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29 股票简称:S三精 编号:临2006—039 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 议("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亦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将于完成有关审批程序后发布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2006年11月1日后本公司股票继续停牌;
3、本公司股票复牌时间详见《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06年11月1日下午1: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06年10月30日、2006年10月31日、2006年11月1日,每日9:30至11:30、13:00至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哈尔滨市动力区哈平路233号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三)股权登记日:2006年10月23日
(四)会议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会秘书林本松先生
(六)会议方式:本次会议的举行采取现场投票、委托董事会投票(征集投票权,下同)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会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流通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流通股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
(七)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本公司股份总数为386,592,398股,其中非流通股股份总数为289,262,903股,流通A股股份总数为97,329,495股。
1、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委托董事会投票和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本公司股东(包括代理人)共1199人,代表股份342,552,901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88.61%。
2、非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非流通股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289,262,903股,占本公司非流通股股份总数的100%,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74.82%。
3、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委托董事会投票和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包括代理人)共1197人,代表股份53,289,998股,占本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54.75%,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13.78%。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及通过委托董事会投票方式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包括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5300股,占本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0.01%,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0.0014%;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共1194人,代表股份53,284,698股,占本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54.75%,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13.78%。
4、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相关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了《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其详情请参阅本公司于2006年9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发布的《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五、议案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了表决。参加本次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42,552,901股,其中非流通股股份总数为289,262,903股,流通股股份总数为53,289,998股。
1、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336,734,879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
反对5,640,769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
弃权177,253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
2、非流通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89,262,903股,占参加本次会议非流通股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非流通股股份总数的 0%;
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非流通股股份总数的0%。
3、流通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7,471,976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流通A股股份总数的89.08%;
反对5,640,769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流通A股股份总数的10.59%;
弃权177253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流通A股股份总数的0.33%。
4、参加表决的前十大流通A股股东持股情况和表决情况
5、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的《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相关股东会议通过了该议案。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胡晓华律师、耿照心律师
3、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以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用于本次相关股东会议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由公司随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特此公告
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