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2006-10-23 00:00

 

  (上接B8版)

  (6)风险控制与业务发展并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完善和健全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2、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了“三层控制二道监督”(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业务操作层、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内部控制组织体系。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管理委员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听取督察长关于风险控制方面的报告。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进行监察稽核;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对基金资产运作的风险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发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监察稽核部负责日常的风险监控工作,对公司各部门业务流程的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监察稽核,并通过全面梳理与投资运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公司制度,从法规限制、合同限制、公司制度限制三个层面及时和全面揭示风险控制要素,明确风险点并标识各风险点所采用的控制工具与控制方法,使得对各风险点的监控真正落到实处。

  3、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合规性制度、稽核监察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3)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其制定和实施需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会随着市场的发展和金融创新来进行相关调整。一般而言,当市场有变化或主管部门有新的规章制度时,相关制度会相应更改。公司各部门对规章制度的调整与更新情况由监察稽核部负责监督。

  4、内部控制实施

  (1)建立了详细的内部控制指引,使内部控制制度和各项控制措施能够得以有效实施;

  (2)建立了严格评价程序,以评估控制制度建立后能得到执行。主要由监察稽核部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各个部门的工作流程,以纠正不符合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对制度中存在的不合理情况,监察稽核部有权提请相关部门修改,同时报告总经理和公司督察长,以保证多重检查复核。

  (3)建立了报告制度。报告制度能将内部控制制度中的实质性不足或控制失效及时向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监管部门进行报告。公司的督察长定期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董事长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指出近期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方法和时间。监察稽核部总监负责公司的日常监察稽核工作,定期向督察长出具检查报告。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 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电话:(010)68424199

  联系人:李芳菲

  成立时间:1979年2月23日

  注册资本:1338.6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杨明生先生:中国农业银行党委书记、行长。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农行沈阳市分行副行长、党组成员,农行工业信贷部主任助理、副主任、主任,农行天津市分行副行长、党组副书记(主持工作),农行天津市分行行长、党组书记,农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农行党委书记、行长。

  杨琨先生:中国农业银行副行长。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农业银行人事部劳动工资处处长,农行人事教育部副主任,农行市场开发部总经理,农行安徽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农业银行行长助理,现任中国农业银行副行长。

  张军洲先生:托管业务部总经理。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农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农行总行法律事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刘树军先生: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分行办公室主任、农行总行办公室正处级秘书,农行总行信贷部工业信贷处处长,现任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余晓晨先生: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香港农银证券公司总经理、托管业务部市场开发处处长、境外资产托管处处长、委托资产托管处处长,现任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1、部门设置及员工:1998年5月,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2004年9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技术保障处、营运中心、委托资产托管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综合管理处、风险管理处、境外资产托管处和投资银行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清算、核算、交易监督快捷处理系统,现有员工60名。

  2、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06年3月31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36只,分别是:基金裕阳、基金裕隆、基金汉盛、基金景阳、基金景博、基金景福、基金兴业、基金天华、基金同德、基金景业、基金鸿阳、基金丰和、基金久嘉、富国动态平衡开放式基金、长盛成长价值开放式基金、宝盈鸿利收益开放式基金、大成价值增长开放式基金,大成债券开放式基金、银河稳健开放式基金、银河收益开放式基金、长盛债券开放式基金、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基金、长盛动态精选开放式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基金、万家保本增值开放式基金、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基金、富国天瑞强势开放式基金、鹏华货币市场基金、国联分红增利开放式基金、国泰货币市场基金、新世纪优选分红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湘财荷银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基金、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基金份额达622亿份。

  3、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直接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城建大厦A座20层

  电话:(010)82255818-263、288

  传真:(010)82255981、82255982、82255983

  联系人:关威

  (2)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379号金穗大厦15楼F座

  电话:(021)68869285、(021)68869286

  传真:(021)68869287

  联系人:冯岩

  2、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 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电话:(010)68298560

  传真:(010)68297268

  联系人:蒋浩

  客户服务热线:95599

  (2)其他代销机构(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 层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贡院六号E座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贡院六号E座9层

  法定代表人:王卫东

  电话:(010)65171188

  传真:(010)65176800

  经办律师:李永飞、王卫东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沈家弄325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 Kent Watson

  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薛竞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06年8月28日证监基金字[2006]172号文批准募集。

  (一)基金类型与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2、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概况

  1、募集方式:募集方式采用场外认购与场内认购相结合的公募方式。场外认购是指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基金直销和代销渠道认购本基金份额,场内认购是指投资者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认购本基金份额。

  2、募集期限: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3、募集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

  4、基金募集规模: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规模。

  5、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及认购费用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每份基金份额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不高于1.0%,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6、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的具体金额,以注册登记人的计算和确认为准。

