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三季度报告
[] 2006-10-31 00:00

 

  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第三季度报告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董事王建侠、戴登元、都兴开因工作原因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特书面委托董事田红代为表决;独立董事邹东涛因工作原因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特书面委托独立董事李成代为表决;董事关平因工作 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1.3 公司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董事长郭家学、总裁王崇信,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财务总监杨红飞,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经理傅淑红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2.1 公司基本信息

  

  2.2 财务资料

  2.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注:由于公司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故对上年度期末的财务数据进行了追溯调整(详见3.3)

  2.2.2 利润表(附后)

  2.3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流通股股东持股表(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单位:股

  

  §3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3.1 公司报告期内经营活动总体状况的简要分析

  本报告期内,公司紧紧围绕年初董事会确定的本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经过全体员工的努力,使公司经济运行总体上保持平稳、持续、健康的发展态势。截止2006年9月30日,公司实现主营业务收入 36505万元,利润总额7106万元,净利润1663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分别下降1.6%、44.6%,利润总额增长64.1%。

  导致公司报告期净利润下滑的原因如下:

  (1)因启东盖天力重大资产出售的需要,东盛医药将与“白加黑”、“小白”、“信力”产品相关的OTC营销网络转让给了启东盖天力,致使东盛医药实现的净利润低于上年同期;

  (2)2006年2月,由于引入战略合作伙伴,公司持有启东盖天力的股权比例由原来的90.86%降低为54.51%,投资收益相应减少。

  3.1.1 占主营收入或主营业务利润总额10%以上的主营行业或产品情况

  √适用 □不适用单位:元

  

  3.1.2 公司经营的季节性或周期性特征

  □适用 √不适用

  3.1.3 报告期利润构成情况(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期间费用、投资收益、补贴收入与营业外收支净额在利润总额中所占比例与前一报告期相比的重大变动及原因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单位:元

  

  3.1.4 主营业务及其结构与前一报告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1.5 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毛利率)与前一报告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及其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2 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一)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

  

  (二)资金占用

  1、资金占用情况及形成原因

  截止本报告期末,公司股东西安东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盛集团”)和陕西东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盛药业”)共占用公司资金158826万元,其中东盛集团占用113910万元,东盛药业占用44916万元。

  (1)东盛集团收购企业占用

  东盛集团自2003年4月至今以本公司作为融资平台,获得贷款分别收购“中国医药工业公司”、“潜江制药”、“安徽友邦”等企业。该部分资金虽由本公司作为承贷主体,但贷款利息一直由东盛集团支付,并以其资产或股权作为抵押或提供担保。

  (2)东盛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日常运营占用

  东盛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在2006年9月底之前为了筹集运营周转资金、运营费用以及GMP改造资金,在维持自身日常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东盛集团直接或间接占用了本公司大量资金。

  (3)东盛药业占用

  2000年10月,东盛药业通过资产置换将其优质的经营性医药资产置入上市公司,而将盈利能力差的铝冶炼、铝加工资产和一些非经营性资产留在了其体内,随着市场的变化,东盛药业存续资产的经营较为困难,自2003年以来,在历史包袱重和经营效益恶化的情况下,东盛药业为筹集运营周转资金、运营费用以及技改资金,直接或间接占用了本公司大量资金。

  2、解决方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文件的规定,控股股东偿还占用的上市公司资金可以采取现金偿还、红利抵债、以股抵债、以资抵债等方式。综合考虑东盛集团和东盛药业的偿债能力和承受能力,提出如下解决方案,以加快清欠力度,确保年内完成清欠任务。

  (1)以股抵债

  以东盛药业持有本公司的3558万股股份抵偿其所占用的公司资金,即由公司回购东盛药业持有的公司股权,予以注销。

  (2)以资抵债

  以东盛集团拥有的股权/资产抵偿其所占用的公司资金,具体为:

  ① 将东盛集团所持有的山西广誉远、潜江制药、安徽东盛、东盛生物制品、东盛友邦五家公司的股权/资产,审计、评估后作价抵偿其所占用的公司资金。

  ② 将东盛集团位于北京金融街国企大厦A座10楼的房产(面积2729.78平方米)及车库评估作价抵偿其所占用的公司资金。

  以上股权/资产抵偿的占用资金金额均以会计师及评估师最终审定的数额为准。

  (3)特别承诺

  为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东盛集团承诺本次以资抵债的核心资产如果没有达到预期的业绩,将以缩股的方式给与补偿,最大限度地保护上市公司的利益。

