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报告称 应明确私募基金合法地位
[□本报记者 黄金滔] 2006-10-21 00:00

 

  深交所报告称

  应明确私募基金合法地位

  □本报记者 黄金滔

  

  深交所综合研究所最新的研究报告,就我国私募基金的政府监管和发展提出了八项具体建议。报告同时指出, 应明确私募基金合法地位。

  这份题为“中国私募基金发展前景和当前问题研究”的研究报告建议,我国对私募基金的政府监管可以遵循三大原则:一、明确私募基金在我国金融市场的合法性及其地位,既不能一律封杀,也不能放任自流;二、明确私募基金的特 色和优势,通过政策鼓励和发展它的特色和优势,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结构优化;三、明确对私募基金的监管重点和方向,避免使私募基金与共同基金趋同。

  报告还就私募基金的监管和发展提出了八项具体建议:

  一、转变私募基金监管重点和思路,通过禁止私募基金从没有自我保护能力的小投资者吸纳资金,保护普通投资者的利益。在制定监管制度时,首先区分具有不同自我保护能力的投资者,仅允许私募基金为具有相当经济实力和自我保护能力的投资者提供投资理财服务。同时,通过限制私募基金的销售范围,避免私募基金风险扩大化、普及化和公众化。将私募基金监管的重点放在限制私募基金投资者资格和数量,以及私募基金销售渠道和销售方式上。

  二、明确私募基金的界定标准,同时加强对违反私募基金监管规定行为的监管和处罚。界定标准可以从私募基金投资人资格、投资人数量、私募基金销售渠道和销售方式几方面确定;在相关规则中制定严格的违规处罚办法,提高违规成本。

  三、明确私募基金投资管理人资格要求。例如,规定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必须以投资管理公司的名义注册,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必须具有基金投资管理必要的场所和设备等等。

  四、对投资者人数超过一定数量、管理资产超过一定规模的私募基金实施备案制度。

  五、对私募基金的投资等具体运作放松监管,免除对私募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私募基金管理费和业绩报酬提取办法的监管。

  六、尽快发展基金行政管理服务行业,鼓励私募基金通过银行托管基金资产。

  七、加强证券操纵等违法行为监管和处罚。

  八、抓紧研究目前适合私募基金发展的合法形式,提供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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