  7、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场外认购的有效份数保留至0.01基金份额,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引起的差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2)场内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场内认购的有效份额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折回金额退还给投资者,同时每笔认购金额必须是100的整数倍,最多不超过99,999,900元。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0%,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0×1.0%=1,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1000=99,000元

  认购份额=(99,000+50)/1.00=99,050份

  8、场外认购时间与程序

  (1)场外认购场所

  本基金通过长盛基金管理公司北京、上海直销中心和中国农业银行等销售代理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详细认购场所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时间安排

  在发售期内,本基金的直销与代销机构在工作指定时间中持续办理本基金的认购手续。具体时间见发售公告和相关销售机构公告。

  (3)基本认购程序

  A、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需首先办理开户手续,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账户”),已经开立基金账户的客户无需重新开户。

  B、投资者依照销售机构的规定,在募集期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认购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C、本基金采取金额申报方式,认购期场外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全额缴纳认购款项。

  D、在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确认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

  E、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与过户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人可在正式提交认购申请后T+2日后到所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F、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没有最高和最低比例或数量的限制。

  9、场内认购时间与程序

  (1)认购场所

  本基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通上证基金通业务的各会员单位的网点公开发售。详细募集场所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公告。

  (2)时间安排

  在发售期内,上海证券交易所将于交易日交易时间内持续挂牌定价销售本基金份额。具体时间见发售公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公告。

  (3)基本认购程序

  A、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以下简称股票账户)或上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与股票账户合并简称为证券账户)办理上证所场内认购手续。

  B、投资者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办理规则(试行)》的规定,在募集期交易日交易时间内提出认购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C、本基金场内认购以金额申报,最低认购金额1000元人民币,每笔认购金额必须是100元或其整数倍,全额缴纳认购款项。

  D、在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

  E、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没有最高和最低比例或数量的限制。

  10、认购数额的限制

  (1)基金投资者场外认购本基金的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2)基金投资者场内认购本基金的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同时每笔认购金额必须是100元的整数倍,并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900元。

  1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在基金认购期限内,一旦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同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基金管理人有权提前结束认购期,并发布结束认购公告。基金管理人应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本基金合同自中国证监会出具书面确认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应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二)基金募集失败时的处理方式

  1、募集期限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或募集期内发生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的不可抗力,则基金募集失败。

  2、本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天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基金募集失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三)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限制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日常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1、场外申购与赎回

  投资者可以通过长盛基金管理公司北京、上海直销中心和中国农业银行等销售代理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网点申购与赎回本基金份额。详细认购场所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场内申购与赎回

  投资者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通上证基金通业务的各会员单位的网点申购与赎回本基金份额。详细信息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外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基金管理人如果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1、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场外申购的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2)本基金场内申购的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同时每笔申购金额必须是100的整数倍,并且每笔申购最大不超过99,999,900元。

  (3)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场内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申报必须是整数份额,且最多不能超过99,999,999份基金份额。

  (4)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的3个工作日之前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单个账户持有本基金份额的限制

  本基金暂无单个账户基金份额最低持有余额限制,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单个账户持有本基金份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的3个工作日之前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以前撤销(但场内申请已被确认或场外申报已被受理的除外),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以后不得撤销。

  4、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由系统自动识别先前认购/申购基金份额的时间,按每笔交易的具体时间来计算持有期限,系统会采取先进先出法,即先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会先赎回,按不同的持有期限分别计算收取赎回费。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2、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3、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T+2日后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4、申购、赎回的款项支付

  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赎回款项通常在T+7日内划往赎回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延期支付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办理。

  5、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若有)后,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法保留两位小数,由此引起的差额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若有)后,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折回金额返回投资者。

  2、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3、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按四舍五入的方法计算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引起的差额计入基金资产。

  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场内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申报必须是整数份额,且最多不能超过99,999,999份基金份额。

  4、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

  例:某投资人赎回10,000份本基金,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持有期不足一年,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工作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当日基金资产净值/当日基金份额数

  (七)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不高于1.5%,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可适用以下收费费率标准: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不高于0.5%,随着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最高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在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内,基金管理人可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程序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进行公告。基金管理人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应最迟在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网站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取得有关监管机构核准之后,对促销期间的基金申购费等实行优惠。

  (八)赎回费的归属和申购费、赎回费的用途

  本基金赎回费的25%归入基金财产所有。申购费和赎回费用的用途为市场推广、基金份额销售及注册登记等。

  (九)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本基金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管理人认为市场缺乏合适的投资机会,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损害;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5、基金场内交易停牌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本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处理

  本基金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场内交易停牌时;

  4、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按时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份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以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如果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发生本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公告。在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按时支付赎回款项。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巨额赎回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为实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的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基金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以此类推,直到全部完成赎回申请为止。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办法。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办法。