  (三)公司重大资产出售

  2006年10月25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启东盖天力与拜耳医药保健有限公司签署了《业务和盖天力资产买卖协议》。根据该协议的约定,启东盖天力将所拥有的抗感止咳类西药OTC业务(包括“白加黑”感冒片、“小白”糖浆、“信力”止咳糖浆三大非处方药品牌、相关生产设施和全国销售网络)以13400万美元加第一阶段奖金2000万美元和第二阶段奖金400万美元,合计158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26425.2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拜耳医药保健有限公司。

  近年来,随着制药领域改革的深入,以及加入WTO之后市场环境的变化,公司深切体会到原有抗感冒、止咳类西药非处方药业务竞争力受到的挑战。首先,公司的研发既需要创造力,也需要速度,这对于公司来说,是一个十分现实的挑战———唯有通过持续高额的研发投入,才能保持该产品线的核心竞争优势。其次,东盛科技在抗感冒和止咳类西药非处方药领域缺乏专利技术,获得技术专利的成本也在逐年上升,这也是国内化学药制药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同时,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也给该产品线的经营带来压力。抗感冒和止咳类西药非处方药2006年的国内市场容量在100亿元左右,年增长率为16%左右,前五位市场集中度约为55%,属成熟市场类型。由于诸多企业不可控制的因素,该领域生产成本和OTC营销成本每年以20%以上的速度递增,导致行业的整体净利润率连续两年下滑。企业若想维持原有的市场占有率,付出的代价也越来越高。综合以上原因,公司做出了出售抗感冒和止咳类西药非处方药业务的决定,这是公司竞争优势调整的自然选择。与此同时,东盛科技在今后三、五年的产业发展战略方面也做了深入细致的研究与规划。在出售抗感冒和止咳类西药非处方药业务之后,东盛科技将加大在现代中药、传统中药和麻醉及精神类药物等三个具备较强竞争力领域的发展力度,加快形成“现代中药为主体,传统中药做精品,麻精药品做高端”的三大支柱产业群,这将是东盛科技获得持续发展的原动力。

  对于上述重大事宜,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的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3.3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合并范围变化以及重大会计差错的情况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存在未上帐的银行借款94788万元以及股东资金占用158826万元,形成重大会计差错。公司已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4】1号)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证监会计字【2003】16号)的要求,对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并相应对以前年度财务数据进行了追溯调整。

  3.4 经审计且被出具“非标意见”情况下董事会和监事会出具的相关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6 公司对已披露的年度经营计划或预算的滚动调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7 公司原非流通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做出的特殊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8 截止本次季报公告日,未进入股改程序公司的股改工作时间安排说明

  □适用 √不适用

  截止本次季报公告日,未进入股改程序公司的相关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家学

  日期:2006年10月30日

  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截至二○○六年九月三十日止的

  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以人民币元为货币单位)

  

  企业负责人:郭家学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杨红飞         会计机构负责人:傅淑红

  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截至二○○六年九月三十日止的

  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续)

  (以人民币元为货币单位)

  

  企业负责人:郭家学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杨红飞         会计机构负责人:傅淑红

  证券简称:东盛科技            证券代码:600771         编号:临2006-027

  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6年10月26日以传真加电话方式发出通知,于10月30日上午11时在西安东盛大厦6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14名,亲自出席董事9名,董事戴登元、都兴开、王建侠因工作原因未能亲自出席本次会议,特书面委托公司董事田红代为表决,独立董事邹东涛因工作原因未能亲自出席本次会议,特书面委托独立董事李成代为表决,董事关平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公司监事及部分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郭家学主持。经大会认真审议,全票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06年第三季度报告》。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外担保以及股东占用公司资金解决方案的议案》。(详见公告临2006-028、临2006-029)

  该事宜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并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详见公告临2006-030)

  特此公告。

  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股票简称:东盛科技           股票代码:600771             编号:临2006-028

  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补充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经查,公司存在未披露的对外担保事项,现补充披露如下:

  一、公司为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一)被担保人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硕股份”)

  注册地点:河北省保定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朝阳北路176号

  法定代表人:闫海清

  注册资本:41250万元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上市公司)

