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鼎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分配公告(等)
[] 2006-10-25 00:00

 

  为及时回报基金份额持有人,满足基金份额持有人现金分红需求,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实施金鼎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金鼎”)收益分配,并已于2006年9月26日刊登了《金鼎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分配预告》。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金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规定,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以截至2006年8月31日基金金鼎期末可分配收益为准,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实施现金分红。现将分红方案公告如下:

   一、基金简称及代码

  基金简称:基金金鼎,基金代码:500021。

  二、收益分配方案

  经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从2006年1月1日至8月31日,基金金鼎实现净收益 163,479,463.35 元,加上期初未分配收益-17,544,799.35 元,期末份额净值为1.5727元,可供分配收益为145,934,664.00元。

  本次收益分配方案为: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现金红利0.80元,共派发现金红利40,000,000元。

  本收益分配方案已经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

  三、权益登记日和除息日

  权益登记日:2006年10月31日

  除息日: 2006年11月1日

  红利发放日: 2006年11月3日

  四、收益分配对象

  本次收益分配对象为:截止2006年10月3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基金金鼎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五、收益发放办法

  本公司将于2006年10月31日16:00前将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款及代理发放红利的手续费足额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指定银行账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收到相应款项后,在2006年11月2日闭市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现金红利款划付给指定的证券公司。投资者可在红利发放日领取现金红利。

  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其持有的现金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不计息。一旦投资者办理指定交易,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结算系统自动将尚未领取的现金红利划付给指定的证券公司,投资者可在办理指定交易后的第二个交易日领取现金红利。

  六、有关税收说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2]128号)的规定,基金向投资者分配的基金收益,暂免征收所得税。

  特此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6年10月25日

  金盛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分配公告

  为及时回报基金份额持有人,满足基金份额持有人现金分红需求,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实施金盛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金盛”)收益分配,并已于2006年9月26日刊登了《金盛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分配预告》。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金盛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规定,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以截至2006年8月31日基金金盛期末可分配收益为准,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实施现金分红。现将分红方案公告如下:

  一、基金简称及代码

  基金简称:基金金盛,基金代码:184703。

  二、收益分配方案

  经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从2006年1月1日至8月31日,基金金盛实现净收益 155,805,700.96 元,加上期初未分配收益-20,091,035.04 元,期末份额净值为1.6610元,可供分配收益为135,714,665.92元。

  本次收益分配方案为: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现金红利0.80元,共派发现金红利40,000,000元。

  本收益分配方案已经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

  三、权益登记日和除息日

  权益登记日:2006年10月31日

  除息日: 2006年11月1日

  红利发放日: 2006年11月1日

  四、收益分配对象

  本次收益分配对象为:截止2006年10月31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基金金盛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五、收益发放办法

  1、本次可流通的基金份额发放的现金红利于2006年11月1日通过托管券商直接划入投资者账户。

  2、基金金盛发起人持有的不可流通的基金份额应得现金收益由托管人直接办理发放手续。

  六、有关税收说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2]128号)的规定,基金向投资者分配的基金收益,暂免征收所得税。

  特此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6年10月25日

  金鑫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分配公告

  为及时回报基金份额持有人,满足基金份额持有人现金分红需求,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实施金鑫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金鑫”)收益分配,并已于2006年9月26日刊登了《金鑫证券投资基金收益分配预告》。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金鑫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规定,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以截至2006年8月31日基金金鑫期末可分配收益为准,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实施现金分红。现将分红方案公告如下:

  一、基金简称及代码

  基金简称:基金金鑫,基金代码:500011。

  二、收益分配方案

  经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从2006年1月1日至8月31日,基金金鑫实现净收益 492,400,595.05 元,加上期初未分配收益-261,110,598.82 元,期末份额净值为1.4393元,可供分配收益为231,289,996.23元。

  本次收益分配方案为: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现金红利0.40元,共派发现金红利120,000,000.00元。

  本收益分配方案已经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

  三、权益登记日和除息日

  权益登记日:2006年10月31日

  除息日: 2006年11月1日

  红利发放日: 2006年11月3日

  四、收益分配对象

  本次收益分配对象为:截止2006年10月3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基金金鑫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五、收益发放办法

  本公司将于2006年10月31日16:00前将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款及代理发放红利的手续费足额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指定银行账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收到相应款项后,在2006年11月2日闭市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现金红利款划付给指定的证券公司。投资者可在红利发放日领取现金红利。

  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其持有的现金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不计息。一旦投资者办理指定交易,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结算系统自动将尚未领取的现金红利划付给指定的证券公司,投资者可在办理指定交易后的第二个交易日领取现金红利。

  六、有关税收说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2]128号)的规定,基金向投资者分配的基金收益,暂免征收所得税。

  特此公告。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6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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