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第三季度报告
§1 重要提示
1.1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公司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公司负责人钟自荣先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雷正刚先生,会计机构负责人雷正刚先生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 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2.1 公司基本信息
2.2 财务资料
2.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2.2.2 利润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2.3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表(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单位:股
§3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3.1 公司报告期内经营活动总体状况的简要分析
2006年第三季度,公司加大力度开拓产品的销售市场与销售渠道,生化原料药类及调味品类主导产品产销量及利润率水平继续保持了稳定增长态势;饲料添加剂苏氨酸受市场竞争激烈影响,产品价格持续下滑,公司正在加快进行产品扩产和技术改进,力求进一步降低该产品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实现产品最终盈利。2006年第三季度,公司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8,578.61万元,净利润 742.45万元,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20.33%和71.47%。
3.1.1 占主营收入或主营业务利润总额10%以上的主营行业或产品情况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3.1.2 公司经营的季节性或周期性特征
□适用√不适用
3.1.3 报告期利润构成情况(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期间费用、投资收益、补贴收入与营业外收支净额在利润总额中所占比例与前一报告期相比的重大变动及原因的说明)
□适用√不适用
3.1.4 主营业务及其结构与前一报告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及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3.1.5 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毛利率)与前一报告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及其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3.2 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依据本公司与上海博德基因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德公司)投资设立上海博星基因芯片有限责任公司之《投资协议》6.3.1条的有关约定,博德公司应支付本公司按《投资协议》约定应获得的投资收益差额6700万元及延期支付该差额的利息,本公司委托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就博德公司依据《投资协议》应承担的投资收益保证责任和义务及毛裕民个人应承担的保证责任,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案件有关情况可参见公司2005年年度报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005年10月24日,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2005肇中法民商初字第139号),本公司与博德公司的合作投资关系纠纷应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仲裁解决,继续保留本公司对毛裕民个人的诉讼请求,但由于公司与毛裕民之间的担保关系要以公司与博德公司的仲裁结果为依据,故暂时中止诉讼。
被告博德公司与毛裕民不服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要求撤消原裁定,驳回本公司的诉讼请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5日,作出终审裁定,博德公司认为本案不应裁定递交仲裁的理由成立,变更原裁定为驳回本公司对被告博德公司的起诉;毛裕民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公司诉毛裕民的担保合同纠纷拥有管辖权。
本公司与博德公司均在争议发生后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并获得受理,2006年10月17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受理的博德公司提出《投资协议》争议仲裁案(案号SDV2005-159)在上海开庭,仲裁庭决定由双方在庭审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仲裁庭主持下提出调解方案,如意见一致可进行调解;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受理的本公司提出《投资协议》争议仲裁案(案号DX20060062)将于2006年10月27日在北京开庭。
由于本案仍未有最终仲裁或判决结果。本公司目前仍难以预期该案对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影响。我公司目前仍在积极与相关关联方进行协商,以最大程度维护公司的权益。
3.3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合并范围变化以及重大会计差错的情况及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3.4 经审计且被出具"非标意见"情况下董事会和监事会出具的相关说明
□适用√不适用
3.5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3.6 公司对已披露的年度经营计划或预算的滚动调整情况
□适用√不适用
3.7 公司原非流通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做出的特殊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适用□不适用
法定代表人: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