  经营范围:塑料制品、塑料管材、异型材、塑钢门窗及零部件、棚膜、地膜、土工膜、复合包装材料、合成材料、热收缩包装材料、烧碱、盐酸、聚氯乙烯树脂、液氯、漂液、次氯酸钠、木糖、木糖醇、糠醇的生产、销售;塑料半成品、化工原料(不含易燃、易爆、毒害品)、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的批发、零售;经营本公司自产产品和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公司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经营和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与公司的关系:宝硕股份与本公司无关联关系

  资产负债情况:截止2006年6月30日,宝硕股份资产总额为335719万元,负债总额为235617万元,净资产为90337万元。2006年度实现销售收入70698万元,净利润-4564万元。

  (二)公司为宝硕股份提供项目借款担保

  1、担保情况概述

  2003年2月21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西郊办事处签订《保证合同》, 为宝硕股份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郊办签定的《借款合同》项下5400万元人民币项目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长期项目贷款,本金为人民币5400万元整,期限3年,自2003年2月21日至2006年2月20日。

  (2)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本保证合同的保证范围为人民币债权本金5400万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债权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4)本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保证人同意债权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5)本保证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则保证人对于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三)公司为宝硕股份提供项目借款担保

  1、担保情况概述

  2003年3月24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西郊办事处签订《保证合同》, 为宝硕股份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郊办签定的《借款合同》项下1500万元人民币项目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长期项目贷款,本金为人民币1500万元整,期限3年,自2003年3月24日至2006年3月23日。

  (2)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本保证合同的保证范围为人民币债权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债权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4)本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保证人同意债权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5)本保证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则保证人对于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四)公司为宝硕股份提供项目借款担保

  1、担保情况概述

  2003年6月16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西郊办事处签订《保证合同》, 为宝硕股份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郊办签定的《借款合同》项下1500万元人民币项目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长期项目贷款,本金为人民币1500万元整,期限3年,自2003年6月16日至2006年6月15日。

  (2)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本保证合同的保证范围为人民币债权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债权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4)本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保证人同意债权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5)本保证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则保证人对于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五)公司为宝硕股份提供短期借款担保

  1、担保情况概述

  2005年6月14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西郊办事处签订《保证合同》, 为宝硕股份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郊办签定的《借款合同》项下2000万元人民币项目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短期项目贷款,本金为人民币2000万元整,期限十二个月,自2005年6月14日至2006年6月13日。

  (2)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本保证合同的保证范围为人民币债权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债权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4)本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保证人同意债权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5)本保证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则保证人对于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六)公司为宝硕股份提供短期借款担保

  1、担保情况概述

  2005年11月22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西郊办事处签订《保证合同》, 为宝硕股份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郊办签定的《借款合同》项下2800万元人民币项目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短期项目贷款,本金为人民币2800万元整,期限十二个月,自2005年11月22日至2006年11月21日。

  (2)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本保证合同的保证范围为人民币债权本金2800万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债权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4)本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保证人同意债权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5)本保证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则保证人对于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七)公司为宝硕股份提供短期借款担保

  1、担保情况概述

  2006年6月14日,公司与华夏银行石家庄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宝硕股份在华夏银行石家庄分行提供最高余额不超过5200万元的短期借款担保。

  2、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本金为5200万元,期限自2006年6月30日至2007年6月29日止。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所记载的期限与主合同项下约定期限不一致的,以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为准。

  (2)本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520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等)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3)本保证合同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当主合同债务人不按主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乙方有权直接向甲方追偿,甲方应立即向乙方清偿主合同项下债权。

  (4)本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5)本保证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八)公司为宝硕股份提供短期借款担保

  1、担保情况概述

  2005年11月4日,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阳光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宝硕股份与中国农业银行阳光支行签定的《借款合同》项下3000万元人民币项目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短期项目贷款,本金为人民币3000万元整,期限十二个月,自2005年11月4日至2006年11月3日。

  (2)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本保证合同的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4)本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保证人同意债权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5)即使主合同被确认为无效,保证人仍对债务人应履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6)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九)公司为宝硕股份提供中期流动资金借款担保

  1、担保情况概述

  2003年12月3日,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保定市西城支行签订《保证合同》, 为宝硕股份与中国农业银行保定市西城支行签定的《借款合同》项下2500万元人民币中期流动资金项目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中期流动资金项目贷款,本金为人民币2500万元整,期限3年,自2003年12月3日至2006年12月3日。

