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吴耘
江苏舜天(600287)日前披露了公司诉南京联强冶金集团不锈钢有限公司等企业委托代理合同欠款案件的判决情况,江苏舜天在该委托代理合同欠款案及其反诉中胜诉,诉讼涉及标的金额约5800万元人民币。
公告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23日判决南京联强冶金集团不锈钢有限公司向江苏舜天支付垫付款55973217元及至2005年5月10日的利息1719565元,并承担垫付款55973217元从2005年5月11日至履行完毕 之日止按照月息0.6%计算的利息,同时承担案件相关诉讼费用361934元。南京联强冶金集团不锈钢有限公司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已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公司于2006年10月26日收到上述《 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南京联强冶金集团不锈钢有限公司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3160元,由上诉人承担。
至此,江苏舜天的所有诉讼请求均已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江苏舜天收到上述终审判决后,管理层积极采取措施,已开始着手进一步调查、核实抵押物的现状、可变现能力以及保证人的资信水平、偿债能力。同时,公司将继续督促南京联强冶金集团不锈钢有限公司、南京联强冶金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联强冶金集团有限公司尽快依照判决书履行义务,公司表示,在必要的时候,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努力在最短的时间内实现上述判决,以保障公司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