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2006-10-23 00:00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重要提示

  一、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长盛 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06年8月28日证监基金字[2006]172号文核准募集。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五、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绪言

  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06年8月28日证监基金字[2006]172号文核准募集。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本基金合同等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管理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当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依据《基金合同》所设立的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指《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3、招募说明书:指《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根据法律法规定期所作的更新

  4、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协议》

  5、份额发售公告:指《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6、《证券法》:指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并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7、《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8、《运作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9、《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0、《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11、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2、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3、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14、基金管理人: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

  16、基金销售代理人:指依据有关代理销售协议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其它基金业务的代销机构

  17、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其它组织或投资主体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21、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所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权益和客户资料情况的账户

  2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本基金依《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募集,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并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2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24、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基金募集期的具体起止日期在本基金的发售公告中列明

  2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合同》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2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7、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28、T日: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其它交易的申请日

  2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

  30、元:指人民币元

  3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2、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33、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34、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35、场外: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36、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进行基金份额认购、上市交易的场所;

  37、场外认购、申购和赎回:指基金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请认购、申购和赎回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38、场内认购、申购和赎回:指基金投资者通过交易所场内会员单位申请认购、申购和赎回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3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它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4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4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过程

  4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43、上证基金通: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可为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提供高效、自动、一体化的技术支持。

  44、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暂停或停止交易

  45、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网站,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或届时有效的业务规则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本基金份额在场外不同销售机构之间进行转托管以及在场内和场外之间进行跨市场转托管的行为

  47、定期定额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指定银行在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会员单位: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路航都大厦13C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城建大厦A座21层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成立时间:1999年3月

  电话:(010)82255818

  传真:(010)82255988

  联系人:叶金松

  2、经营概况

  本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6号文件批准,于1999年3月成立,是中国第一批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万元。

  截至2006年3月31日,基金管理人共管理四只封闭式基金、四只开放式基金和四只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组合,公募基金管理资产规模约118亿元。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的经营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措施。

  公司目前下设十三个部门,分别是:投资管理部、机构理财部、研究部、市场发展部、金融工程部、交易部、专户理财部、监察稽核部、业务运营部、信息技术部、财务会计部、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办公室。

  投资管理部和机构理财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原则进行投资。专户理财部负责企业年金和专户理财产品的开发设计及管理。研究部负责行业、上市公司研究和投资策略研究。交易部负责完成基金经理交易指令。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及其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金融工程部负责新产品开发、业绩评价与风险管理、数量化投资等。市场发展部主要负责市场推广、基金销售、客户服务、销售渠道管理等。业务运营部负责基金会计核算、估值、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和资金清算等业务。信息技术部负责公司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行与维护,跟踪研究新技术,进行相应的技术系统规划与开发。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薪酬制度、人员培训、人事档案等事务管理。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公司行政事务的管理。

  截至到2005年12月31日,公司共有员工91人,其中49人具有硕士以上学历,占总数的54%,拥有本科学历的员工共38人,占员工总数的42%。公司主要业务部门人员全部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凤良志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曾历任安徽省政府办公厅第二办公室副主任、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安徽省证券管理办公室主任、安徽省政府驻香港窗口公司黄山有限公司董事长、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安徽国元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暨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为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钱进先生(342301194601110231),董事,学士,高级工程师。曾历任安徽省全椒柴油机厂厂长、党委书记,全椒县政府副县长,全椒县委副书记、书记,滁州市常务副市长、市长,安徽省经贸委副主任,现为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

  蔡咏先生,董事,学士,高级经济师。曾在安徽财贸学院财政金融系任会计教研室主任、安徽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美国(塞班)分公司任财务经理,历任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国际金融部经理、深圳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安徽省政府驻香港窗口公司黄山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副总经理,现为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裁。

  叶斌先生,董事,学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安徽大学管理系讲师、教研室副主任,历任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部门经理、副总经理,现为安徽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副主任、安徽省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平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曾在合肥工业大学管理系任教,历任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发行部副经理、证券投资部经理,现为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钱进先生(340104650425209),董事,硕士研究生。曾历任安徽省节能中心副主任、安徽省经贸投资集团董事、安徽省医药集团股份公司总经理,现为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本运营部经理。

  徐经长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MPAcc中心主任,会计系副主任。财政部教材编审委员会委员;香港中文大学和清华大学FMBA项目特聘教授;香港理工大学MPAcc项目特聘教授。已主持国家社科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财政部重点会计科研课题四项;主要研究领域为国际比较会计、证券市场会计监管。已公开出版专著两部,主编教材五本;在《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财贸研究》、《会计研究》等核心期刊中发表论文100余篇。

  荣兆梓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学士,教授;兼任黄山金马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安徽省社会科学院副主编,现为安徽大学经济学院院长,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产业经济学和工商管理硕士点学科带头人;武汉大学商学院博士生导师,安徽省政府特邀咨询员;全国马经史学会常务理事,全国资本论研究会常务理事,安徽省经济学会常务理事。

  陈华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毕业,教授,博士生导师。曾历任中国科技大学商学院信息管理与决策研究室主任、中国科技大学商学院商务智能实验室主任,现为中国科技大学商学院副院长,中国科技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博士点的学科带头人。

  李伟强先生,独立董事,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工商管理硕士,美国宾州州立大学政府管理硕士和法国文学硕士。曾历任摩根士丹利纽约、新加坡、香港等地投资顾问、副总裁、花旗环球金融亚洲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现任香港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钱正先生,监事,学士,高级经济师。曾历任安徽省人大常委办公厅副处长、处长,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安徽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分党组书记,现为安徽省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陶炜先生,监事,学士,经济师。曾历任海南联合租赁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山集团财务公司证券营业部经理、南京民生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为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

  肖强,监事,学士。曾历任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太平庄营业部交易部经理、营业部总经理助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咨询部副总经理、高级分析师,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易部高级交易员。2002年6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同盛基金经理助理、基金同益基金经理、长盛动态精选基金基金经理,现为投资部副总监。

  3、本基金基金经理

  白仲光先生:金融工程专业工学博士,3年基金行业从业经验。1991年-1997年在大学任教,2003年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公司期间历任研究员、高级金融工程师职位,主要负责产品设计、投资数量研究与风险控制工作。

  4、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陈礼华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国务院财务税收物价大检查办公室、财政部国债司和国债金融司主任科员,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研发处负责人、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投资总监、投资交易总监,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叶金松先生:大学,会计师。历任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财会部经理,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财会部副经理,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中心主任、风险监管部副经理、经理等职。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闵昱先生:经济学硕士学位。历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同智基金经理助理、基金同德基金经理助理、基金同智基金经理、社保205与305组合基金经理、机构理财部副总监、长盛成长价值、长盛动态精选开放式基金基金经理,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监。

  李骥先生:博士。历任中体改研究会研究秘书、嘉实基金管理公司分析师、副总监。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副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禁止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公司自有资产、委托理财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和岗位的设置上要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下转B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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