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乐:大中没收定金“没门”
[□本报记者 喻春来] 2006-10-26 00:00

 

  □本报记者 喻春来

  

  受大中电器公开宣布依法解约、提请仲裁的影响,昨日复牌的永乐电器(0503.HK)下跌5.62%,报收2.35港元。

  永乐电器昨日发布公告称,大中电器没收永乐电器1.5亿元定金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并将考虑采取适当步骤,以维护永乐股东的权益,包括可能根据战略合作协议的条款对大中电器提出仲裁程序。

  永乐电器新闻发言人黄建平昨日在接受上海证券报采访时表示:“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有关大中电器提出的仲裁申请通知。如果永乐电器受到CIETAC有关仲裁的通知,永乐方面将马上进行应诉。”

  永乐电器称,根据战略合作协议的条款,支付给张大中的1.5亿元的保证金现仍由张大中持有,而因战略合作协议而产生或与战略合作协议有关的任何纠纷,均须透过向CIETAC提出仲裁解决。

  永乐电器的中国法律顾问表示,如果仲裁永乐电器败诉,永乐电器的风险仅限于损失保证金1.5亿元以及仲裁的费用。不过,永乐电器有理有据要求大中电器及张大中退还保证金,出现上述结果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永乐电器的中国法律顾问还称,大中电器发出通知已构成违反战略合作协议。战略合作协议并无订明任何条文限制本公司与国美订立建议合并交易。永乐电器将继续全力履行战略合作协议的条款。

  永乐电器认为,根据战略合作协议的条款,只有当永乐(中国)未能履行其转让大中股权的义务时,张大中才有权没收保证金。

  另一方面,如果张大中未能履行其有关转让大中电器股权的义务时,则张大中须向永乐(中国)支付两倍的保证金,即3亿元。如果张大中在战略合作协议日期后2年内,将任何大中电器股权转让给第三方,张大中将须支付额外赔偿,共4.5亿元,其中1.5亿元为退还保证金。

  而CIETAC立案处处长陈建在接受上海证券报采访时称,根据目前的仲裁法,由于仲裁可能涉及企业间的商业秘密,仲裁过程是秘密进行的,是不对外公布和披露的。“因此,对于具体的案件我们不方便发表评论,”陈建说道,“大中永乐目前仲裁的进程不便对外透露更多的细节。”

  不过,陈建称,仲裁不外乎有两种结果,即一方败诉一方胜诉,也存在着两方握手言和达成和解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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