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巴塞尔协议看我国金融机构风险监管
[□中国银监会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主管 张光平] 2006-10-31 00:00

 

  □中国银监会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主管 张光平

  ●金融风险防范和监管始终是金融工作的重中之重。随着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不断完善和利率市场化进程的起步,我国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面临的市场风险越来越突出。如何构建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并逐步健全市场风险管理模型及其相应的落实措施,是我国银行和监管部门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对巴塞尔委员会对市场风险监管思想的演变历程进行梳理和解读,能让我们更加熟悉并关注 国外金融机构市场风险监管理念和监管方法,并能为我国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在市场风险管理和监管方面提供有益的借鉴。

  金融风险防范和监管始终是金融工作的重中之重。随着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不断完善和利率市场化进程的起步,我国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面临的市场风险越来越突出。如何构建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并逐步健全市场风险管理模型及其相应的落实措施,杜绝“中航油”和“国储铜”等事件在金融业中重演,是我国银行和监管部门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经过十几年的探索和实践,市场风险管理和监管在国际市场上已经趋于成熟。国外市场风险监管的成熟经验对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风险监管有相当的借鉴作用。本文旨在将巴塞尔委员会对市场风险监管思想的演变历程进行梳理和解读,使读者对国外金融机构市场风险监管理念和监管方法更加熟悉并关注,以期为我国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在市场风险管理和监管方面提供有益的借鉴。

  从1988年版《巴塞尔协议》到1999年至今的《新巴塞尔资本协议》

  自成立以来,巴塞尔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银行监管规定。这些规定虽不具法律约束力,但已得到世界各国监管机构的普遍赞同,十国集团乃至许多非十国集团监管部门均自愿地遵守,特别是那些国际金融参与度较高的国家。巴塞尔委员会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银行监管国际组织,但事实上已成为银行监管国际标准的制定者。在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众多监管原则中,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以及此后替代1988年协议的《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是影响最大、也是国际银行业风险监管最有代表性的监管准则之一,期间发布的许多监管原则大多是对其中相关监管原则的补充或完善。

  通常所说的《巴塞尔协议》,是指1988年颁布的《统一资本计量与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International Con-vergence of Capital Measurement and Capital Standards)。在推进全球银行监管一致化和可操作性方面,巴塞尔协议可以说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具体来说,巴塞尔协议在国际银行界建立了一套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极大地影响了国际银行监管和风险管理的进程。

  该协议主要包括资本的分类和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资本的分类是将银行的资本划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类,对各类资本按照各自不同的特点进行明确地界定;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是根据资产类别、性质以及债务主体的不同,将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表内和表外项目划分为0%、20%、50%和100%四个风险档次。风险权重划分的目的是为衡量资本标准服务。可见,《巴塞尔协议》的核心内容是资本的分类。

  但是,随着国际银行业务尤其是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一些银行如巴林银行、大和银行等由于市场风险管理失当遭受到了重大损失。这一系列的风险事件使得巴塞尔委员会逐渐意识到应将市场风险纳入其资本监管要求范围内的必要性和迫切性。1996年1月,巴塞尔委员会及时推出了“《资本协议》关于市场风险的修订案”,以作为1988年《巴塞尔协议》的一个补充部分。

  该修订案的核心内容是银行必须量化市场风险并计算相应的资本要求。该修订案将银行业务按性质分为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两类。其中,银行账户包括存款、贷款等传统银行业务,及其与这些业务相关联的衍生产品。这些业务不以交易为目的,性质上较被动,较少考虑短期市场因素波动的影响。而交易账户是指银行债券、外汇、股票等交易以及与这些交易相关联的衍生产品,银行根据市场波动情况开展这类业务,目的是为了获得短期收益。交易账户业务的风险主要是以利率、汇率等变化为特点的市场风险,而银行账户的风险则主要是信用风险。修订案要求,每家银行应当按上述分类对两类风险分别设立资本要求。银行全部风险所需的最低资本应为1988年《巴塞尔协议》确定的银行账户的信用风险和修订案确定的交易账户的市场风险所需资本之和。

