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381 股票简称:S贤成 公告编号:临2006-23 青海贤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青海贤成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S贤成”)于2006年10月12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了《青海贤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通知》,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及《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发布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 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06年11月6日下午2: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06年11月2日-11月6日期间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2、 股权登记日:2006年10月27日
3、 提示公告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召开前,公司将发布二次召开相关股东会议提示公告,二次提示公告时间分别为2006年 10 月 26 日、 2006年11月1日。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广州市天河龙口西路91号龙口明珠大酒店16楼会议室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 会议方式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流通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社会公众股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
5、 参加相关股东会议的方式
公司股东可选择现场投票、征集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任一种表决方式。
6、 会议出席对象
(1)截止2006年10月27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书面委托授权代理人出席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可不必是公司股东),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和公司聘任律师。
7、 公司股票停牌、复牌事宜
(1)公司股票已于2006年9月29日停牌,最迟于2006年10月20 日公布与流通股股东沟通结果并于次一交易日复牌,此段时期为股东沟通时期。
(2)公司股票自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2006年10月30日)起停牌。如果相关股东会议否决了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公司将申请公司股票于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公告次日复牌,如果公司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公司将申请公司股票于股权分置改革规定程序结束次日复牌。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议审议事项为《关于以资本公积金向流通股股东转增股本并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议案》。该方案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流通股股东具有的权利及主张权利的时间、条件、方式
1、 流通股股东具有的权利
流通股股东享有出席相关股东会议的权利,并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就议案进行表决的权利。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规定,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所审议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 流通股股东主张权利的时间、条件和方式
根据相关规定,本次相关股东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流通股股东可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对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审议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流通股股东网络投票具体程序详见本通知第六项内容。
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相关股东会议审议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该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向流通股股东就表决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征集投票。本公司董事会同意作为征集人向全体流通股股东征集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投票。本次征集投票具体程序见《青海贤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投票委托征集函》。
公司股东可选择现场投票、征集投票和网络投票及符合规定的方式中的任一表决方案,如果重复投票,则按照现场投票结果作为有效表决票进行统计。
(1)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委托董事会投票重复投票,以现场投票为准;
(2)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网络委托或委托董事会重复投票,以委托董事会投票为准;
(3)如果同一股份多次委托董事会投票,以最后委托投为准;
(4)如果同一股份多次网络重复投票,以第一次网络投票为准。
3、流通股股东参加投票表决的重要性
(1)有利于保护切身利益不受到侵害;
(2)充分表达意愿,行使股东权利;
(3)如果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得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无论股东是否出席相关股东会议或出席相关股东会议但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只要其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实施之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均须按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的方案执行。
四、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沟通协商的安排
公司董事会将设置热线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发放征集意见函、走访投资者等多种方式协助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就股权改革方案进行协商。
联系电话及传真:021-62749126
电子信箱:jingxiaomei600381@yahoo.com.cn
公司网站:http://www.qhbcl.com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联系人: 景小梅
五、参加现场会议的登记办法
1、登记手续:
个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股东帐户卡;委托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帐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法人股东若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须持法定代表人证明、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帐户卡;若法人股东委托他人办理时,须有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帐户卡。
异地股东可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在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到会的股东都有权参加表决。
3、联系方式
收件人:青海贤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西宁小桥大街36号
联系人:黄芳
联系电话及传真:0971-5125329
六、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流通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投票程序如下:
1、本次相关股东会议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06年11 月 2日----- 11月6 日期间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2、投票代码
3、股东投票的具体程序为:
(1)买卖方向为买入股票;
(2)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相关股东会议议案序号,1元代表股权分置改革的议案,以1元的价格予以申报。如下表:
(3)在“委托股数”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例如:沪市投资者对公司股权改革方案投同意票,其申报为:
投票注意事项: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委托董事会投票重复投票,以现场投票为准;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网络或委托董事会重复投票,以委托董事会投票为准;如果同一股份多次网络重复投票,以第一次网络投票为准。
七、董事会征集投票权的实现形式
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使中小投资者充分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同意作为征集人向公司全体流通股股东征集对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权。
1、征集对象:本次投票权征集的对象为青海贤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截止2006年10月 27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
2、征集时间:自2006年10月28日至2006年 11月6日(正常工作时间每日9:00-17:00)。
3、征集方式:本次征集投票权为董事会无偿自愿征集。征集人将采用公开方式,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公告进行投票权征集行动。
4、征集程序:请详见《青海贤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投票委托征集函》。
八、其它事项
1、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现场会议会期预计一天,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的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2、网络投票期间,如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相关股东会议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特此公告。
青海贤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
青海贤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委托公司董事会投票的授权委托书
征集人声明:征集人已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编制并公告了《青海贤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投票委托征集函》,征集人承诺将按照授权委托人的投票指示在本次会议行使投票权。
委托人声明:本人(或本公司)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之前,认真阅读了董事会为本次征集投票权而制作并公告的《青海贤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委托投票征集函》(以下简称《征集函》)以及《青海贤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相关股东会议的通知》等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之目的、征集方案、征集程序、授权委托规则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召开前,本人或公司有权随时按《征集函》确定的规则和程序撤回本授权委托书项下对董事会的授权委托,或对本授权委托书内容进行修改。
本人【 】或公司【 】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董事会指定人代表本人出席于2006 年 月 日召开的青海贤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并按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
本人【 】或公司【 】对本次征集投票权审议事项的投票意见为:
(注:请根据授权委托人的本人意见,对上述审议事项选择赞成、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表格内打勾,三者中只能选其一,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视为授权委托人对审议事项的授权委托无效)
授权委托的有效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日至本次股东会议结束。
授权委托人姓名或名称:
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授权委托人股东帐号:
授权委托人持股数量:
授权委托人地址:
授权委托人联系电话:
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注:个人股东由委托人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单位公章并同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如系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则须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授权委托书的授权书)
委托日期:
注:授权委托书复印、剪报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