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2006-10-24 00:00

 

  (上接B17版)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 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源深路273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源深路273号

  法定代表人:柳亚男

  总经理(代):张健

  成立日期:2002年8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4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场外代销机构

  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陈晓瑾

  联系电话: 0591-87839338

  传真电话: 0591-87841932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公司网址: www.cib.com.cn

  2、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法兰克纽曼(Frank N.Newman)

  联系人:王敏

  联系电话:0755-22166075

  客户服务电话:95501

  公司网址:www.sdb.com.cn

  3、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傅咏梅

  联系电话:0531-82024184、 0531-82024147

  传真电话:0531-82024197

  网址:www.qlzq.com.cn

  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联系人:芮敏祺

  联系电话:021-62580818-213

  传真电话:021-62569400

  客服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址:www.gtja.com

  5、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联系人:郭京华

  联系电话:010-66568613,010-66568587

  传真电话:010-66568532

  客服电话:010-68016655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6、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138-1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李树

  联系人:高新宇

  联系电话:(0431)96688-99 0431-5096733

  传真电话:0431-5680032

  公司网址:www.nesc.cn

  7、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大道720号20楼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联系人:吴宇

  联系电话:021-50367888

  传真电话:021-50366868

  客户服务热线:021-962506

  公司网址:www.dfzq.com.cn

  8、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楼2611室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36、38、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肖中梅

  联系电话:020-87555888-875

  传真电话:020-87557985

  公司网址:www.gf.com.cn

  9、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九江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蒋元真

  联系人:刘永

  联系电话:021-65076608-557

  传真电话:021-65081069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10、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象山北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姚江涛

  联系人: 方俊才

  联系电话: 0791-6772501

  传真电话: 0791-6789414

  客服电话: 0791-6794724

  公司网址:www.scstock.com

  11、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16号中国人寿大厦1901室

  法定代表人: 岳献春

  联系人:     杨甦华

  联系电话: 010-85252605

  传真电话: 010-85252655

  客服电话:0371-67639999

  公司网址:www.mszq.com

  (三)场内代销机构

  场内代销机构是指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sseportal/ps/zhs/hyzq/zxzg_szjjt.jsp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电话:010-58598888

  传真:010-58598824

  联系人:刘玉生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层

  负责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田卫红

  电话:021-51150298

  联系人:廖海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大道288号7楼

  负责人: 林东模

  联系电话:021-58799970

  传真:    021-58872507

  经办注册会计师:林东模 冯家俊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06年10月17日证监基金字[2006]211号文批准募集。

  一、基金类型与存续期间

  (一)基金类别:混合型基金

  (二)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及其他的合法方式公开发售。

  本基金销售机构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和场内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公告时间为准。本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四、募集对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五、募集场所

  募集期内,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两种发售方式均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场外发售渠道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场内发售渠道为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具体名单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

  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六、基金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七、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一)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认购价格:面值

  (三)认购费率

  投资者可选择在认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认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认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认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认购费用。

  1、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认购费用时,具体费率如下:

  

  2、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时,按持有时间采用递减比例费率,具体费率如下:

  

  注:后端认购费的计算中,1年指365个公历日。

  3、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和收费方式按单笔分别计算。

  5、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时,目前只能选择前端认购费用。为方便投资者,在技术条件支持场内后端收费时,基金管理人将在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予以明确。

  6、投资者通过兴业银行网上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统一调整为0.6%,该费率调整仅适用于场外、前端收费模式。

  (四)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场外认购时,本金认购份额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部分截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场内认购时,本金认购份额的计算以去尾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认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返回给投资者;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保留到整数位,小数点后部分截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认购费用,则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本金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基金份额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本金认购份额 + 利息折算份额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利息为5.89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本金认购份额=(10,000-10,000×1.0%)/1.00=9,900份

  利息折算份额=5.89/1.00=5.89份

  认购份额=9,900+5.89=9,905.89 份

  如果投资者是场外认购,则该投资者实得认购份额为9,905.89份。

  如果投资者是场内认购,则该投资者实得认购份额为9,905份。

  3、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则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本金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本金认购份额 + 利息折算份额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利息为5.89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本金认购份额=10,000/1.00=10,000份

  利息折算份额=5.89/1.00=5.89份

  认购份额=10,000+5.89=10,005.89 份

  因目前场内认购只支持前端收费模式,所以后端收费模式目前只适用于场外认购。即,该投资者实得认购份额为10,005.89份。但其在赎回时需根据其持有时间按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交纳后端认购费用。