  值得注意的是,此修订案改变了1988年《巴塞尔协议》中将表外业务比照表内资产来确定风险权重并相应计提资本金的简单做法。

  在此,具体提出了两种计量风险的办法:标准法和内部模型法。“标准法”是指将市场风险分解为利率风险、股票风险、外汇风险、商品风险和期权的价格风险,然后对各类风险分别进行计算并加总;“内部模型法”是指基于银行内部风险价值(或者风险价值Value-at-Risk)模型的一种计量方法。

  与标准法相比,内部模型法的推出是一大创新,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节约银行的监管资本,因此引起了银行界的广泛关注。从那时起,一些主要的国际大银行便根据此修订案着手建立自己的内部风险测量与资本配置模型。

  该修订案为各国商业银行处理市场风险提供了统一的标准,标志着巴塞尔委员会对市场风险监管理念的认识进入一个崭新阶段。但该修订案对市场风险的监管要求,仍存在一定局限性,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现实银行经营过程中,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并不是截然分开的。

  其次,静态的计算方法无法反映银行在采取诸如程式交易等动态的交易策略时测定变动中的风险。

  再次,修订案允许各家银行使用内部模型测算市场风险,但是由于银行建立模型、测定风险的具体方法各不相同,可能导致持有相同资产的两个银行可能具有不同的风险价值估计量。

  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全球金融市场之间紧密联系、不同市场之间的互相影响、银行风险和金融危机在国际间的传播问题开始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以1998年美国长期资本管理公司损失的事件为代表,许多金融机构陷入经营困境的主要原因不再是信用风险或市场风险等单一风险,而是由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外加操作风险相互交织、共同作用造成的。金融危机促使人们更加重视市场风险与信用风险的综合模型以及操作风险的量化问题,由此全面风险管理模式引起人们的重视。

  巴塞尔委员会于1998年推出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集中体现了这一领域的发展,至此,市场风险与信用风险、操作风险一并成为银行监管部门重点关注的对象。该文件共提出涉及到银行监管7个方面的25条核心原则。尽管这个文件主要解决监管原则问题,未能提出更具操作性的监管办法和完整的计量模型,但它为此后巴塞尔协议的完善提供了一个具有实质性意义的监管框架,为新协议的全面深化留下了宽广的空间。

  1988的巴塞尔协议在1998年已经形成了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和基本框架,但并未对其内容作详尽的阐释,更未能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法。随着银行业的发展和创新产品的日益膨胀,国际银行业的运行环境和监管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因此,1999年始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开始着手修改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 历经多次征求意见修订后,2004年1月26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了用于替代1988年《巴塞尔协议》的《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框架。

  新资本协议从操作层面正式引入了全面风险监管的理念,提出了银行风险监管的最低资本金要求、外部监管和市场约束三大支柱的原则。与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相比,新协议对风险的认识更加全面。新协议将风险的定义扩大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各种因素,基本涵盖了现阶段银行业经营所面临的风险,并力求把资本充足率与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以保证银行资本充足性能对银行业务发展和资产负债结构变化引起的风险程度变化具有足够的敏感性。至此,巴塞尔委员会将市场风险因素与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一并,充分反映在《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各项监管规定中。

  可以说,自1996年“修订案”实施以来,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已经对市场风险管理给予了足够的重视,经过十年的发展,已具备了较为完善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但鉴于更好地推广巴塞尔委员会对于市场风险监管的研究成果,进一步完善和明确其监管内容,2005年11月,巴塞尔委员会对1996年版的“《资本协议》关于市场风险的修订案”进行了重新修订。