  3、连续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后的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十三)与暂停申购和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相关的公告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和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若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若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若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九、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和基金间转换

  (一)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执行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只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相关资料。

  (二)基金间的份额转换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也可与本公司其他开放式基金转换,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转换开始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三)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通过场外和场内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都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2、系统内转托管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3、跨系统转托管

  投资人可将上证所场内基金份额申请转托管至场外基金管理人或其代销机构处,也可将场外基金份额申请转托管至上证所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处。

  该类转托管只限于在上证所场内证券账户和场外以其为基金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之间进行。

  (四)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注册人只受理司法机构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基金登记注册人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段,力争保持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衡量基准之间的年跟踪误差在4%以下,以实现对基准指数的有效跟踪。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100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新股(如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待金融衍生产品推出后,本基金可以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运用金融衍生产品进行风险管理。

  (三)基准指数与业绩衡量基准

  1、基准指数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基准指数为中证100指数。

  如果中证100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中证100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中证100指数不宜继续作为基准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本基金的基准指数;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基准指数。

  根据市场变化,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出发,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本基金可能转换成为ETF基金。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基准指数或转换成为ETF基金,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在正式实施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

  2、业绩衡量基准

  中证100指数收益率×95% + 一年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税后)×5%

  (四)投资理念

  本基金认为,我国经济增长将保持持续稳定的发展态势,为指数投资获取长期稳定收益奠定了良好的宏观经济基础。本基金选择了以市值代表性强、流动性高、大盘蓝筹为特色的中证100指数为股票组合的跟踪基准,力求通过被动指数化、分散化的投资方式,通过买入并持有的长期投资策略,获取中国资本市场长期增长的稳定收益,以使投资者能够分享中国经济增长的长期收益。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被动式指数基金,原则上采用复制指数投资策略,按照个股在基准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股票组合,并根据基准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以复制和跟踪基准指数。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分红、配股、增发等行为时,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基准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如股权分置改革等)导致流动性不足时,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基准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并辅之以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管理等,最终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本基金建仓时间为3个月,3个月之后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达到基金合同相关规定。

  1、资产配置

  本基金以追求基准指数长期增长的稳定收益为宗旨,采用自上而下的两层次资产配置策略,首先确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和现金之间的配置比例,再进一步以复制基准指数的方法,确定不同股票之间的配置比例。

  图3长盛中证100指数基金投资策略体系

  

  2、股票组合构建

  (1)股票组合构建原则

  本基金原则上采用复制基准指数的方法,按照个股在基准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指数化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基准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2)股票组合构建方法

  本基金原则上将采取复制基准指数的方法,按照个股在基准指数中证100指数中的基准权重进行指数化投资组合构建。复制方法将使用下列模型:

  

  这里,ωi,t:中证100指数中第i个成份股t时刻在指数中所占的权重

  Amounti,t:本基金对中证100指数中第i个成份股t时刻的投资额度

  Volumei,t:本基金对中证100指数中所有成份股在t时刻购买的股票数量

  Netvaluet:本基金在t时刻投资在股票上的总资金

  Pi,t:中证100指数中第i个成份股在t时刻的市场价格

  3、股票组合调整

  (1)组合调整原则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将根据基准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新股增发因素等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适时调整,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基准指数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2)投资组合调整方法

  ①对基准指数的跟踪调整

  A、定期季度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指数化投资组合将根据所跟踪的中证100指数对其成份股的调整而进行相应的跟踪调整。

  中证指数委员会每过半年召开审核会议,根据指数编制规则,使用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后的资料进行成份股审核,决定成份股审核结果(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本基金将按照中证100指数对成份股及其权重的调整方案,在考虑跟踪误差风险的基础上,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B、 不定期调整

  根据指数编制规则,当中证100指数成份股因增发、送配等股权变动而需进行成份股权重调整时,本基金将根据中证指数公司在股权变动公告日次日发布的临时调整决定及其需调整的权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期间原则上定为:中证指数公司调整决定公布日至该股票除权日之前。

  ②限制性调整

  A、大额赎回调整

  由于本基金开放式基金的特点,当发生大额赎回超过现金保有比例时,本基金将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同比例的被动性卖出调整,以保证基金正常运行。

  B、流动性调整

  如果因基准指数成份股停牌限制、交易量不足等市场流动性因素,使得基金管理人无法依照基准指数权重购买某成份股,本基金管理人将视当时市场情况,综合考虑跟踪误差最小化和投资者利益,决定部分持有现金或买入相关的替代性股票。

  替代股票的选取主要依照行业、规模相似的前提下,计算需替代的基准指数成分股票和替代股票历史收益率之间的相关系数,原则上要求最近一年的日收益率相关系数达到0.8以上,相关系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这里COV函数表示样本协方差,VAR函数表示样本方差。