  八、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一)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的募集期及具体时间安排,请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销售机构网点公告。

  (三)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者必须根据本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在募集期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认购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2、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采用金额认购、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3、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4、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5、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一经正式受理后不得撤销。

  6、场内认购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实施细则》。

  7、认购的确认。本基金销售机构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基金代销机构的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到提交申请的销售机构网点或通过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确认情况。认购确认的,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申请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四)认购的限额

  1、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2、募集期间,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和数量不设上限限制。

  3、投资者场内认购时,每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元,同时每笔认购金额必须是100的整数倍,且单笔认购最高不超过99,999,900元;

  4、投资者场外认购时,即通过本基金的直销机构及场外代销机构认购时,均不设定首次认购最低金额和追加认购最低金额限制。

  九、基金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部分截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场内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整数位,小数点后部分截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若本基金募集满足以下条件:

  (一)基金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则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提前结束基金发售,办理验资手续,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备案。

  二、基金备案的程序

  本基金募集期内或募集期限届满,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募集结束后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应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四、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对已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一)本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上述基金备案条件,本基金募集失败。

  (二)本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天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基金资产规模

  本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应在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为:

  (一)直销机构: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

  (二)本基金场外代销机构: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三)本基金场内代销机构: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

  具体的销售网点(城市)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当条件成熟时,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以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一)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的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各销售机构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公告。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申购、赎回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在实施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最迟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开放申购、赎回公告中规定。

  (三)申购与赎回的公告

  在确定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日后,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实施日2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一)申购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场内申购时,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元,同时每笔申购金额必须是100的整数倍,且单笔申购最高不超过99,999,900元;

  2、投资者场外申购时,即通过本基金的直销机构及场外代销机构申购时,均不设定首次申购最低金额和追加申购最低金额限制

  3、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不设场外单笔最低赎回份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内赎回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且每笔赎回最大不超过99,999,999份基金份额。

  (三)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数量限制

  本基金不设基金份额最低持有余额限制。

  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第(一)至(三)项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生效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一)“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二)“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三)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注册登记系统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赎回份额所适用的费率;

  (五)场内申购与赎回等业务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实施细则》;

  (六)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一)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1、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以书面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2、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及注册登记机构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会因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二)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购或赎回申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日起到其提出申购与赎回申请的销售机构网点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确认情况。

  (三)申购与赎回款项支付

  1、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代销机构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2、基金份额持有人T日的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赎回款项于T+7日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费用、数额和价格

  (一)申购费用

  1、投资者可选择在申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申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申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申购费用。

  2、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时,具体费率如下:

  

  3、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时,按持有时间采用递减比例费率,具体费率如下:

  

  注:后端申购费的计算中,1年指365个公历日。

  4、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5、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投资者承担,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和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6、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和收费方式按单笔分别计算。

  7、投资者通过场内申购本基金时,目前只能选择前端申购费用。为方便投资者,在技术条件支持场内后端收费时,基金管理人将在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予以明确。

  (二)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注:赎回费的计算中,1年指365个公历日。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三)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在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调高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决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新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四)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可以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五)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若有)后,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若有)后,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采用去尾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返回给投资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若有),计算结果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价格=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价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1.5%=15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150=9,850元

  申购份额=9,850/1.0500=9,380.95份

  如果投资者是场外申购,则该投资者实得申购份额为9,380.95份。

  如果投资者是场内认购,则该投资者实得申购份额为9,380份,其余0.95份对应金额将返回给投资者。

  (2)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价格=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价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0=9,523.81份

  因目前场内申购只支持前端收费模式,所以后端收费模式目前只适用于场外申购。即该投资者实得申购份额为到9,523.81份。但其在赎回时需根据其持有时间按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交纳后端申购费用。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如果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认购或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价格=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价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两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5=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2%=21.00元

  净赎回金额=10,500-21.00=10,479元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10,000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479元。

  (2)如果投资者在认购时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价格=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价格

  后端认购费用= 赎回份额 ×基金份额面值×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认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两个月,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为0.8%,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500=10500 元

  后端认购费用=10,000×1.0000×0.8%=80元

  赎回费用=10,500×0.2%=21.00元

  净赎回金额=10,500-80-21.00=10,399元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10,000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399元。

  (3)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价格=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价格

