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总局重申: 股票期权所得 必须缴税
[□本报记者 叶展] 2006-10-20 00:00

 

  国税总局重申:

  股票期权所得

  必须缴税

  □本报记者 叶展

  

  国税总局日前发布通知重申,员工接受雇主(含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凡该股票期权指定的股票为上市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股票的,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通知还对相关税务处理的具体事项作出了说明。

  该通知明确,员工以折价购入股票期权的,可以按扣除实际支付价款后的所得作为净收入的计税依据。凡取得股票期权的员工在行权日 不实际买卖股票,而按行权日股票期权所指定股票的市场价与施权价之间的差额,直接从授权企业取得价差收益的,该项价差收益应作为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知同时明确了对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所得的税务处理办法。

  这份通知是对2005年5月财政部和国税总局颁布的《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根据这两份通知的规定,目前正大行其道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中,高管获得的期权所得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8621-38967758、fanwg@cnstock.com ) 。

 


订阅上证报 送价值150元《证券大智慧》

上海证券报版面查询
 



电子版全文检索入口

标题:
作者:
正文:
起始时间
截止时间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8621-38967758、fanwg@cnstock.com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