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所A50指数期货缺乏合法性基础
[□本报记者 王璐] 2006-11-01 00:00

 

  □本报记者 王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昨天一审判决“A50商业合同纠纷案”新华富时违约,这正式宣告今年9月初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的A50指数期货产品丧失合法性基础。

  资料显示,今年7月24日,新加坡交易所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9月5日将上市新华富时中国A50股指期货的计划,这是以国内A股指数为标的指数期货的第一个海外版本。8月份,上证所信息网络公司以“违反许可合同”为名,将向新加坡交易所提供该指数的新华富时 指数有限公司告上法庭。但新华富时稍后发表声明否认违约,新加坡交易所则表示认可新华富时开发这一产品。9月5日,新加坡交易所如期推出新华富时中国A50股指期货产品。

  目前,法院已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定上证信息胜诉。据此,有关法律专家表示,根据一审判决结果,新华富时只有编制指数的权利,而没有将所编制的指数授权给第三方进行衍生品开发的权利。他说,新华富时与新加坡交易所共同开发上市了中国A50指数期货,在此过程中新华富时虽然未将上证所实时股票行情直接提供给他人使用,但中国A50指数期货的基础即是其编制的中国A50指数,其成份股包含了在上证所上市的38种股票,新华富时根据这些实时股票行情和深交所的12种实时股票行情编制了动态的、即时的中国A50指数。

  鉴于此,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的中国A50指数期货的主要内容,即中国A股市场上市的50种股票的实时行情,新华富时编制中国A50指数正是完全使用了上证信息提供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38种股票的实时行情。如果新华富时不能自上证信息处获取上述股票实时行情,就无法开发并上市中国A50指数期货。所以,新华富时开发、上市中国A50指数期货的行为,实质就是利用上证信息按约提供的上证所实时股票行情开发了衍生产品,该种行为显然属违反合同的约定。

  浦东新区法院一审判决新华富时败诉,这意味着新华富时A50指数的信息来源及其编制行为的合法基础完全丧失,“中国A50股指期货”金融衍生产品持续上市的基础将不复存在,该产品的投资者将面临系统性风险。

  该法律专家最后表示,任何商业行为必须具备合法性基础。新加坡交易所上市任何品种,其标的必须不能存在法律瑕疵。否则,新加坡交易所本身将被诟病,而更重要的是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无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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