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ST东碳 股票代码:600691 编号:临2006-33 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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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规定,公司经理层于 2006年10月24日报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诉本公司借款70万元、90万元逾期未还一案(详见2006年8月8日、2006年9月19日《上海证券报》),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审理,日前分别下达了(2006)自流民初二字第204、205号《民事判决书》。
一、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借款本金70万元及同期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计付利息方式计算)。
本案受理费12010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其他诉讼费3600元,共计19630元,由被告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借款本金90万元及同期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计付利息方式计算)。
本案受理费14010元,财产保全费5020元,其他诉讼费4200元,共计23230元,由被告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公司将继续同有关方面就逾期贷款事项进行磋商,以求尽快妥善解决。
备查资料:民事判决书
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