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三季度报告
[] 2006-10-24 00:00

 

  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第三季度报告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董事,刘平先生,因公外出,委托李琛女士代为表决

  独立董事,甘翃女士,因公外出,委托何爱华女士代为表决

  1.3 公司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蒋孟衡,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陈英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杨俊丽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公司基本信息

  

  2.2 财务资料

  2.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注1:如果报告期末至报告披露日,公司股本发生变化的,按新股本计算。

  2.2.2 利润表 单位: 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单位: 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2.3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流通股股东持股表(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单位:股

  

  §3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3.1 公司报告期内经营活动总体状况的简要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由于川内三季度持续高温、干旱,电力供应短缺,给公司生产经营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经理层在资金投入不足的情况下,合理运用法律手段,加大了应收帐款的清收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公司加快了民用新产品(机车用纯碳滑板)投入批量生产的进度,不断完善了产品结构。公司加快了对军品项目的立项和研制工作,逐步扩大了军工产品的市场份额,不断增强了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同时,公司按照国家关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和四川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会议精神,继续积极与政府有关部门、有关资产管理公司进行沟通协调,力求解决企业存在的对外巨额担保、逾期贷款等历史遗留问题。继续运用法律手段积极清收大股东关联方占用资金,力求排除股改障碍。

  公司1-9月实现产值4157万元,比去年同期下降4.3%,实现主营收入3315.47万元,比去年同期下降11.87%,实现利润-2099.88万元,比去年同期增亏1112.24万元。增亏的主要原因是管理费用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加了1050.67万元,增长了78.66%所致。而管理费用增加的原因:一是本报告期计提的坏帐准备比上年同期增加仅对四川聚酯股份有限公司反担保资产减值计提的坏帐准备就达687.38万元。二是由于去年全省平均工资增加,相应计提的劳动保险费用比上年同期增加所致。

  3.1.1 占主营收入或主营业务利润总额10%以上的主营行业或产品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3.1.2 公司经营的季节性或周期性特征

  □适用 √不适用

  3.1.3 报告期利润构成情况(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期间费用、投资收益、补贴收入与营业外收支净额在利润总额中所占比例与前一报告期相比的重大变动及原因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1.4 主营业务及其结构与前一报告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1.5 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毛利率)与前一报告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及其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2 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一、2006年9月1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诉自贡机械密封件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为本公司贷款1070万元提供担保一案(详见2006年6月15日《上海证券报》),经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下达了(2006)自民二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

  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判决如下:1、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所欠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1070万元借款本息的债务时,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有权对被告自贡机械密封件有限责任公司的抵押财产(位于自贡市汇东路68号,面积为20685.449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2、被告自贡机械密封件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义务后,有权向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追偿(详见2006年9月15日《上海证券报》)。

  上述判决将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本公司将继续同有关方面就逾期贷款和抵押担保事项进行磋商,以求尽快妥善解决。

  二、2006年9月8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诉本公司借款70万元、90万元逾期未还一案(详见2006年8月8日《上海证券报》),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审理,分别下达了(2006)自流民二初字第204-1、205-1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在审理上述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根据原告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94条规定,分别裁定如下:1、对被告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万元予以冻结。2、对被告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万元予以冻结(详见2006年9月19日《上海证券报》)。

  上述判决将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本公司将继续同有关方面就逾期贷款事项进行磋商,以求尽快妥善解决。

  2006年第三季度期末资金被占用情况及清欠进展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万元

  

  清欠进展情况

  2005年12月16日,由于成都西部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还款协议执行,公司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2006年1月9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6)成执字第116号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本案2006年4月5日经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符合再审立案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裁定如下:(1)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2)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的执行。

  2006年8月25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6)成民再初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成都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新公司)在本案中诉称的事实,即西部公司欠东新公司1585.600913万元的事实,在东新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前,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简称信达公司)已就同一案件事实以西部公司为被告在自贡中院提起了诉讼,自贡中院亦作出了一审判决,且西部公司也已经向省高院提起了上诉。在信达公司与西部公司的诉讼没有被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以前,就同一案件事实而言,东新公司与西部公司之间已没有提起民事诉讼所必备的"直接利害关系"这一要件。因此,东新公司向本院提起的本案诉讼不具备提起民事诉讼的实质要件。因信达公司与西部公司之间的诉讼尚未被省高院作出生效裁判,故东新公司向本院提起的本案诉讼应当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详见2006年9月12日《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将与信达公司、西部公司就此连锁债务事项进行协商,同时积极配合、推动有关司法程序的进行,以求得该问题的尽快解决。

  3.3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合并范围变化以及重大会计差错的情况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4 经审计且被出具"非标意见"情况下董事会和监事会出具的相关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说明

  √适用 □不适用

  根据公司目前经营态势及历史包袱沉重等原因,预计公司2006年度仍不能摆脱亏损局面。

  3.6 公司对已披露的年度经营计划或预算的滚动调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7 公司原非流通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做出的特殊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8 截止本次季报公告日,未进入股改程序公司的股改工作时间安排说明

  √适用 □不适用

  本公司和大股东目前正积极同当地政府及债权人协商,力求排除障碍。争取在年底前启动股改程序。

  截止本次季报公告日,未进入股改程序公司的相关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孟衡

  2006年10月20日

  股票简称:ST东碳            股票代码:600691             编号:临2006-32

  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业绩预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预计的本期业绩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

  2、业绩预告情况:亏损

  根据公司目前经营态势及历史包袱沉重等原因,预计公司2006年度仍不能摆脱亏损局面。

  3、公司所预计的业绩是否经过注册会计师预审计:否

  二、上年同期业绩

  1、净利润:-24,862,396.06元

  2、每股收益:-0.3217元

  三、其他相关说明

  具体数据以公司2006年度报告披露的为准。公司2006年度报告亏损,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处理,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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