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推行强制保险 构建和谐社会
[□本报记者 何鹏] 2006-10-23 00:00

 

  □本报记者 何鹏

  

  保监会法规部主任杨华柏21日表示,推行强制保险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表现,在未来监管当中,对无理拒赔强制保险的险种的情况建议要给予更加严厉的处罚。

  杨华柏是在中央财经大学、保监会法规部和美国保德信金融集团联合主办的“2006中国财经法律论坛”上作如上表述的。

  他说,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对于政府有更高的依赖,因此应该具有更为广泛、更为全面的强制保险制度。从最近的立法趋势上 来看,尤其是在国务院的23号文发布以后,广大社会对保险予以高度的重视,更多注重用强制保险来解决突发问题和转移风险。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但修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程序和时间比较长。”因此杨华柏建议,可以考虑适当下放强制保险的审批权限,由保险监管部门、地方政府、国务院其他部门共同审批设立强制保险。

  为了推进强制保险的发展,他还建议修改现行的一些对强制保险不合理的规定。比如《铁路旅客意外伤害条例》规定火车票价的2%属于强制保险,但该强制保险不是由保险公司来办理,而由铁路部门主管和具体办理。

  此外,杨华柏表示,要加强对强制保险的监管,尤其是对强制保险条款的审批,注重条款的公证性和合理性。

  强制保险又称为法定保险,是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体必须投保的保险品种。我国《保险法》规定了强制保险的立法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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