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回购不可“一刀切”
[□本报记者 柯鹏] 2006-10-27 00:00

 

  □本报记者 柯鹏

  

  随着中国的住房体制逐渐由产业性向公共性回归,“回购”这个曾经熟悉的字眼又开始浮出水面。经济适用房政府要回购,经营性用地出让后建成的商品房,政府也要回购,并且也打着保障的口号,颇能混淆视线。

  我们认为,不能一看见回购就有抵触情绪,就当它是计划经济的产物而大肆反对。比如,经济适用房的回购,可以促进“内循环”,保证这项保障类住宅产品不变性,不被侵占,虽然有行政的影子,但的确 符合住宅从商品向公共产品属性转移的趋势。毕竟,住宅区别于其他商品,具有双重功能。可惜的是,在我国房改后的房地产业发展过程中,过分强调住宅的商品属性,忽略了公共产品属性,经济适用房等制度存在不同程度的缺位,并对和谐社会形成了影响———回购制把握的好,恰恰可以弥补这种缺陷。

  但是,对于经营性用地出让后建成的商品房的回购,则又是不同的问题。我们必须眼光放得锐利一点,盯得紧一点,谨防有少数地方政府和一级土地开发商混淆概念,借此牟取不当差价,把调控造成的“损失”变相弥补回来。可以说,这种打着回购旗号,大行变相摊派的做法,既有可能托高后期的房价,也可能存在暗箱操作,迫切需要有一个健全的监管和测评体系。

  用“两分法”看待土地出让中的回购制,不搞“一刀切”,才是正确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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