  C、如果预期指数的成份股将会发生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基金资产进行前瞻性的调整,以更好地跟踪基准指数。

  D、针对我国证券市场新股发行制度的特点,本基金将参与一级市场新股认购,由此得到的非成份股将在其规定持有期之后的一定时间以内卖出。

  E、为使得基金收益率尽可能地贴近所跟踪基准指数的收益率,本基金可能使用投资金融衍生产品,以对冲某些成分股的特殊突发风险和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F、在其他影响指数复制的情况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跟踪误差最小化的条件下,对基金资产进行适当的调整。

  (六)投资决策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环境、微观企业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机制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1)投资决策委员会

  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战略和原则;审定基金季度投资检讨报告;决定基金禁止的投资事项等。

  (2)基金经理

  负责资产配置与投资组合构建的日常管理。

  3、投资决策程序

  (1)金融工程部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对市场预期风险和指数化投资组合风险进行风险测算,并提供数量化风险分析报告;研究部对基准指数成份股中基本面恶化的企业情况提供及时的风险分析报告;市场部每日提供基金申购赎回的数据分析报告,供基金经理决策参考。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依据上述报告对资产配置提出指导性意见;如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策。

  (3)基金经理根据量化风险分析报告和申购赎回分析报告,在追求相关度最大化和跟踪误差最小化的目标下,采取适当的方法,控制与指数的偏差风险、流动性风险,降低交易成本。

  (4)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通过指数交易系统执行指数投资组合的买卖。

  (5)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指数化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和调整提出风险防范建议;风险管理小组对投资组合的偏离度风险进行实时跟踪和评估,并对风险隐患提出预警;监察稽核部对指数化投资组合的执行过程进行实时风险监控;基金经理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指数化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4、投资评价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衡量基准之间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被动投资型指数基金,风险中等,将获得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其风险因素主要来自于市场风险和跟踪误差的风险。由于采用被动投资策略,在投资管理上将最大限度的分散非系统性风险。对于跟踪误差的风险,本基金将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力争控制本基金的跟踪误差在限定范围内。

  (八)投资限制

  1、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将符合以下限制

  (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股票、债券和现金的投资比例不得违反本基金合同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等内容的约定;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达到规定的标准。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十一、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它投资等所形成的资产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按有关规定开立基金专用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严格分开、相互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它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除依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基础。

  (二)估值日

  基金资产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定价时点为上述证券交易所的收市时间。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依法持有的银行存款、各类有价证券等。

  (四)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的股票应区分两种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如果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额为零;

  4、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5、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计算得到的净价估值;

  6、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按购入成本加计持有期利息估值;

  7、未上市交易债券的估值按购入成本加计至估值日为止的应计利息额计算;

  8、权证:根据《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权证作为上市交易工具,由于交易所揭示的市价符合公允价值实质,因此可以直接以市价为计量依据,对权证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即开放式基金取收盘价。权证未上市无市价前,按有关行业自律组织公布价格确定。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即使存在上述情况,基金管理人若采用以上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10、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字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确认与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基金份额净值计价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承担赔偿责任。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本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因故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八)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每日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确认并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采用四舍五入方法,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2、买卖证券价差;

  3、银行存款利息;

  4、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5、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2、场外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本基金分红的默认方式为现金分红;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才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四次。全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基金已实现净收益的50%,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按《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中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办法按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执行;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的费率、计提方法、计提标准、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管理费年费率为0.75%,在通常情况下,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乘以相应的管理年费率,计算方法如下:

  H=E×0.7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托管费年费率为0.15%,在通常情况下,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乘以相应的托管年费率,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基金费用第(3)-(8)项费用,除上款规定的费用外,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从当期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首次发售中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会计师费等费用自基金认购费用中列支,不另从基金财产中支付,与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按有关规定列支;若本基金发售失败,发售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各项费用按有关规定列支。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本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下调前述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基金认购费用

  (1)场内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直接发售和代理发售时发生的开支,包括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2)场外认购费用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资金一旦交付,撤销申请不予接受。本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投资人认购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本基金对认购设置级差费率,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最高认购费率不超过1.0%。

  2、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不高于1.5%,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3、赎回费

  (1)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不高于0.5%:

  

  (2)本基金收取的赎回费中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4、转换费

  本基金将在未来开放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基金份额的转换,届时基金管理人将会同基金托管人制定基金的转换费收取水平并予公告。

  (三)其他费用

  本基金运作和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以及因故与本基金有关的其他费用,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收取和使用。

  (四)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基金托管人或者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但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本基金的审计业务;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计算:若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须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在两日内编制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业务规则》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下转B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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