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理的强制险应尽快取消
[□王杰] 2006-10-23 00:00

 

  □王杰

  

  10月21日,保监会法规部主任杨华柏表示,现行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火车票中有2%属强制保险费,旅客的保险金额,一律为每人人民币两万元。这项强制保险属不合理规定。他解释说,该强制保险不是由保险公司来办理,而由铁路部门主管和具体办理,且保险金额已远远达不到受害人的赔偿要求,结果引起了一些行政诉讼。

  在长达50多年的时间里,铁路部门没有告知公众,铁路旅客客票中包括2%的旅客 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导致很多人在被收取了保险费后浑然不觉,保险是投保人在意外发生时,将风险转移于保险公司分担的一种救济手段,如果旅客不知道自己已经投保,他在遭受损害时,何谈受益?

  实际上,铁路部门收取的意外强制险,不仅是“不合理规定”,其合法性本身就屡遭质疑。铁路部门收取2%意外强制险的依据是,1951年,国家政务院(国务院前身)财政经济委员会制定出台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其中规定,“旅客之保险费,包括于票价之内,一律按基本票价2%收费。”

  但是,《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与现行法律相抵触。我国《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而《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既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它充其量只能算是部门规章,其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退一步说,即便将其视为法律,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它也在1995年10月1日,《保险法》施行后也自动失去效力。

  强收意外强制险也与《合同法》相关规定相抵触。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而根据铁路部门的规定:保险费按基本票价的2%收取,但每名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却均为人民币2万元,这意味着,每位旅客所支付的保险费不同,所享受的权利却相同。这显然违反了公平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而且,依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强制保险的条款和费率由保险监管部门审批,而铁路部门强制保险的条款和费率并非经过保险监管部门审批。

  铁路部门一声不响地收取2%的强制保险,未告知旅客,也损害了公众的知情权。从1994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开始实施,其中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铁路部门不告知公众,有违这项规定。

  去年8月,中科院助理研究员黄金荣得知他所购买的203元的火车票中,包含了基本票价2%的“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却无人告知,一纸诉状将北京市铁路局告上法庭,但是,北京铁路运输中院审理后却认为,根据《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收取强制保险费且不另发保险凭证是有合法依据的。此外,车票上的空间有限,将票价的构成及铁路运输服务的所有信息一一告知旅客,于法无据,也不符合交易习惯。

  铁路法院在维护本系统利益方面再次显出强大的威力。问题是,《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这部与我国《保险法》相抵触的部门规章,能够作为收取强制险的依据吗?火车票背面印广告都有空间,为何告知公众却没有空间了?这种理由是不是太牵强了?

  中国保监会给黄金荣的复函指出,中国人寿和中国人保财险均未收取强制保险费。那么,谁拿走了每年数亿元巨额保险费呢?这个问题也屡遭公众质疑。铁道部统计中心于2005年3月3日发布的《铁道部2004年铁道统计公报》显示,“2004年全国铁路完成旅客运输发送量11.176亿人”,“完成客票收入592.9亿元”,依照铁路部门公开的数据计算,不难算出,铁路部门仅2004年一年收取的强制保险费就高达11.858亿元,那么,在长达55年的时间里,保险费的数额将是一个天文数字。

  既然保监会也认为,铁路部门强收保险费“属不合理规定”,那么,就应尽快予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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