。
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六年十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737 证券简称:S*ST屯河 编号:临时2006-034号
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股权续冻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