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分离债 启航在即
[□本报记者 周翀] 2006-10-20 00:00

 

  □本报记者 周翀

  

  今天,证监会发审委将首次审核企业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方案。

  包括今天将上会接受审核的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和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在内,目前可分离债材料在审的公司数量为7家,主要都是大型的钢铁企业。

  有资深投行人士指出,作为再融资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可分离债的登堂入室,显示出监管部门希望引导企业在注重股权融资同时,也将目光逐步投向债权融资的努力 。今年出台的新的再融资办法在债务融资方面做出的主要规定,一方面是对现有的债权融资方式进行了改革,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可转债成为“必转债”和转股价格无限向下修正等突出问题;另一方面,就是推出了可分离债这种新产品,从而进一步拓宽了上市公司的债权融资渠道,“从监管部门的角度来说,他们也认为可分离债是一种有利于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的产品,持比较积极的支持态度”。

  该投行人士认为,发行可分离债有“三大好处、两项注意”,提请上市公司予以注意。

  “三大好处”包括:一是,可分离债适合大型企业的大规模募资活动,通过发行可分离债,能够实现一次审批两次融资,如果债权融资部分完成后,企业经营业绩得到市场认可,一般来说,债券所附的认股权证就很可能会被行权,以此方式,企业可以轻松实现两次融资;二是,按照规定,可分离债仅有“期限最短为一年”的限制,对于债券期限的上限则没有限制,这样,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发行可分离债,寻求长期的资金来源;三是,从国际市场运作的经验看,通过附送认股权证的方式,上市公司发债的财务费用就可能降低,通常看来,可分离债的债券利率要比一般的企业债为低。

  值得注意的是,发行可分离债,必须要建立相应的债权人保护机制。另外,发行可分离债,应将有关材料同时报送给国家发改委进行产业政策等方面的审核。

  尽管可分离债的出现标志着我国债券品种创新迈出新的一步,但是,市场对债券品种的进一步丰富仍抱有很大期待,可分离债推出之后,继续推出与现有法律并不存在冲突的新品种的可能性仍比较大。另外,从改善直接融资结构的角度来看,市场也需要债券发行管理机制的进一步改革和创新,以进一步提高债权融资比例,平衡股权、债权融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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