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第三季度报告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本报告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1.3 公司本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董事长王东明先生、总会计师兼会计机构负责人倪军女士声明 :保证本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基本情况简介
2.2 财务资料
2.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未经审计)
单位:人民币元
注:1、上表中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均按摊薄口径计算。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按加权口径计算。
2、报告期末至报告披露日,公司股本未发生变化。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未经审计)
单位:人民币元
2.2.2 利润表
编制单位: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 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 王东明 总会计师: 倪军 会计机构负责人: 倪军
利润表
编制单位: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 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 王东明 总会计师: 倪军 会计机构负责人: 倪军
2.3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表
§3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3.1 公司报告期内经营活动总体状况的简要分析
( 适用 □不适用
3.1.1 占主营收入或主营业务利润总额10%以上的主营行业或产品情况
□适用 ( 不适用
3.1.2 公司经营的季节性或周期性特征
( 适用 □不适用
3.1.3 报告期利润构成情况(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期间费用、投资收益、补贴收入与营业外收支净额在利润总额中所占比例与前一报告期相比的重大变动及原因的说明)
(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人民币元 未经审计
报告期内营业利润、营业费用、投资收益在利润总额中所占比例与2006年上半年相比变动幅度较大的主要原因是:
1、第三季度证券市场震荡上行,交投活跃,引起公司当期经纪业务手续费收入占利润总额比例较2006年上半年增长;
2、2006年5月证券市场再融资及IPO功能恢复后,公司抓住市场机遇,承销业务增长较快,第三季度承销业务收入占利润总额比例较2006年上半年有较大幅度的增长;
3、第三季度营业收入的增长,引起与业务收入相关的费用支出增长;
4、上一报告期,公司子公司金通证券处置了大量的属历史遗留问题的长期投资(该长期投资已计提了减值准备),形成了较大的损失,引致投资收益占利润总额的比例两期相比有较大变动。
3.1.4 主营业务及其结构与前一报告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及原因说明
□适用 ( 不适用
3.1.5 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毛利率)与前一报告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及其原因说明
□适用 ( 不适用
3.2 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不适用
1、报告期内,公司继续增持中信万通的股权。公司受让浩中投资有限公司所持股份1,008万股,涉及金额734.44万元,上述股份的转让手续已于2006年7月31日办理完毕。本次受让完成后,公司持有中信万通股权比例由78.64%上升至79.90%。
2、2006年7月3日,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127号《关于同意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的批复》,公司受让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0.725%股权事项获批。截止本报告公告日,公司已完成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0.725%股权的工商过户手续。
3、截止报告期末,公司两期集合理财计划:中信证券避险共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份额为3,121,740,476.35份;中信理财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份额为825,009,326.17份。
4、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详见2005年10月1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由于政策和技术方面的原因,公司将退还青岛市崂山国土储04-1#宗地。上述退地手续已于2006年10月办理完毕,退地款人民币2,622万元预计于2006年底到帐。
5、报告期内,公司累计向北京鸿联九五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支付短信服务费7,237.04元(注:该笔交易涉及关联交易,相关情况详见公司2006年中期报告,2006年8月16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6、2006年8月31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6]190号文核准,公司设立了首个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江苏吴中集团BT项目回购款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公司担任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推广机构和管理人。吴中专项计划在推广期内累计发售了16.58亿元的江苏吴中集团BT项目回购款资产支持受益凭证,该受益凭证已于2006年9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转让。
7、2003年7月8日,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收购深圳市中信联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控股权的决议,2004年该事项曾因故中止(详见公司2004年中期报告,2004年8月26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目前,根据证券市场的发展趋势和公司开展创新业务的需要,公司拟继续收购深圳市中信联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控股权,并已着手与深圳市中信联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及其股东就收购的相关事项进行磋商。
8、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曾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华夏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详见2006年1月1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公司拟受让华夏期货41%的股权。目前,根据华夏证券重组方案,应由中信建投全资持有华夏期货公司股权,因此,公司暂停前述股权收购活动。为加强管理,2006年8月,公司和中信万通分别与中信建投签署了《委托持股协议》,分别代中信建投持有华夏期货41%和10%的股权。收购华夏期货股权的转让款全部由中信建投支付,公司在得到中信建投的书面授权后,可行使表决权,但不享有华夏期货的投资收益(上述收益归中信建投,包括现金股息、红利和其他收益分配等)。
3.3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合并范围变化以及重大会计差错的情况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4 经审计且被出具“非标意见”情况下董事会和监事会出具的相关说明
□适用 ( 不适用
3.5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 不适用
3.6 公司对已披露的年度经营计划或预算的滚动调整情况
□适用 ( 不适用
3.7 公司原非流通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做出的特殊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适用 ( 不适用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王东明
二00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证券简称:中信证券 证券代码:600030 编号:临2006-05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6年10月30日上午在北京华都饭店召开,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0人,代表1,974,339,3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6.22%,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康博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购买办公用楼的议案》
到会股东1,973,929,340股同意,占与会股东代表股份的99.98%;0股弃权;410,000股反对,占与会股东代表股份的0.02%。此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此议案:
1、同意购买北京市朝阳广场项目的一座楼宇(开发商为:联合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公司北京地区总部所在地。
2、公司此次用于购买办公用房的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公司将参考自有资金使用效益情况,以自有资金或贷款方式分期付款。
3、目标楼宇面积约为52020平方米,购买范围主要包括:
(1)全部地上建筑共25层,面积约为50440平方米;
(2)地下建筑为地下第2层,面积约为1580平方米;
(3)地下车位150个。
4、上述楼宇的主体部分将作为公司及部分控股子公司的北京地区办公用楼,剩余部分将用于对外出租。
5、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就购买办公用房及使用相关事项签署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到会股东1,974,339,340股同意,占与会股东代表股份的100%; 0股弃权;0股反对。此议案获得通过。
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在公司获得经营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后,对公司《章程》中第十三条的经营范围进行相应的修改,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此外,因公司具有创新类业务资格,经监管部门核准,可开展创新类业务,删除《章程》第十三条中的“公司不得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经营其他业务。”
原稿:“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一)证券(含境内上市外资股)的代理买卖;
(二)代理证券的还本付息、分红派息;
(三)证券的代保管、鉴证;
(四)代理登记开户;
(五)证券的自营买卖;
(六)证券(含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承销(含主承销);
(七)客户资产管理;
(八)证券投资咨询(含财务顾问);
(九)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公司不得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经营其他业务。
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修改稿:“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一)证券(含境内上市外资股)的代理买卖;
(二)代理证券的还本付息、分红派息;
(三)证券的代保管、鉴证;
(四)代理登记开户;
(五)证券的自营买卖;
(六)证券(含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承销(含主承销);
(七)客户资产管理;
(八)证券投资咨询(含财务顾问);
(九)融资融券(说明:序号及业务内容将依据监管部门批复相应调整);
(十)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北京市康博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