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新华富时再编制指数将成侵权
[□本报记者 王璐] 2006-11-02 00:00

 

  □本报记者 王璐

  

  虽然法院对“A50商业合同纠纷”已做出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胜诉的一审判决,但新华富时方面却不依不饶地表示,他们没有违反与上证信息的合同,并称自己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要将此事提交至WTO。对此,法律专家表示,这起诉讼恰恰是我们运用WTO国际惯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表现。

  10月31日,在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的当天,新华富时接连召开了两场新闻发布会。会上,新华富时联席董事长布 希表示,公司有其他合同安排,使公司可以在中国继续编制指数。据悉,因为与富时集团成立新华富时的合资方———Xinhua Financial Network曾与某机构签订了为期十年的协议,根据上述协议,新华富时认为自己可获得计算中国股票指数所必需的股票数据。布希同时重申,新华富时没有违反与上证信息的合同。新华富时拥有指数的所有权,并拥有授权他人开发衍生产品的权利。

  据此,法律专家表示,新华富时如此说法并无道理。首先,虽然Xinhua Financial Network与某机构签订了相关合同,但Xinhua Financial Network所享有的权利并不能自动转移到新华富时“身”上,Xinhua Financial Network和新华富时在法律上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这是一个基本的法律常识。另一方面,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合同只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对其他人不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在法院判定新华富时违约的前提下,新华富时如果继续利用上证所即时行情编制指数,并认为自己拥有指数的所有权,拥有授权他人开发衍生产品的权利的话,那就不仅仅是违约行为,而是构成侵权行为。

  至于新华富时表示要将此事提交至WTO,该法律专家表示,正因为中国已经加入WTO,所以我们才意识到要根据WTO国际惯例来办事,而这起诉讼恰恰是我们运用WTO国际惯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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