  (2)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本保证合同的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4)本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保证人同意债权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5)即使主合同被确认为无效,保证人仍对债务人应履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6)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十)公司为宝硕股份提供短期贷款担保

  1、担保情况概述

  2004年10月21日,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东风支行签订《商业汇票额度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宝硕股份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东风支行提供最高余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贷款担保,截止目前,公司实际担保金额为348.83万元。

  2、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因商业汇票到期时,因贴现银行收取票款全部或部分未获而转为逾期贷款的人民币最高额3000万元的款项;额度申请人所欠债务的有效证据以贴现银行按业务操作规定出具的会计凭证为准。贴现额度期限最终到期日为2005年3月18日。

  (2)本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为贴现银行在商业汇票到期时,收取票据全款或部分未获而转为逾期贷款的款项、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律师费、诉讼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3)本保证合同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对额度申请人所欠债务在担保范围内与额度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

  (4)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5)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十一)公司为宝硕股份提供短期借款担保

  1、担保情况概述

  2005年3月29日,公司与中国银行保定市西城支行签订《保证合同》, 为宝硕股份与中国银行保定市西城支行签定的《借款合同》项下5000万元人民币项目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短期项目贷款,本金为人民币5000万元整,期限十二个月,自2005年3月29日至2006年3月29日。

  (2)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本保证合同的保证范围为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公正费用、执行费用)、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4)本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为从借款合同生效之日开始到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经过两年。

  (5)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二、公司为河北宝硕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一)被担保人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河北宝硕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河北省保定市向阳南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闫海清

  注册资本:17584万元

  经济性质: 国有独资

  经营范围:塑料制品、塑料机械、复合包装材料、合成材料、助剂、粘合剂、热熔剂、特种油墨、汽车零部件制造、开发、转让、咨询,建筑材料、室内外装饰材料销售,塑料彩印,自动化控制技术开发、咨询,汽车货运,中餐及印刷(只限分公司经营),无机化学制造,建筑五金、水暖器材、电料、煤炭销售、糠醛、木糖醇、糠醇、粗甘油、肥皂、木糖、渗透剂、洗涤用品、氢气、醋酸钠、硝化棉、硝酸纤维素板材、精制棉、球类、体操器材制造,出口自产的复合包装材料、塑料制品、化工产品(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出口商品除外),进口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配件、热力供应,压缩空气加工。

  与公司的关系:河北宝硕集团有限公司与本公司无关联关系

  资产负债情况:截止2006年8月31日,河北宝硕集团有限公司总资产688074万元,总负债595045万元,净资产为35728万元。(未经审计)

  (二)公司为河北宝硕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短期借款担保

  1、担保情况概述

  2005年9月28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西郊办事处签订《保证合同》, 为河北宝硕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郊办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7000万元人民币项目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短期项目贷款,本金为人民币7000万元整,期限十二个月,自2005年9月28日至2006年9月27日。

  (2)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本保证合同的保证范围为人民币债权本金7000万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债权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4)本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保证人同意债权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5)本保证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则保证人对于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三、公司为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一)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沧州化工”)

  注册地点:沧州市南环中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周振德

  注册资本:42142万元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上市公司)

  经营范围:化工原料(不含化学危险品)、塑料制品、建筑材料的批发、零售;普通硅酸盐水泥42.5、氯碱的生产、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和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须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经营和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与公司的关系:沧州化工与本公司无关联关系

  资产负债情况:截止2006年6月30日,沧州化工资产总额为394039万元,负债总额为330984万元,净资产为63056万元,实现销售收入193111万元,净利润-14687万元;

  (二)公司为沧州化工提供长期借款保证担保

  1、担保情况概述

  2003年5月29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沧州市署西街支行签订《保证合同》, 为沧州化工与中国建设银行沧州市署西街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3800万元长期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截止目前,担保责任为3800万元。

  2、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长期贷款,本金为人民币3800万元整,期限3年,自2003年5月29日至2006年5月28日。

  本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人偿付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本金、利息(包括复息)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随着主合同项下借款本金的清偿,本合同项下担保的本金数额相应减少。

