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商文
消息人士昨天向本报记者透露,新修订的《期货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望于本月颁布。届时,期货公司将依据新《条例》的规定取得不同范围的业务资格。
“新修订的《条例》将依据一定指标,具体划定不同资质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该人士告诉记者,“符合指标规定的期货公司,将被授予相关业务许可证,开展基金管理、金融期货、境外期货等业务。”业内专家指出,这意味着业务分类机制将 被正式引入期货行业。
实际上,在期货行业中实行业务分类机制的设想由来已久。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期货部主任姜洋在此前举行的《中国期货行业反商业贿赂诚信公约》签约大会上就表示,未来期货行业将仿效证券业实行以净资本为标准的业务分类机制。
“这种业务分类机制是期货业未来发展的一个方向。”姜洋指出,通过对净资本的考核,可以直观地判断出一家期货公司的经营能力,因而被看作是衡量该期货公司所能承担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的重要指标。
业内专家向记者表示,业务分类机制能够有效控制风险,支持有条件的期货公司做大做强,扶优劣汰。同时,也有助于对期货公司进行分类监管。
据了解,作为期货行业最重要的监管政策,旧《期货管理暂行条例》制定于1999年。在当时特定的市场环境下,旧《条例》将期货公司视为主要监管对象,严格限制了其业务开展范围。如旧《条例》中明确规定,期货公司只能从事单一的经纪业务,不得开展自营和其他业务。
“这些限制严重制约了期货公司的发展。”格林集团董事长王拴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据统计资料显示,在市场行情明显好于2004年的情况下,2005年国内期货公司主要经营指标却出现了普遍下滑。全国183家期货经纪公司盈亏相抵后,共亏损2540万元,亏损面达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