  新修订案在内容上未做重大原则性的变动,只是将部分适用1988年《巴塞尔协议》的有关规定调整为适用《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与1996年版旧修订案相比,新修订案对市场风险资本要求衡量方法———标准计量法和内部模型法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使衡量市场风险资本要求更具实际操作性。

  首先,在使用标准计量法衡量利率风险部分,增加了对未评级债券、不合格发行者以及采用信用衍生产品做保值头寸三种情况下特定风险的识别及其资本要求的处理规定。尤其是对运用信用衍生产品进行套期保值头寸的处理上,该修订案详尽地列出了所有可能的情况,可操作性大大加强。而旧修订案只针对合格发行人特定风险下的资本要求给出过相关规定,并未涉及到其他具体情况。

  另外,对于内部模型法部分,主要增加了两部分内容:一是对允许采用模型法测算特定风险提出了具体的标准和规定,在最低数据标准、事后检验等方面做了明确要求;二是对于模型有效性验证标准上提出了除事后检验外的其他更广泛的验证方法。特别是在运用模型法测算特定风险时,这一原则尤为重要。上述两部分规定,丰富了内部模型法的具体内容,使其更具科学性和有效性。

  虽然,新修订案对旧版本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但是,巴塞尔委员会现行的有关市场风险的资本监管要求仍然受到复杂现实情况的挑战。自1996年始,经过近十年的实践,巴塞尔委员会认识到市场风险监管面临的困境实际上反映出了传统的外部监管思想与金融产品发展之间的冲突。

  实际上,巴塞尔委员会在对市场风险的认识及其监管理念和策略上始终进行着不懈的努力和探索,以期达到上述理想目标。随着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国际环境的变化,巴塞尔委员会对市场风险的监管还将不断更新并使其逐步趋于完善。

  我国银行市场风险监管逐步趋于国际化

  作为国际清算银行的成员国,生效之后的新资本协议将会成为我国监管国内各类商业银行的基本监管依据和原则之一。中国银监会在成立不久便开始对巴塞尔新协议进行系统深入地研究,同时密切跟踪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计划实施巴塞尔新协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相应的时间表。

  实际上,银监会在成立三年以来已经积极借鉴和采纳了新资本协议的要求,同时结合我国实际将巴塞尔协议的许多要求和监管理念应用于我国银行监管工作的实践中。参照新巴塞尔协议的标准和要求,银监会及时出台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和《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监管现场检查手册》等一系列与市场风险监管相关的规章制度,有效地提升了我国银行业市场风险管理意识并督促商业银行提高市场风险管理水平。银监会还成立了由银监会主要部门和主要国内主要银行成员组成的巴塞尔新协议专业委员会,对我国今后实施巴塞尔新协议的相关事项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和准备。

  近年来,出于管理资产负债表的需求,国内银行已越来越多地参与具有较高杠杆的衍生产品交易;同时,随着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完善和利率市场化进程的推进,我国商业银行所承担的市场风险也逐渐增加。在2005年10月完成的《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监管现场检查手册》的基础上,以银监会从2006年3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对获得衍生产品牌照的五十几家中外银行进行首次全面的市场风险检查。在此次市场风险专项检查后,银监会将有计划地将市场风险的监管和现场检查纳入到对商业银行统一的常规监管范围之中。

  虽然我国商业银行对所面临的市场风险的认识程度有了一定的提高,同时监管部门的监管水平也有了较大程度的提高。但对商业银行所面临的信用、操作和市场这三大主要风险,市场风险监管的研究和实践在我国尚处于摸索阶段。

  正如巴塞尔委员会从1988年到2005年之间关于市场风险的认识和相应的监管要求也是在实践中逐步摸索提高而且操作性不断加强,我国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市场风险管理和监管也必将经过一个逐步提高的过程,而且监管的操作性方面也有一个加强的过程。银监会将继续加强与国际银行监管机构的合作,借鉴国际监管经验和标准,不断总结经验,努力提高市场风险管理和监管水平,为我国银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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