  (2)本保证合同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本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4)本保证合同未尽事宜,由保证人和贷款人和借款人协商处理,或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5)本保证合同自保证人、贷款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清偿之日终止。

  (三)公司为沧州化工提供长期借款保证担保

  1、担保情况概述

  2003年5月30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沧州市署西街支行签订《保证合同》, 为沧州化工与中国建设银行沧州市署西街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3700万元长期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长期贷款,本金为人民币3700万元整,期限3年,自2003年5月30日至2006年5月29日。

  本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人偿付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本金、利息(包括复息)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随着主合同项下借款本金的清偿,本合同项下担保的本金数额相应减少。

  (2)本保证合同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本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4)本保证合同未尽事宜,由保证人和贷款人和借款人协商处理,或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5)本保证合同自保证人、贷款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清偿之日终止。

  (四)公司为沧州化工提供短期借款保证担保

  1、担保情况概述

  2005年6月28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沧州市署西街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沧州化工在中国建设银行沧州市署西街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3000万元短期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本金为3000万元,期限自2005年6月28日至2006年6月27日止。

  本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人偿付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本金、利息(包括复息)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随着主合同项下借款本金的清偿,本合同项下担保的本金数额相应减少。

  (2)本保证合同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本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4)本保证合同未尽事宜,由保证人和贷款人和借款人协商处理,或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5)本保证合同自保证人、贷款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清偿之日终止。

  (五)公司为沧州化工提供短期借款保证担保

  1、担保情况概述

  2006年6月26日,公司与华夏银行石家庄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沧州化工在华夏银行石家庄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3500万元短期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本金为3500万元,期限自2006年6月26日至2007年6月26日止。

  本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人偿付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息、罚息和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随着主合同项下借款本金的清偿,本合同项下担保的本金数额相应减少。

  (2)本保证合同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本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4)本保证合同未尽事宜,由保证人和贷款人和借款人协商处理,或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5)本保证合同自保证人、贷款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清偿之日终止。

  (六)公司为沧州化工提供短期借款保证担保

  1、担保情况概述

  2005年6月26日,公司与华夏银行石家庄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沧州化工在华夏银行石家庄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2086万元短期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本金为2086万元,期限自2006年6月26日至2007年6月25日止。

  本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人偿付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息、罚息和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随着主合同项下借款本金的清偿,本合同项下担保的本金数额相应减少。

  (2)本保证合同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本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4)本保证合同未尽事宜,由保证人和贷款人和借款人协商处理,或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5)本保证合同自保证人、贷款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清偿之日终止。

  (七)公司为沧州化工提供短期借款保证担保

  1、担保情况概述

  2006年2月16日,公司与中信银行石家庄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沧州化工提供最高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短期借款担保,到期日为2007年2月16日。在此期间公司实际为沧州化工担保3700万元。

  2、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本金为3700万元,期限自2006年2月16日至2006年8月16日止。

  本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人偿付主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随着主合同项下借款本金的清偿,本合同项下担保的本金数额相应减少。

  (2)本保证合同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本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4)本保证合同未尽事宜,由保证人和贷款人和借款人协商处理,或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5)本保证合同自保证人、贷款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清偿之日终止。

  (八)公司为沧州化工提供短期借款保证担保

  1、担保情况概述

  2005年9月23日,公司与工行沧州市南环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沧州沧井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沧井化工”)或沧州化工在工行沧州市南环支行提供最高额不超过20000万元的短期借款担保,到期日为2006年9月22日。在此期间公司实际为沧州化工担保12000万元,为沧井化工担保6200万元,合计18200万元。

  2、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本金为18200万元,期限自2005年10月23日至2006年10月22日止。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所记载的期限与主合同项下约定期限不一致的,以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为准。

  (2)本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1820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等)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3)本保证合同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当主合同债务人不按主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乙方有权直接向甲方追偿,甲方应立即向乙方清偿主合同项下债权。

  (4)本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5)本保证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九)公司为沧州化工提供短期借款保证担保

  1、担保情况概述

  2006年3月24日,公司与交通银行石家庄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沧州化工在交通银行石家庄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3000万元短期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本金为3000万元,期限自2006年3月24日至2006年9月23日止。

  本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人偿付主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随着主合同项下借款本金的清偿,本合同项下担保的本金数额相应减少。

