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寿险业规范行业营销
[□本报记者 邹靓] 2006-10-26 00:00

 

  □本报记者 邹靓

  

  在昨日举行的“上海市保险宣传周”开幕仪式上,上海保监局、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会同沪上各大寿险公司共同签署了寿险行业规范服务自律文件———《上海市个人营销新型寿险产品服务承诺》(以下简称《服务承诺》)。

  据悉,该文件共涉及八项服务承诺。包括不故意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代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签署投保单,不隐瞒投连和万能险费用扣除及风险,不隐瞒责任免除、犹豫期及退保损失 ,不使用未经公司统一印制的宣传资料,不承诺超出保险合同保证的任何利益,不利用职务之便强制投保人购买保险,不唆使投保人终止保险合同改买新单等内容。

  根据《服务承诺》,自11月1日文件实施日起,上海市各人寿保险公司凡通过保险营销员销售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的个人分红、万能和投资连结等三种新型寿险产品,如果在销售过程中,营销人员没有履行服务承诺,那么投保人自收到保险单之日起,一年以内可要求保险公司退还其所缴的全部保费(已发生理赔的保险合同除外)。

  上海保监局人士表示,《服务承诺》的签署将约束和规范各寿险公司的经营行为,促使保险公司对所属营销员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有利于上海市保险业的诚信建设。

  上述人士同时表示,保监局已会同同业公会制定了配套的《上海市个人营销新型寿险产品服务确认表》,“确认表所涉及的10条内容均需在销售行为发生后由客户签字确认,这将对保险营销员的销售行为起到进一步提醒监督的作用”。

  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提醒市民,一般来说,合同生效之后投保人仍有一定时间的犹豫期,即收到保单之日起10天内可无条件退保。“相应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合同生效之后,都必须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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