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纳金天价现象背离法制理念
[□冯光明] 2006-10-20 00:00

 

  □冯光明

  

  今年7月23日,河南省郑州市交通规费征稽处对荥阳市一辆吊车拖欠养路费一事进行了处理:要求车主缴纳各种费用共计约76万元,其中,仅滞纳金就达49万多元,这还不包括对报废车辆上路处以3倍漏税额的罚款。此事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10月18日,备受争议的天价养路费滞纳金案,在河南省荥阳市法院如期开庭审理,双方争辩异常激烈。

  在我们生活当中,充斥着各种各样的滞纳金,时刻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常见的滞 纳金收取标准如下:固定电话是以超过缴费期限的次日开始计算滞纳金,每日按所欠费总额的3%。计算;煤气为超过缴费期限的次日开始计算滞纳金,每日按所欠费总额的3%。计算;电费是从超过缴费期限的次日开始计算滞纳金,居民用户每日按所欠费总额的1%。计算,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所欠费总额的3%。计算。

  这些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各种滞纳金收取标准,大都在每日1%。至每日5%。之间,看起来数字并不大,但是,一旦折合成年息,就会出现一个令人瞠目的结果。倘若以每天3%。计,折合成年息就是109.5%,这相当于一年活期存款利息的138倍多,征收滞纳金的单位,简直就是坐收暴利,而被征收滞纳金的当事人,简直就是在被割肉。

  征收滞纳金的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及时交费,履行相关责任。应该说,这一规定并无不妥,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问题是,当滞纳金高到离谱的地步的时候,就可能将原本正面的作用扭曲成一些强势者敛财的工具和借口,同时,给公众造成逆反心理,导致完全相反的结果。比如,荥阳市那辆吊车养路费滞纳金总额高达49万多元,交通部门的解释是:滞纳金是按照每日1%计算的。这个规定明显有失公允。滞纳金的日利率是1%,年息就是365%,而现在银行的年活期存款利率才0.72%,也就是说,滞纳金利率约是银行利率的507倍!

  面对如此昂贵的罚单,车主即便把车卖掉,也不够缴纳滞纳金,这很容易使公众产生破罐破摔心理,一旦他们发现滞纳金已经无法承受,就干脆“滞纳”到底,逃避交费,拒绝履行责任,导致有错误行为的人除了一错到底,没有更好的选择。这种情形,显然是背离了法制的理念,因为法制的目的在于促使人们守法,在于纠正人们的错误行为,天价滞纳金等于丧失了纠错的功效,让有错误行为的人被迫无奈地延续自己的错误。同时,天价滞纳金也成为强势者敲诈有过错行为人钱财的合法借口。

  事实上,降低滞纳金是法律文明的一种趋势。比如,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过去是根据滞纳税款的千分之二收,现在是按照万分之五收,大大降低了滞纳金缴纳比例。而税款的地位要高于养路费、煤气费、电费等等,这些低于税款的收费项目,其滞纳金也应低于因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所需缴纳的滞纳金。

  滞纳金天价现象,源于我国与滞纳金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混乱状况,有关部门应该对这些法律、法规进行清理,避免这一背离法制理念的现象继续出现———这既是以人为本理念的要求,也是社会进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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