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随有
11月1日,广东省国资委对外表示,备受关注的《广东省省属企业违规决策造成资产损失领导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出台。据悉,在这份文件里面,规定了企业资产损失的金额以及相关处罚,其中规定,“企业资产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免除或建议免除所任职务,10年至终身不得担任或建议不得担任企业负责人职务。”
出台问责制度,目的在于对国企领导产生足够的威慑力,促使其努力依法履行责任,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 ,那么,广东出台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有没有威慑力呢?从表面上看,至少存在着一定的软肋:
第一,如果企业资产损失1000万元以下,比如,损失999万元,是否就可以继续担任企业负责人?如果一个国企的资产就1000万元,损失900多万元是否存在继续到其他国企当老总的可能性?第二,企业资产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并不一定要免职,还有“建议免除所任职务”;也不一定不能再担任国企负责人职务,因为还有一个“建议不得担任”。第三,企业资产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不得担任企业负责人职务,是否意味着该老总有到政府或事业单位担任职务的可能性?
或许,广东省出台《办法》的用意在于对国企领导人产生威慑力,但是,实际上可能很难达到预想的效果,因为它本身就留下了太多的余地和太多的可以回旋的空间。
国有资产流失是一件令人痛心疾首的事情。全国人大代表金志国曾指出,近年来,“国有资产每天流失1个亿”,一年就是365个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不仅使企业陷入亏损或破产的边缘,导致职工被迫下岗失业,也不断拉大社会贫富差距,影响社会的稳定。并且,伴随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衍生出的大量腐败行为,对国家的法制建设造成严重破坏。因而,必须严厉予以打击。
需要指出的是,决策失误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比贪污挪用更为严重。2005年6月,国家审计署公布的对10家中央企业原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显示,因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是贪污受贿的9倍还多。实际上,许多决策失误原本可以避免,关键在于企业负责人责任感不足,而问责制度是促使国企负责人提高责任感的有效手段。如果问责制度“疲软”,等于继续将国资流失的缺口敞开。
其实,不仅广东省国资委出台的问责制度“疲软”,其他地方也有类似情况,有些地方干脆不作具体规定,只是泛泛地强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者将被追究责任。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国资管理部门与国企的关系,由于国企上缴利润等因素而变得日益紧密,其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正在演变成像卫生部门与医院那样,由于过多的利益联系而淡化了监督色彩。国资部门在处罚国企老总方面留下足够余地,就暗示了这一倾向的存在———尽管,这或许只是一种倾向,但也足以引起我们的警惕。
能否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最重要的在于对于国企“一把手”的监督,在于唤醒他们的责任感,因为在目前的国企,企业老总在企业重大决策问题上基本上是一言九鼎的,只要管好了“一把手”,国有资产流失的大部分缺口就可以堵住。所以,对国企老总的问责力度不是太强了,而是太弱了。国资监管部门,应该以大局为重,加大对国企老总的问责力度,切实保护国有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