  (2)本保证合同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本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4)本保证合同未尽事宜,由保证人和贷款人和借款人协商处理,或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5)本保证合同自保证人、贷款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清偿之日终止。

  (十)公司为沧州化工提供短期借款保证担保

  1、担保情况概述

  2006年3月31日,公司与交通银行石家庄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沧州化工在交通银行石家庄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3000万元短期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本金为3000万元,期限自2006年3月31日至2006年9月23日止。

  本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人偿付主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随着主合同项下借款本金的清偿,本合同项下担保的本金数额相应减少。

  (2)本保证合同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本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4)本保证合同未尽事宜,由保证人和贷款人和借款人协商处理,或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5)本保证合同自保证人、贷款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清偿之日终止。

  四、公司为宁夏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一)被担保人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宁夏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利纸业”)

  注册地点:宁夏中卫县柔远乡

  法定代表人:刘崇喜

  注册资本:13200万元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上市公司)

  经营范围:机械纸、板纸、加工纸等中高档文化用纸及生活用纸的生产、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与公司的关系:美利纸业与本公司无关联关系

  资产负债情况:截止2006年6月30日,美利纸业资产总额为342354万元,负债总额为259676万元,净资产为81761万元。2004年度实现销售收入44958万元,净利润2808万元。

  (二)公司为美利纸业提供项目借款担保

  1、担保情况概述

  2005年9月28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支行签订《保证合同》, 为美利纸业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2900万元人民币项目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长期项目贷款,本金为人民币2900万元整,期限5年,自2005年9月28日至2010年9月27日。

  (2)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本保证合同的保证范围为人民币债权本金2900万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债权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4)本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保证人同意债权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5)本保证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则保证人对于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三)公司为美利纸业提供项目借款担保

  1、担保情况概述

  2005年6月30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支行签订《保证合同》, 为美利纸业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1300万元人民币项目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长期项目贷款,本金为人民币1300万元整,期限6年,自2005年6月30日至2011年6月29日。

  (2)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本保证合同的保证范围为人民币债权本金1300万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债权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4)本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保证人同意债权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5)本保证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则保证人对于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四)公司为美利纸业提供短期借款担保

  1、担保情况概述

  2005年11月23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支行签订《保证合同》, 为美利纸业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3000万元人民币短期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短期贷款,本金为人民币3000万元整,期限为2年,自2005年11月23日至2007年11月22日。

  本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人偿付主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随着主合同项下借款本金的清偿,本合同项下担保的本金数额相应减少。

  (2)本保证合同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本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4)本保证合同未尽事宜,由保证人和贷款人和借款人协商处理,或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5)本保证合同自保证人、贷款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清偿之日终止。主合同的无效、撤销或解除,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五)公司为美利纸业提供短期借款担保

  1、担保情况概述

  2005年11月23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支行签订《保证合同》, 为美利纸业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500万元人民币短期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借款合同项下短期贷款,本金为人民币500万元整,期限为2年,自2005年11月23日至2007年11月23日。

  本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人偿付主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随着主合同项下借款本金的清偿,本合同项下担保的本金数额相应减少。

  (2)本保证合同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本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4)本保证合同未尽事宜,由保证人和贷款人和借款人协商处理,或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5)本保证合同自保证人、贷款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清偿之日终止。主合同的无效、撤销或解除,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六)公司为美利纸业提供短期借款担保

  1、担保情况概述

  2006年5月25日,公司与银川市商行中卫支行签订《保证合同》, 为美利纸业与银川市商行中卫支行签订的《银行承兑协议》项下800万元人民币银行承兑汇票提供保证担保。

  2、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依据主合同发放的贷款,金额为人民币800万元整,期限为6个月,自2006年5月25日至2006年11月24日。

  (2)本保证合同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本保证合同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4)本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其届满之日起两年。

  (5)双方约定:本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条款适用于甲方为借款人在宁夏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在银川市商行中卫支行办理的2,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中的8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七)公司为美利纸业提供短期借款担保

  1、担保情况概述

  2006年6月23日,公司与银川市商行中卫支行签订《保证合同》, 为美利纸业与银川市商行中卫支行签订的《银行承兑协议》项下800万元人民币银行承兑汇票提供保证担保。

  2、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依据主合同发放的贷款,金额为人民币800万元整,期限为6个月,自2006年6月23日至2006年12月22日。