  后端申购费用= 赎回份额 ×申购价格× 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两个月,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为1.0%,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假设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00元,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5=10,500 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1.02×1.0%=102元

  赎回费用=10,500×0.2%=21.00元

  净赎回金额=10,500-102-21.00 =10,377元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10,000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377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总数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一)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在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扣除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三)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一)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二)拒绝或暂停申购的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拒绝或暂停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处理

  (一)暂停赎回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二)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处理

  1、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将按单个账户已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本基金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一)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净赎回申请(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总份额后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本基金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

  (二)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当日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单个账户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申请总量计算赎回金额,依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限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有权对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份额选择延迟赎回或放弃延迟赎回。

  3、巨额赎回的通知和公告: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基金管理人网站,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连续巨额赎回成立的条件及处理方式

  1、连续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或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即认为发生了连续巨额赎回。

  2、连续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发生连续巨额赎回时,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暂停接受该基金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迟支付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的公告、暂停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赎回的公告。

  (一)发生上述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备案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公告;

  (二)如果发生申购或赎回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在第二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三)如果发生申购或赎回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四)如果发生申购或赎回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技术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并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的其他开放式基金间进行转换。

  基金转换的开始时间、转换条件、数额限制和费率等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三、基金转托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在场内不同会员单位(营业部)之间进行转托管(转指定)、在场外不同销售机构之间进行转托管以及在场内系统和场外系统之间进行跨市场转托管。

  在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投资者可以申请办理上述业务;但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特殊情形可能影响份额持有人权益的基金份额时,其申请不予受理。本基金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为方便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技术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开始时间及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该等每期扣款金额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某一基金账户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直接划转至另一账户,包括强制执行、继承、捐赠或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

  办理非交易过户时,必须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到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柜台办理。

  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应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交纳过户费用。

  十六、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有效配置股票、债券投资比例,平衡长期买入持有和事件驱动投资的优化选择策略,控制投资风险,谋取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理念

  把握价值发现过程,谋求价值最优实现。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现金、短期金融工具、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30%—95%;权证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现金、短期金融工具、债券等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5%—7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对权证等投资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上限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最大特点是突出和谐增长,主要包含二层含义:一、资产配置的和谐,通过有效配置股票、债券资产比例,谋求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投资中风险、收益的和谐平衡;二、长期买入持有和事件驱动投资的和谐,通过对不同行业、不同股票内在价值与市场价格的偏离程度和其市场价格向内在价值的回归速度的分析,谋求基金资产在不同行业和不同股票投资中长期投资和事件驱动投资的和谐平衡。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宏观经济分析与自下而上的市场趋势分析相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补充的方法,以宏观经济分析为依据,结合对股票市场整体市盈率水平、债券市场整体收益率曲线变化等综合指标的定量分析,形成对各大类资产收益风险水平的前瞻性预测,以此确定股票、固定收益证券和现金等大类资产在给定区间内的动态配置。

  (二)行业配置

  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宏观经济分析;行业经济结构和行业所处增长类型分析;行业生命周期、行业前景、行业竞争力比较分析;市场气氛分析,同时结合因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产业政策变化或短期汇率、利率及通货膨胀水平变化对行业发展的影响分析,评估各行业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各行业配置比例。

  (三)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在个股选择上,着重判断公司是否具备“盈利模式、资源、技术、资本、市场”等五个方面的独特竞争力。通过定性、定量分析,选择自身投资价值被市场低估的公司,评估其价格向其内在价值回归的速度和力度,把握个股投资机会,谋求价值的最优实现。

  1、选择具有独特竞争力的上市公司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上市公司独特竞争力主要体现为盈利模式、资源、技术、资本、市场等五个方面,具备上述一项或多项竞争力的上市公司将在长期竞争中处于领先地位,这些上市公司是本基金投资的主要标的。

  (1)盈利模式

  盈利模式是一个企业发展路径的战略决定因素,代表着企业的经营技术。在评判企业时,本基金管理人更加看重创新性盈利模式的可行性或传统性盈利模式的适用性。

  (2)资源

  资源指企业因应需要、满足需求,所有能提供而足以转化为具体服务内涵和产品的客体。本基金偏好选择拥有稀缺性资源的企业,因其增长方式的可持续性具备较大的保障。本基金将通过每股资源价值这个指标评判不同企业拥有资源的数量。

