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江苏悦达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 2006-10-31 00:00

 

  “2003年江苏悦达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06年11月4日支付年度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条款

  债券名称:2003年江苏悦达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发行规模:人民币6亿元

  债券期限:10年

  债券利率:4.32%

  还本付息方式: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

  计息期限:从2003年11月4日起至2013年11月3日止

  付息首 日:每年11月4日(遇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年度付息期限:每年付息首日起5个工作日。

  二、付息办法

  本期债券一级托管客户的应收债券利息款项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按期划付至其指定银行帐户。二级托管客户在原认购营业网点办理付息事宜,具体手续如下:

  1、个人投资人领取利息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托管凭证,如由他人代领,应出示投资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和托管凭证;

  2、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托管凭证和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遗失托管凭证并已办理有关挂失手续的投资人,领息时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并不得委托他人代领利息;

  4、在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仍到原认购网点领取利息;

  5、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或合并,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相应的机构。

  三、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企业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各付息网点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四、联系方式

  (一)发行人:江苏悦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盐城市开放大道78号

  联系电话:(0515)8203607、8202867

  联系人:周雪清

  邮政编码: 224002

  (二)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延平路135号

  联系电话:(021)62580818-175、176

  联系人:崔德文、刘 龙

  邮政编码:200042

  (三) 一级托管人:

  名称: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5层

  联系人:孙凌志

  联系电话:010-88087970

  邮政编码:100032

  江苏悦达集团有限公司

  2006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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