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物权法草案多处创新 中小企业融资瓶颈有望打破
[□本报记者 何鹏] 2006-11-03 00:00

 

  高圣平
  ———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员高圣平

  □本报记者 何鹏

  

  日前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第六次审议了物权法草案,委员们普遍反映,目前的草案已经基本成熟。相对于以往的法律草案来讲,新草案在许多方面进行了创新,这种新变化在草案第四编———“担保物权”中同样也有体现。

  就“物权法草案的变动对金融业发展的影响”这个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员高圣平接受了上海证券报的专访。高圣平表示,新物权法草案的相关规定维护了信贷人的合法权利,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目前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

  担保制度出现革命性改进

  记者:担保在物权法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

  高圣平:《物权法》是调整市场经济的一个最基础的法律,事实上,物权除了包括所有权外,还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也就是说物的使用价值和物的交换价值,如果没有了担保物权,物权法体系就是残缺的,正是基于这种考虑,目前的物权法草案在第四编就担保物权作出了专门规定。

  记者:我国1995年出台了《担保法》,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作出了司法解释,请问此次物权法草案中的担保物权部分和《担保法》中的规定相比有哪些不同?

  高圣平:首先,草案丰富了担保的内容。我国一直坚持“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就是说哪些财产可以作为担保物,必须要有法律作出明确规定。虽然我国在《担保法》颁布之后,先后作出了一些特别规定,允许一些特定财产作为担保物,比如公路桥梁的收费权、高等学校公寓收费权、正在建设中的房屋等等。但是如果按照严格意义的“物权法定原则”,在这些特别种类的财产上所设定的担保物权缺乏合法性的理由。同时,银行在接受这些财产的抵押时,该到哪里登记,履行什么样的手续,也没有配套规定。

  基于这些考虑,新物权法草案对现实生活中已经出现的可以作为担保物的财产加以了明确,规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飞行器可以抵押,公路、桥梁等收费权可以质押等等,同时还预见性地规定一些可以作为担保物的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新草案还规定基金份额可以质押,这一规定体现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基金业的发展。

  此外,草案还根据以往的经验,完善了有关担保权的设定、效力、时效等方面的规则,统一规定了不动产和动产抵押登记的效力。

  记者:有银行工作者反映,依据现行担保法,银行在实行担保债权时经常会面临一些障碍,请问物权法草案有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高圣平:目前的草案对担保物权的实现作出很多创新,应该说可以满足目前金融机构的一些合理的愿望。

  首先,实践中,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和借款人签订担保合同时往往会遇到这样的障碍,就是按照现行的担保法规定,只有当主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才可以实现担保物权。在立法的研讨过程中,金融机构经常提出这种规定需要修改,就是说不能等到债务人到期了不能履行债务的时候才去实现担保物权,而应该把这部分的权利授权给当事人去合理安排。通俗来讲,就意味着只要出现主债务人违约,担保物权就可以实现了。最新的草案第196条采纳了这种意见,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约定的可以实现的担保期限的情形出现时,金融机构都可以实现担保物权。

  其次,完善了担保物权权利实现的规则。按现行规定,如果当事人不能就担保物权的实现达成协议,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判决出来之后才能执行,这样成本很高,时间也很漫长。而最新的草案规定,如果当事人不能就担保物权的实现达成协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或者变卖,这个规定对金融机构非常有利,使得他们可以及时行使自己的担保物权,从而节约成本。从这个角度讲,担保物权比传统担保法的改进是革命性的。

  应收账款质押极大缓解融资难

  记者:目前,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之一是融资难,新的物权法草案有没有缓解这个问题?

