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获准实施
[□本报记者 何军] 2006-10-25 00:00

 

  国资委和财政部已下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此前已公告或实施股权激励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按照办法规范后履行相应审核或备案程序

  □本报记者 何军

  

  记者昨日获悉,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已于日前联合向地方国资委、财政厅(局)和各中央企业下达“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要求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与《上海证券报》此前独家报道的《试行办法》待签稿(详见8月22日A2、A3版)相比,正式稿未作实质性改动,只对极少数条款作了文字上的调整和修改。

  通知指出,为规范实施股权激励制度,国资委和财政部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试行股权激励实施分类指导。对中央企业及其所出资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其股权激励计划在报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前,由集团公司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上报给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审核;对中央企业所出资三级以下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其股权激励计划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上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部门备案,相关机构或部门2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国有控股股东可按申报意见参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通知规定,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试行股权激励办法,应严格按《办法》规定的条件执行。在试点期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或财政厅(局)统一审核批准后,报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备案。

  通知强调,对在《办法》出台之前已经公告或实施了股权激励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要按照《办法》予以规范,对股权激励计划修订完善并履行相应的审核或备案程序。

  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将在试行过程中的做法及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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