  (2)本保证合同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本保证合同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4)本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其届满之日起两年。

  (5)双方约定:本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条款适用于甲方为借款人在宁夏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在银川市商行中卫支行办理的2,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中的8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八)公司为美利纸业提供短期借款担保

  1、担保情况概述

  2006年6月23日,公司与银川市商行中卫支行签订《保证合同》, 为美利纸业与银川市商行中卫支行签订的《银行承兑协议》项下200万元人民币银行承兑汇票提供保证担保。

  2、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依据主合同发放的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整,期限为6个月,自2006年6月23日至2006年12月22日。

  (2)本保证合同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本保证合同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4)本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其届满之日起两年。

  (5)双方约定:本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条款适用于甲方为借款人在宁夏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在银川市商行中卫支行办理的4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中的2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九)公司为美利纸业提供短期借款担保

  1、担保情况概述

  2006年7月17日,公司与银川市商行中卫支行签订《保证合同》, 为美利纸业与银川市商行中卫支行签订的《银行承兑协议》项下1250万元人民币银行承兑汇票提供保证担保。

  2、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依据主合同发放的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250万元整,期限为6个月,自2006年7月17日至2007年1月16日。

  (2)本保证合同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本保证合同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4)本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其届满之日起两年。

  (5)双方约定:本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条款适用于甲方为借款人在宁夏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在银川市商行中卫支行办理的25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中的125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十)公司为美利纸业提供短期借款担保

  1、担保情况概述

  2006年8月22日,公司与银川市商行中卫支行签订《保证合同》, 为美利纸业与银川市商行中卫支行签订的《银行承兑协议》项下500万元人民币银行承兑汇票提供保证担保。

  2、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依据主合同发放的贷款,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整,期限为6个月,自2006年8月22日至2007年2月6日。

  (2)本保证合同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本保证合同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4)本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其届满之日起两年。

  (5)双方约定:本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条款适用于甲方为借款人在宁夏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在银川市商行中卫支行办理的1,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中的5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十一)公司为美利纸业提供短期借款担保

  1、担保情况概述

  2006年9月6日,公司与银川市商行中卫支行签订《保证合同》, 为美利纸业与银川市商行中卫支行签订的《银行承兑协议》项下500万元人民币银行承兑汇票提供保证担保。

  2、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依据主合同发放的贷款,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整,期限为6个月,自2006年9月6日至2007年3月5日。

  (2)本保证合同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本保证合同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4)本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其届满之日起两年。

  (5)双方约定:本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条款适用于甲方为借款人在宁夏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在银川市商行中卫支行办理的1,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中的5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十二)公司为美利纸业提供短期借款担保

  1、担保情况概述

  2006年9月20日,公司与银川市商行中卫支行签订《保证合同》, 为美利纸业与银川市商行中卫支行签订的《银行承兑协议》项下500万元人民币银行承兑汇票提供保证担保。

  2、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依据主合同发放的贷款,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整,期限为6个月,自2006年9月20日至2007年3月19日。

  (2)本保证合同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本保证合同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4)本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其届满之日起两年。

  (5)双方约定:本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条款适用于甲方为借款人在宁夏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在银川市商行中卫支行办理的1,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中的5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十三)公司为美利纸业提供短期借款担保

  1、担保情况概述

  2006年9月18日,公司与银川市商行中卫支行签订《保证合同》, 为美利纸业与银川市商行中卫支行签订的《银行承兑协议》项下150万元人民币银行承兑汇票提供保证担保。

  2、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依据主合同发放的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50万元整,期限为6个月,自2006年9月18日至2007年3月17日。

  (2)本保证合同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本保证合同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4)本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其届满之日起两年。

  (5)双方约定:本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条款适用于甲方为借款人在宁夏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在银川市商行中卫支行办理的3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中的15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十四)公司为美利纸业提供短期借款担保

  1、担保情况概述

  2006年3月17日,公司与银川市商行中卫支行签订《保证合同》, 为美利纸业与银川市商行中卫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1000万元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提供保证担保。

  2、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依据主合同发放的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整,期限为12个月,自2006年3月17日至2007年3月16日。

  (2)本保证合同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本保证合同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4)本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其届满之日起两年。

  (5)双方约定:本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条款适用于甲方为借款人在宁夏美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在银川市商行中卫支行办理的1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下转B5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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