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结果及定价公告
[] 2006-10-31 00:00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9,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工作已于2006年10月27日完成。

  根据初步询价的结果,经发行人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最终确定本次发行的数量为7,500万股,发行价格为16.70元/股。

  国泰君安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 (主承销商),将于2006年10月31日至2006年11月1日网下向询价对象定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配售”),同时并于2006年11月1日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上述发行的有关事项在《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向询价对象定价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公告》(以下简称“《网下网上发行公告》”)中说明,该《网下网上发行公告》刊登于2006年10月31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同时进行。网下配售时间:2006年10月31日9:00至17:00和2006年11月1日9:00至15:00;网上发行时间:2006年11月1日9:30至11:30、13:00至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时间)。

  现将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结果公告如下:

  1、初步询价的组织情况

  在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期间(2006年10月23日至2006年10月27日),国泰君安相继在北京、上海、深圳和广州举行了推介会。截至2006年10月27日下午15:00,国泰君安共收到91家询价对象的报价,其中32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32家证券公司、8家信托投资公司、11家财务公司、7家保险机构和1家QFII。91家询价对象的报价均为有效报价。经统计,上述询价对象的报价区间为11.00元/股~22.10元/股。

  2、发行规模、发行价格及其确定依据

  发行人和国泰君安根据此询价结果并综合考虑发行人募集资金需求情况、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及市场情况,最终确定本次发行的数量为7500万股,其中,网下向配售对象定价配售数量为15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20%;网上以资金申购方式定价发行数量为6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80%;最终确定本次网下定价配售和网上发行的发行价格为16.70元/股,此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区间为:

  (1)12.46倍(每股收益按照2005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7.04倍(每股收益按照2005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3、网下配售安排

  国泰君安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于2006年10月31日9:00至17:00和2006年11月1日9:00至15:00接受配售对象的网下定价申购。本次网下配售的价格为16.70元/股。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应全额缴付申购款,每一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必须在2006年11月1日15:00前划出申购资金,配售对象必须确保申购资金于2006年11月1日17:00之前到达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未按上述规定及时缴纳申购资金的申购为无效申购。只有参与初步询价的询价对象方可参加网下配售,名单见《网下网上发行公告》。

  为保证有足够时间申购,请配售对象尽早划转申购款项,敬请投资者注意资金划转过程的在途时间。

  4、网上发行安排

  本次网上发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发布的《资金申购上网定价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办法》和《关于深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的补充通知》具体实施。

  网上发行日为2006年11月1日,申购时间为:9:30至11:30、13:00至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时间。

  网上申购价格为:16.70元/股。

  5、保荐人(主承销商)联系方式

  名 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电 话: 021-62562134,021-62562135

  传 真: 021-62155520

  联系人: 丁颖华,董海

  山东太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10月31日

  证券代码:600145    证券简称:四维瓷业    公告编号:2006-040

  重庆四维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00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特别提示

  ●本次会议第七项议案经审议未通过。

  ●本次会议第七项至第九项议案为临时提案。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重庆四维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6年10月27日上午在公司本部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人,代表股份220,828,2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63.73%,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流通股股东未出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也未采用网络投票方式。会议由副董事长雷刚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经过充分讨论,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王兴国辞去公司董事的议案》。

  同意票股份220,828,248股,反对票股份0股,弃权票股份 0股,同意票股份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赵普文辞去公司董事的议案》。

  同意票股份220,828,248股,反对票股份0 股,弃权票股份0股,同意票股份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

  3、审议通过了《关于沈容正辞去公司董事的议案》。

  同意票股份220,828,248股,反对票股份0 股,弃权票股份0股,同意票股份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

  4、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方利雄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同意票股份220,828,248股,反对票股份0 股,弃权票股份0股,同意票股份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

  5、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朱要文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同意票股份202,193,201股,反对票股份0 股,弃权票股份18,635,047股,同意票股份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56%。

  6、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杨尚想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同意票股份220,828,248股,反对票股份0 股,弃权票股份0股,同意票股份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

  7、审议未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同意票股份124,370,963股,反对票股份96,457,285股,弃权票股份0股,同意票股份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32%。

  8、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王家斌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票股份220,828,248股,反对票股份0 股,弃权票股份0股,同意票股份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

  9、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杨雨松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同意票股份220,828,248股,反对票股份0 股,弃权票股份0股,同意票股份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了北京华意律师事务所武涛律师、张雅丽律师为会议提供见证服务,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根据相关指导意见和规定,对本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同意王兴国、赵普文、沈容正辞去公司董事一职,增补方利雄、朱要文、杨尚想、杨雨松为公司董事,增补王家斌为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议案相关的提名方式,提名程序及候选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发现《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附:法律意见书

  重庆四维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10月30日

  重庆四维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重庆四维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即将审议王兴国、赵普文、沈容正辞去公司董事、增补方利雄、朱要文、杨尚想、杨雨松为公司董事、增补王家斌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重庆四维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本次股东会上述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并承诺以下独立意见为个人真实意见,未受其他任何与公司有关联的人员、机构影响,保证独立意见的公正性、独立性,并对本意见书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同意王兴国、赵普文、沈容正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董事职务。

  2、经过审阅方利雄、朱要文、杨尚想、杨雨松、王家斌先生的简历,认为他们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上市规则》中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未发现存在《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也不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市场禁入人员。并且此次董事提名方式、程序及候选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同意增补方利雄、朱要文、杨尚想、杨雨松为公司三届董事会董事、王家斌为公司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特此说明!

  独立董事:

  2006年10月27日

  北京市华意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四维瓷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四维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华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四维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武涛、张雅丽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06年10月27日在公司办公地召开的200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重庆四维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基于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的提出、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议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一、本次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最早于2006年3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召开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披露了召开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等相关事宜。其后公司董事会将会议延期召开,并在2006年4月13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延期召开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 经董事会决定,公司于2006年10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重庆四维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等事项。

  3、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议采取现场会议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2006年10月27日在重庆江津市的公司本部三楼会议室由公司副董事长雷刚先生主持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会议的召开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公司本次股东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最后的公告一致,股权登记日未发生变化,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220,828,24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3.73%。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持有有效证明文件,均为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理人。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现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议的提案

  1、本次股东会议审议的第1-6项议案己于2006年3月17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2、本次股东会议审议的第7-9项议案为临时议案,系由公司第一大股东青海中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及享有公司第二大股东权利的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己于2006年10月13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3、除上述议案以外,本次股东会议没有其它新的议案提出。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议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且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议按照会议通知的要求,以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就公告中列明的九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公司两名股东代理人和一名监事参加了计票、监票,最后当场公布了投票表决结果:

  1、第1-6、8-9项议案获得参加本次会议表决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第7项议案即“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未能获得参加本次会议表决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华意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武 涛

  张雅丽

  二00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注:

  1、《北京市华意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四维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一份。

  2、本法律意见书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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