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关将近 上市公司点燃追债烽火
[□本报记者 袁小可] 2006-10-26 00:00

 

  □本报记者 袁小可

  

  临近年关,一批大量债权在握的上市公司的追债措施公告接踵而至。今日,就有岁宝热电与沧州大化同时举起了索债大旗,这意味着往年11月初才会掀起的“追债行动”,在今年提前燃起了烽火。

  研究员指出,这些上市公司多为债权所累,他们主要面对的是关联方占款、违规担保和券商集合理财等方面带来的亏损,此时开始积极追债,是为了在做年终报表时使账面上好看一点,同时也能使来年公司在股市上表现呈 现一个“开门红”。

  岁宝热电今日发布公告称,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于近日收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该院扣划的公司855.96万元存款交付给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直属支行,用以抵偿哈尔滨岁宝天鹅饭店有限公司所欠的全部债务。为此,公司将追偿借款人岁宝天鹅饭店责任。据了解,岁宝热电曾于1997年6月11日为岁宝天鹅饭店向农行黑龙江省分行直属支行贷款500万元提供了借款偿还保证书。经过一系列法定程序,岁宝天鹅饭店于9月收到哈中院有关民事裁定书,裁定将公司银行账户中的855.96万元存款扣划至哈中院执行局,同时解除对公司所持有的民生银行社会法人股500万股的冻结。

  沧州大化今日也表示,公司委托易安伟业科贸有限公司进行的投资理财,截至2005年底,委托协议已到期,对方未能按期还款,未收回的本金2400万元人民币,经多次催要未果,公司决定采取法律方式进行解决。

  岁宝热电表示,公司已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偿借款人岁宝天鹅饭店责任,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

  沧州大化也表示,目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授理了公司对易安伟业及其担保人北京华天神龙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并已出具判决书。判决书称,确认沧州大化与易安伟业在2000年12月1日签订的协议及补充协议无效,确认沧州大化与易安伟业、华天神龙签订的补充协议及确认书无效。法院判决易安伟业于判决生效后10内向沧州大化返还投资款2250万元(易安伟业已支付的投资收益款150万元冲抵应当返还的资金数额,故易安伟业应向沧州大化公司返还投资款2250万元),法院同时判决华天神龙在易安伟业不能偿还这一投资款时,应承担易安伟业不能清偿部分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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