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三季度报告
[] 2006-10-28 00:00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第三季度报告

  §1重要提示

  1.1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公司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公司负责人董事长董启彬先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董事、副总经理金国钧先生,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部经理张平女士声明:保证本季度 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公司基本情况

  2.1公司基本信息

  

  2.2财务资料

  2.2.1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单位:元

  

  2.2.2利润表

  利    润    表

  (2006年7-9月)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未经审计

  

  利    润    表

  (2006年1-9月)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未经审计

  

  2.3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表

  单位:股

  

  §3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3.1公司报告期内经营活动总体状况的简要分析

  据海关统计,报告期内(7-9月),公司共实现进出口总额26,331.80万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28%;其中出口23,693.60万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4.41%;进口2,638.20万美元,比去年同期下降13.54%。公司全年累计实现进出口总额61,400.30万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05%,其中:出口54,127.50万美元,较去年同期增长2.48%;进口7,272.80万美元,较去年同期下降1.01%。报告期内实现利润总额5836.23万元、净利润1865.43万元。期末总资产337,712.32万元,净资产80,969.32万元。

  3.1.1占主营收入或主营业务利润总额10%以上的主营行业或产品情况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3.1.2公司经营的季节性或周期性特征

  □适用√不适用

  3.1.3报告期利润构成情况(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期间费用、投资收益、补贴收入与营业外收支净额在利润总额中所占比例与前一报告期相比的重大变动及原因的说明)

  √适用□不适用

  

  注:1、本报告期内,营业费用占利润总额的比例较上一报告期增加19.98个百分点的原因是:美国、欧盟对纺织品、服装进口实施配额限制,公司招标出口配额发生支出增加以及第三季度出运较多,运杂费增加。

  2、报告期内,财务费用占利润总额的比例较上一报告期增加9.69个百分点的原因是:公司由于业务发展的需要,短期融资数额增幅较大,导致利息支出增加,进而影响了财务费用占利润总额的比例。

  3、报告期内,补贴收入占利润总额的比例较上年同期增加13.02个百分点的原因是: 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舜天丹阳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于第三季度收到政府补贴收入760万元人民币,而2006年半年度的补贴收入数额为0。

  3.1.4主营业务及其结构与前一报告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及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3.1.5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毛利率)与前一报告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及其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3.2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1、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与南京联强冶金集团不锈钢有限公司、南京联强冶金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南京联强冶金集团有限公司之间标的额约为5800万元人民币的委托合同欠款纠纷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下发了(2006)民二终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联强不锈钢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3160元,由上诉人南京联强冶金集团不锈钢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均得到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支持,本公司将督促联强不锈钢公司、联强房地产公司、联强集团公司尽快归还欠款,必要时公司将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公司关于应收款项的坏帐计提政策,如果上述款项能够于2006年度收回,可以冲回以前年度计提的约550万元坏帐准备、增加2006年度净利润约550万元;如果上述款项未能在2006年度收回,公司将于2006年度财务报告对该笔款项按30%计提坏帐准备,需要补充计提坏帐准备约1100万元,将会对公司2006年度全年利润水平造成较大影响。

  2、日常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向关联方采购货物)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与上述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主要为采购出口成衣。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项下任何单笔采购交易均由相关业务人员和关联方之间实施独立签约、单票定价、核算,保证各项交易均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市场价格和条件进行。

  3.3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合并范围变化以及重大会计差错的情况及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报告期内,公司财务报告的合并范围增加了江苏舜天丹阳工贸实业有限公司,该公司由本公司和香港苏港服装有限公司合资组建,本公司占股70%。报告期内,江苏舜天丹阳工贸实业公司取得补贴收入760万元人民币,实现净利润760.92万元;该公司对公司2006年三季度财务报告贡献净利润532.64万元,占本报告期净利润的28.55%。

  3.4经审计且被出具"非标意见"情况下董事会和监事会出具的相关说明

  □适用√不适用

  3.5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说明

  □适用√不适用

  3.6公司对已披露的年度经营计划或预算的滚动调整情况

  □适用√不适用

  3.7公司原非流通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做出的特殊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适用√不适用

  3.8截止本次季报公告日,未进入股改程序公司的股改工作时间安排说明

  □适用√不适用

  截止本次季报公告日,未进入股改程序公司的相关说明

  □适用√不适用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287     股票简称:江苏舜天     编号:临2006-024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判决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与南京联强冶金集团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强不锈钢公司”)、南京联强冶金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南京联强冶金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欠款纠纷于2005年5月12日向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省高院”)提起诉讼,被告联强不锈钢公司于2005年7月4日提起反诉。上述诉讼涉及标的金额约5,800万元人民币,诉讼详细情况请参阅公司2005年年度报告———第十章 重大事项———重大诉讼仲裁事项(www.sse.com.cn)。

  江苏省高院于2005年5月23日受理本诉、2005年7月15日受理反诉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06年1月23日正式下发(2005)苏民二初字第011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司的所有四项诉讼请求均得到一审法院的支持,反诉原告联强不锈钢公司(本诉被告)的三项反诉请求均被一审法院驳回。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苏民二初字第011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判决如下:

  1、联强不锈钢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公司支付垫付款55,973,217元及至2005年5月10日按照月息0.6%计算的利息1,719,565元,并承担垫付款55,973,217元从2005年5月11日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月息0.6%计算的利息。

  2、本公司有权以联强房地产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南京市建邺区兴隆街道、地籍号为05006088005号、面积为10,579.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3、联强集团公司对联强不锈钢公司的付款责任承担担保连带保证责任。

  4、联强房地产公司、联强集团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联强不锈钢公司追偿。

  5、驳回联强不锈钢公司的反诉请求。

  6、本诉案件受理费298,474元、其它诉讼费(法院专递费用)200元,合计298,67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3,160元,其它诉讼费(法院专递费用)100元,合计63,260元。本诉、反诉案件受理费及其它诉讼费合计361,934元,均由联强不锈钢公司负担。

  上述一审判决结果已经公告于2006年2月6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联强不锈钢公司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苏民二初字第011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于2005年2月7日制作了上诉状。公司于2006年6月1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74号《上诉案件应诉通知书》。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12日依法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宣布闭庭。

  公司已就上述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分别于2006年6月3日及2006年8月19日分别以临时公告及2006年半年度报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等形式予以公告。

  目前,上述案件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制作了(2006)民二终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公司于2006年10月26日收到上述《 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联强不锈钢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3160元,由上诉人南京联强冶金集团不锈钢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均得到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支持,本公司将督促联强不锈钢公司、联强房地产公司、联强集团公司尽快归还欠款,必要时公司将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苏民二初字第011号《民事判决书》;

  2、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ΟΟ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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