  高圣平:实际经济生活中,中小企业可以用来融资的担保工具比较少,因为有的中小企业可能根本就没有房地产,机器设备可能都抵押了。据我们对温州、济南等一些经济比较活跃的地区中小企业融资进行的考察,发现对有些中小企业来说,财产构成主要是应收账款。全国其他地方也存在这种情况。但是根据现在的法律规定,应收账款不能作为担保的工具,所以银行一般情况下不会以此来提供贷款。这个问题得到物权法草案的高度关注,并允许设立“应收账款”质押,这样一来,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就有望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

  记者:据了解,开展应收账款担保,银行将面临一定的风险,请问,如果物权法草案通过后,银行等金融机构应该作哪些防范?

  高圣平:我认为在贷款之前,银行应该对债务人进行充分的考察,并给予信用评级,如果觉得债务人的信用等级比较高,贷款肯定能够回来,那就按60%至70%的数额给你放款,如果这个债务人信用等级很差,那就不要贷或者贷很小的比例。在这方面,银行已经形成了一整套的内部风险控制规则,应该能够适应。此外,银行还应该增加一些对这种应收账款的履行期的考察,通过一定的履行期限来考察借款人的信用,同时要更加重视对贷后的监管,随时监控贷款的经营状况。

  将来不动产或可进行抵押

  记者:新的物权法草案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方面还有其他相关规定吗?

  高圣平:物权法草案还规定了“浮动抵押”制度。浮动抵押就是说可以用将来的不动产进行抵押。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可以作为担保物的财产必须是特定的,这是在维护物权交易的秩序。但是经营者在买卖过程中,其财产是在不断流动中的,如果允许用这些不断浮动的财产设定担保,就可以拓宽融资渠道。基于这种考虑,最新的物权法草案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来有的动产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就有权就约定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同时,草案189条还分别规定了浮动担保的登记机关。这样以来,企业、工商户甚至农民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都可以作为担保物了,融资渠道便大大扩宽了。

  记者:如您所说,新的物权法草案对担保物权制度进行了多处创新,从法律防范的角度讲,银行金融机构应如何应对呢?

  高圣平:首先,要加强学习,认真领会物权法的变化给银行带来的变革;其次,要完善相关的交易合同,尤其是担保合同等文本;第三,对法律上的风险,要完善内部制度预先加以防范。

  □本报记者 何鹏

  

  日前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第六次审议了物权法草案,委员们普遍反映,目前的草案已经基本成熟。相对于以往的法律草案来讲,新草案在许多方面进行了创新,这种新变化在草案第四编———“担保物权”中同样也有体现。

  就“物权法草案的变动对金融业发展的影响”这个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员高圣平接受了上海证券报的专访。高圣平表示,新物权法草案的相关规定维护了信贷人的合法权利,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目前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

  担保制度出现革命性改进

  记者:担保在物权法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

  高圣平:《物权法》是调整市场经济的一个最基础的法律,事实上,物权除了包括所有权外,还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也就是说物的使用价值和物的交换价值,如果没有了担保物权,物权法体系就是残缺的,正是基于这种考虑,目前的物权法草案在第四编就担保物权作出了专门规定。

  记者:我国1995年出台了《担保法》,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作出了司法解释,请问此次物权法草案中的担保物权部分和《担保法》中的规定相比有哪些不同?

  高圣平:首先,草案丰富了担保的内容。我国一直坚持“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就是说哪些财产可以作为担保物,必须要有法律作出明确规定。虽然我国在《担保法》颁布之后,先后作出了一些特别规定,允许一些特定财产作为担保物,比如公路桥梁的收费权、高等学校公寓收费权、正在建设中的房屋等等。但是如果按照严格意义的“物权法定原则”,在这些特别种类的财产上所设定的担保物权缺乏合法性的理由。同时,银行在接受这些财产的抵押时,该到哪里登记,履行什么样的手续,也没有配套规定。

  基于这些考虑,新物权法草案对现实生活中已经出现的可以作为担保物的财产加以了明确,规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飞行器可以抵押,公路、桥梁等收费权可以质押等等,同时还预见性地规定一些可以作为担保物的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新草案还规定基金份额可以质押,这一规定体现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基金业的发展。

