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发布《指引》阻击银行业合规风险
[□本报记者 唐 昆] 2006-10-26 00:00

 

  □本报记者 唐 昆

  

  昨日,中国银监会正式发布《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督促银行完善合规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合规绩效考核制度、合规问责制度和诚信举报制度等三项基本制度。专家认为,这将有助于改变近年来我国银行业大案要案频繁发生的局面。

  早在2005年4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了《合规与银行内部合规部门》文件,提出了合规管理十项原则,向各国相关机构推荐有效管理合规风险的最佳做法。而在此之前, 中国银行等机构已经建立了独立的合规部门。

  银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该《指引》重点强调了三个方面:建设强有力的合规文化;建立有效的合规风险管理体系;建立有利于合规风险管理的三项基本制度,即合规绩效考核制度、合规问责制度和诚信举报制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的合规风险管理适用《指引》,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所谓合规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因没有遵循适用于银行业经营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经营规则、自律性组织的行业准则、行为守则和职业操守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

  《指引》基本涵盖了商业银行董事会及其下设委员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合规负责人、合规管理部门的合规管理职责以及合规风险识别和管理流程的各个环节。

  合规管理部门具备九项基本职责,包括:向高管层提供合规建议,制定并执行风险为本的合规管理计划,审核评价各项政策、程序和操作指南的合规性,开展员工合规培训和教育,识别和评估新产品和新业务的开发以及新业务方式的拓展等产生的合规风险,开展合规风险的监测和测试,保持与监管机构的日常联系等。

  此外,银监会要求银行的合规管理职能应与内部审计职能分离,合规管理职能的履行情况应受到内部审计部门定期的独立评价,并要求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商业银行各项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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