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岳敬飞 何军
随着凯雷收购徐工机械的比例由85%降至50%,关于凯雷是否仍要履行要约收购S徐工义务一事,变得扑朔迷离。
收购股权比例调整
2005年10月26日,S徐工曾经公布过一份《收购报告书摘要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首次将S徐工被要约收购一事公告投资者。这份公告称,要约收购的目的是:凯雷徐工机械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凯雷”)收购徐工机械系以产业投资和获得资本回 报为目的,并不以控制徐工科技为目的,但对徐工机械的收购行为导致了凯雷间接控制徐工科技43.06%股份,从而构成了上市公司收购行为。
按照当时收购双方的协定,收购人凯雷拟受让徐工集团持有的徐工机械的82.11%股权,并同时对徐工机械进行增资,收购完成后凯雷将最终持有徐工机械85%的股权,成为徐工机械的控股股东。
但是,2006年10月18日,S徐工披露的《关于第一大股东改制进展情况的公告》称,徐工集团、凯雷、徐工机械于2006年10月16日签署了《股权买卖及股本认购协议》之修订协议,同日,徐工集团、凯雷签署了《合资合同》之修订协议。根据《股权买卖及股本认购协议》之修订协议及《合资合同》之修订协议,凯雷将拥有徐工机械50%的股权,徐工集团仍持有徐工机械50%的股权。
这意味着,即使上述收购获得商务部及国资委的批准,凯雷也将只持有徐工机械50%的股权,从而间接持有徐工科技的21.53%的股权,尚未到达法律规定的30%的要约收购下限。那么,对于S徐工的要约收购,是否取消了呢?
凯雷已不打算收购?
记者注意到,对于是否仍需要约收购一事,上述公告采用了“如适用”这一模糊的说法。该公告称:凯雷同时承诺,其已经充分知悉中国有关A股市场正在进行的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及政策,其将在交易完成及对S徐工的全面要约收购义务(如适用)履行完成后,促使改制后的徐工机械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对S徐工的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并由新公司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10月18日,本报记者就上述收购股权比例调整是否会导致凯雷不用再对S徐工进行要约收购一事,电话采访了凯雷的律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良华。王良华律师答复称:“限于保密义务,不能就此置评。”
6天后,即10月24日,S徐工公告了“关于《徐州工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之补充说明”。该补充说明仍未说明S徐工是否仍需被要约收购。不过,该补充说明在阐述“其他说明事项”时称:“S徐工承诺在2006 年年底前完成股改。”众所周知,一旦展开了全面要约收购,将不再出现股改问题。年底前完成股改的承诺,似乎是表明凯雷至少在年底前不会对S徐工进行要约收购?
昨日,有接近凯雷的知情人士告诉本报记者,在降低收购比例后,凯雷已不打算对S徐工进行要约收购。同时,徐工方面也已就此事征询中国证监会的意见,目前,监管部门尚在研究收购方是否仍需履行对S徐工的要约收购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