  (3)技术

  对于绝大部分处于竞争市场的企业,技术是差异化竞争策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理想的产品应是具有较小的技术风险,具有区别于竞争对手的专用特点,并且能够获得高于一般的平均回报。本基金将在以下几个方面评估企业的技术能力:

  a.技术的先进性;b.技术的可替代性和易模仿性;c.技术的适用性。

  (4)资本

  资本是企业正常运作和发展的要素之一。企业资本规模、资本的可获得性、资本成本直接决定了其经营和发展的可持续性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5)市场

  本基金考察企业的市场状况,既要评判企业所面对市场的客观现状,也关注企业的市场运营能力。本基金倾向于寻找在一个不断膨胀的市场中,能以比较小代价获得市场份额快速增长的企业。评判企业所的面对市场状况的指标为:a.潜在顾客的需求量;b.市场份额;c.市场进入壁垒。评判企业的市场运营能力指标为: a.营销能力;b.市场保护能力。

  2、选择市场价格明显低于内在价值的上市公司作为投资标的备选

  基于本基金对上市公司独特竞争能力的分析,利用财务定价模型对上市公司的内在价值做出评价,这里我们利用FCCF模型作为估计个股内在价值的框架模型。同时结合市盈率、市净率、市销率、PEG、EV/EBITDA等相对估值指标确定个股市场价格与内在价值的偏离程度,选择市场价格明显低于内在价值的上市公司作为投资标的备选。

  3、长期投资与事件驱动投资的优化选择

  本基金认为股票在二级市场的表现主要受到其基本面、估值偏离程度、事件驱动因素,如包括宏观经济、行业政策、市场气氛、公司事件在内的催化因素等多种影响。

  在选择出具备独特竞争力、并具有足够安全边际的上市公司的基础上,事件驱动因素将成为短期内影响股价变化的主要因素,其决定了价格向价值回归的速度和力度。

  本基金根据对于A股市场长期走势的基本判断,利用定性分析,确定影响个股股价向其内在价值回归的因素,利用多因素模型等定量分析方法确定短期内个股股价向其内在价值回归的速度和力度,结合本基金管理人的经验,在长期投资与事件驱动投资中作出最优选择,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定增值。

  (四)债券投资策略

  配置型基金中债券投资管理的目标是分散股票投资的市场风险,保持投资组合稳定收益和充分流动性,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1、利率预期策略

  因为利率变化是影响债券价格的最重要的因素,所以利率预期策略是本基金的基本投资策略。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财政与货币政策、金融监管政策、市场结构变化和资金供给等因素的分析,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形成对未来利率走势的判断,并依此调整组合的期限和品种配置。

  2、久期控制策略

  在利率变化方向判断的基础上,确定恰当的久期控制目标。在预期利率整体上升时,缩短组合的平均期限;在预期利率整体下降时,延长组合的久期。

  3、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基准利率的变化对利率各期限结构的影响多数情况下并不是同等幅度的。根据对债券市场期限结构变动特征的历史分析和现阶段期限结构特征的分析,结合市场运行、持有人结构、债券供求等因素,形成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对不同期限结构的债券的应用不同的买卖策略。

  4、类属配置策略

  不同类型的债券在收益率、流动性和信用风险上形成差异,有必要采用类属配置策略,使债券组合资产配置于不同的债券品种(国债、企业债、金融债等),以及在不同的市场上进行配置(交易所和银行间)。

  本基金将结合信用分析、流动性分析、税收分析、市场成员结构等综合因素来决定投资组合的类属配置策略。

  5、杠杆放大策略和换券策略

  在具体操作中,本基金还将利用换券操作、放大操作等多种策略,提高组合的超额收益。

  (五)权证等其他品种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审慎投资于权证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工具,以减少基金资产的风险并提高基金的收益。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杠杆投资策略、获利保护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等。

  五、投资决策

  (一)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微观经济运行状况,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执行状况,货币市场和证券市场运行状况;

  3、投研团队提供的宏观经济分析报告、策略分析报告、固定收益类债券分析报告、定量分析报告、风险测算报告等。

  (二)决策程序

  1、基金经理拟定基金总体投资计划

  基金总体投资计划的拟定,由基金经理根据公司投研团队撰写的宏观经济、行业、上市公司分析报告、策略研究报告、债券研究报告等拟定。

  该基金总体投资计划包括资产配置方案(即投资组合中股票、债券和现金类资产的配置比例)、行业配置方案、债券组合久期等。

  如果基金经理认为影响市场的因素产生了重大变化,还可以临时提出新的总体投资计划,并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2、投资决策会委员会审议决定基金总体投资计划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公司投研团队撰写的宏观经济、行业、上市公司分析报告、策略研究报告、债券研究报告、基金经理拟定的基金总体投资计划、监察稽核部提供的风险分析报告和绩效评估报告等,审议并决定基金总体投资计划。

