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赎回、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的 公告(等)
[] 2006-10-26 00:00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06年9月27日成立并开始运作,并于2006年10月17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根据《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定于2006年10月30日开始办理日常赎回业务,基金代码为050201(前收费),051201(后收费)。同时为了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自2006年10 月30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共同推出 本基金的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计划投资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说明如下:

  重要提示

  1、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注册登记人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投资人应及时通过本基金销售网点、致电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95105568(免长途话费)、010-65171155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bosera.com查询认购、申购或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3、投资人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或登录本公司网站了解基金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事宜。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表单。

  4、本公告仅对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赎回、基金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06年8月31日《中国证券报》、9月1日《证券时报》、9月4日《上海证券报》上的《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或相关代销机构查阅《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一、基金日常赎回业务

  (一)投资者范围

  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日常赎回和基金转换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日常赎回和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开放日对投资者的业务办理时间是9:30-15:00,具体以销售网点的公告和安排为准。

  (三)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四)本基金日常赎回的限制

  1、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100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赎回份额和账户最低持有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2个工作日内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及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基金转换业务

  (一)适用基金范围

  适用于本基金与本公司已募集和管理的博时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前收费代码:050001,后收费代码:051001)、博时裕富证券投资基金(代码:050002)、博时现金收益证券投资基金(代码:050003)、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代码:050004)、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代码:050006)和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050007)之间的转换。

  (二)适用投资者范围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所有已持有上述任一只基金的投资者。

  (三)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用由申购费补差和赎回费补差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

  除此之外,不另外收取手续费用。

  (四)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人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人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2、前端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只能转换到前端收费模式的其它基金(申购费为零的基金视同为前端收费模式),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可以转换到前端或后端收费模式的其它基金。

  3、基金转换的目标基金份额按新交易计算持有时间。基金转出视为赎回,转入视为申购。基金转换后可赎回的时间为T+2日。

  4、基金分红时再投资的份额可在权益登记日的T+2日提交基金转换申请。

  5、基金转换以申请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础计算。投资者采用“份额转换”的原则提交申请。转出基金份额必须是可用份额,并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五)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份额及净转换转出申请份额之和超出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取消部分或全部当日已申请的基金转换业务并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或其它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出现上述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最迟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六)重要提示

  1、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可以销售包括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在内的两只以上(含两只)的博时旗下基金的销售机构,具体办理机构见下表。

  2、本公司基金转换业务的具体规定请参见《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推出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2004年4月7日),可以在本公司网站查询。

  3、本公司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应最迟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4、本公司管理基金的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公司。

  三、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一)适用投资者范围

  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申购费率

  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申购费率与普通申购业务的费率相同。

  1、前端申购费:

  

  2、后端申购费:

  

  (三)扣款日期和扣款金额

  投资者须遵循各销售机构有关扣款日期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月固定扣款金额,但最低每次不少于人民币100元(含100元)。

  (四)重要提示

  1、本公司直销机构目前尚未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敬请投资者到已开通该项业务的代销机构办理此项业务。如有新增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2、凡申请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投资者须首先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基金账户。

  3、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每月实际扣款日即为基金申购申请日,并以该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投资人可以从T+2日起通过本计划办理网点、致电博时公司客服电话或登录博时公司网站查询其每次申购申请的确认情况。申购份额将在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者的基金账户。

  四、各机构办理业务情况

  (一)办理机构及办理情况

  

  

  (二)上述代销机构和直销机构均受理投资者的开户、日常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本基金若增加、调整直销网点或代销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本基金因《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所需要变更的事宜,将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6年10月26日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

  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为了更好的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方便投资者通过互联网投资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所管理的博时价值增长贰号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博时价值增长贰号基金”),本公司决定对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公司管理的博时价值增长贰号基金(前端收费)的客户实行优惠费率。

  一、适用投资者范围

  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公司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的投资者。

  二、适用基金

  博时价值增长贰号基金(前端收费)。

  三、优惠费率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申购上述基金,其适用申购费率参见附表。

  四、重要提示

  1、开通网上交易业务详情请参阅《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指南》(详见本公司网站);

  2、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3、本公司今后若对网上交易的费率优惠方案进行调整,将提前公告。

  4、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利益。投资者投资于公司旗下基金前应认真阅读相关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相关情况:

  1、本公司网址:www.bosera.com

  2、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105568(免长途费),010-65171155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6年10月26日

  附表:博时价值增长贰号基金(前端收费)网上交易申购费率表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8621-38967758、fanwg@cnstock.com ) 。

 


订阅上证报 送价值150元《证券大智慧》

上海证券报版面查询
 



电子版全文检索入口

标题:
作者:
正文:
起始时间
截止时间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8621-38967758、fanwg@cnstock.com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