  此外,草案还根据以往的经验,完善了有关担保权的设定、效力、时效等方面的规则,统一规定了不动产和动产抵押登记的效力。

  记者:有银行工作者反映,依据现行担保法,银行在实行担保债权时经常会面临一些障碍,请问物权法草案有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高圣平:目前的草案对担保物权的实现作出很多创新,应该说可以满足目前金融机构的一些合理的愿望。

  首先,实践中,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和借款人签订担保合同时往往会遇到这样的障碍,就是按照现行的担保法规定,只有当主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才可以实现担保物权。在立法的研讨过程中,金融机构经常提出这种规定需要修改,就是说不能等到债务人到期了不能履行债务的时候才去实现担保物权,而应该把这部分的权利授权给当事人去合理安排。通俗来讲,就意味着只要出现主债务人违约,担保物权就可以实现了。最新的草案第196条采纳了这种意见,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约定的可以实现的担保期限的情形出现时,金融机构都可以实现担保物权。

  其次,完善了担保物权权利实现的规则。按现行规定,如果当事人不能就担保物权的实现达成协议,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判决出来之后才能执行,这样成本很高,时间也很漫长。而最新的草案规定,如果当事人不能就担保物权的实现达成协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或者变卖,这个规定对金融机构非常有利,使得他们可以及时行使自己的担保物权,从而节约成本。从这个角度讲,担保物权比传统担保法的改进是革命性的。

  应收账款质押极大缓解融资难

  记者:目前,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之一是融资难,新的物权法草案有没有缓解这个问题?

  高圣平:实际经济生活中,中小企业可以用来融资的担保工具比较少,因为有的中小企业可能根本就没有房地产,机器设备可能都抵押了。据我们对温州、济南等一些经济比较活跃的地区中小企业融资进行的考察,发现对有些中小企业来说,财产构成主要是应收账款。全国其他地方也存在这种情况。但是根据现在的法律规定,应收账款不能作为担保的工具,所以银行一般情况下不会以此来提供贷款。这个问题得到物权法草案的高度关注,并允许设立“应收账款”质押,这样一来,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就有望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

  记者:据了解,开展应收账款担保,银行将面临一定的风险,请问,如果物权法草案通过后,银行等金融机构应该作哪些防范?

  高圣平:我认为在贷款之前,银行应该对债务人进行充分的考察,并给予信用评级,如果觉得债务人的信用等级比较高,贷款肯定能够回来,那就按60%至70%的数额给你放款,如果这个债务人信用等级很差,那就不要贷或者贷很小的比例。在这方面,银行已经形成了一整套的内部风险控制规则,应该能够适应。此外,银行还应该增加一些对这种应收账款的履行期的考察,通过一定的履行期限来考察借款人的信用,同时要更加重视对贷后的监管,随时监控贷款的经营状况。

  将来不动产或可进行抵押

  记者:新的物权法草案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方面还有其他相关规定吗?

  高圣平:物权法草案还规定了“浮动抵押”制度。浮动抵押就是说可以用将来的不动产进行抵押。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可以作为担保物的财产必须是特定的,这是在维护物权交易的秩序。但是经营者在买卖过程中,其财产是在不断流动中的,如果允许用这些不断浮动的财产设定担保,就可以拓宽融资渠道。基于这种考虑,最新的物权法草案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来有的动产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就有权就约定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同时,草案189条还分别规定了浮动担保的登记机关。这样以来,企业、工商户甚至农民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都可以作为担保物了,融资渠道便大大扩宽了。

  记者:如您所说,新的物权法草案对担保物权制度进行了多处创新,从法律防范的角度讲,银行金融机构应如何应对呢?

  高圣平:首先,要加强学习,认真领会物权法的变化给银行带来的变革;其次,要完善相关的交易合同,尤其是担保合同等文本;第三,对法律上的风险,要完善内部制度预先加以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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