  3、基金经理执行基金总体投资计划,并构建具体的投资组合

  (1)基金经理严格执行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资产配置方案;

  (2)基金经理在执行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行业配置方案时,可适当调整行业配置权重,但不得超过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权限。

  (3)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资产配置方案、行业配置调整权限范围内,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股票选择标准,上市公司分析报告,结合自身的管理经验,可在公司股票基础库的范围内,自主决定投资时机和投资对象。

  (4)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债券组合久期,以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债券投资原则,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4、投资指令的下达与执行及反馈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组合方案制订具体的操作计划,并以投资指令的形式下达至集中交易室。集中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股票和债券买卖操作,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并提供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5、投资组合监控与评估

  监察稽核部对基金总体投资计划的执行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并定期或不定期的提供风险分析报告。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监察稽核部定期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绩效评估,研究在一段时期内基金投资组合的变化及由此带来的收益与损失,并对基金业绩进行有效分解,以便能更好地评估资产配置、行业配置、个股选择各自对基金业绩的贡献度,并对基金经风险调整后的业绩进行评估,定期或不定期地提供绩效评估报告。

  6、基金经理对组合进行调整

  基金经理根据证券市场变化、基金申购、赎回现金流情况,以及风险监控和风险评估结果、绩效评估报告对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六、业绩比较基准

  65%×新华富时A600指数+30%×新华雷曼中国全债指数+5%×同业存款利率。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介于股票型基金与债券型基金之间,属于中等风险收益水平基金。

  八、建仓期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九、投资组合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8、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的规定;

  9、本基金投资运作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策略的约定;

  10、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则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因证券市场变化、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十、禁止行为

  本基金禁止以下投资行为:

  1、承销证券;

  2、将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则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的权利的处理原则和方法

  (一)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二)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的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所投资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它投资等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本基金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注册登记机构自有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一)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四)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消;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五)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六)除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本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账款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一)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该股票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股票,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未上市流通的属于送股、转增股、增发新股或配股的股票,以其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证券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流通的属于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其成本价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如遇特殊情况而无法或不宜以上述方法确定资产价值时,或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如长期停牌等流通受限的股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即使存在上述情况,若基金管理人坚持采用上述第1至3项规定对基金资产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5、如国家对证券投资基金资产估值方法有新增规定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债券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一个交易日债券收盘价计算得到的净价估值;

  3、未上市流通的债券,按成本价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5、如遇特殊情况而无法或不宜以上述方法确定资产价值时,或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即使存在上述情况,若基金管理人坚持采用上述第1至4项规定对基金资产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6、如国家对证券投资基金资产估值方法有新增规定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权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权证按估值日该权证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权证,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流通的权证,由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综合考虑市场情况、标的股票价格、履约价格、剩余期限、市场无风险利率、标的股票价格波动等因素,按照最能反映权证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如遇特殊情况而无法或不宜以上述方法确定资产价值时,或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即使存在上述情况,若基金管理人坚持采用上述第1至2项规定对基金资产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4、如国家对证券投资基金资产估值方法有新增规定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四)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的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进行。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并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于当日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一)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交易场所遇法定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二)因其他任何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三)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并征得基金托管人同意的;

  (四)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件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经基金托管人同意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估值错误的确认与处理

  (一)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经基金管理人计算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三)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四)当基金管理人确认已经发生估值错误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五)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差异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六)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行为造成差错,导致其它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相关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它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它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七)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根据各自的责任大小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责任人追偿。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基金管理人应在对外公告基金财产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基金托管人复核情况,而基金托管人有权将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给基金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赔偿;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任何第三方负责。

  4、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它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5、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6、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

  7、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8、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9、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原则处理差错。

  (八)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之0.5%时,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一)本基金按本部分第四款估值方法中的股票估值方法的第4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5项、权证估值方法的第3项的规定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差异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二)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以及不可抗力因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予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一)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二)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三)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四)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五)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六次,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50%,若基金合同当年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六)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七)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八)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融资

  若法律法规允许,本基金可依法进行融资。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三)证券交易费用;

  (四)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六)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七)基金财产划拨支付的银行费用;

  (下转B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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