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行”)在本报转载的本行H股(股票编号:1398)发行的相关公告(“H股公告”),是根据境内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而刊发,仅用以供境内公众了解本行H股发行相关信息的目的。
本行在香港地区根据与H股发行有关的监管要求发布H股公告。H股仅在境外向具备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资格的投资者发行,并仅能由该等投资者购买。
H股公告不构成于本行A股招股说明书或本行为A股发行公布的相关公告的一部分。作为本行H股发行程序的一部分,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网站将不时发布若干公告,而该等公告可能不会全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上转载或于本报转载。
以下为本行本次转载的H股公告内容,除了另有说明外,其中提及“招股书”均指本行依法在境外向H股投资者披露的招股说明书,“超额配售权”指本行H股发行超额配售权。
本行宣布,联席账簿管理人(代表国际发售承销商)已于2006年11月6日悉数行使招股书所述的超额配售权,涉及合计5,308,650,000股H股(「超额配售股份」),占全球发售下初步提呈的发售股份15%。
上述超额配售股份将由本行发行及配发及由售股股东出售,每股H股作价3.07港元(不包括1%经纪佣金、0.005%证监会交易征费及0.005%香港联交所交易费),即全球发售下每股H股的发售价。超额配售股份将仅用作补足国际发售中的超额配发。
根据有关国有股减持的规定,本行的国有股东(即财政部、汇金公司及社保基金理事会)须按其各自占本行的持股比例,向社保基金理事会转让530,865,000股A股,合计相当于本行及售股股东因行使超额配售权而发行及出售的H股数目的10%。国有股东向社保基金理事会转让的股份将以一兑一的基准转换为H股(「转换」)。售股股东及本行均不会因向社保基金理事会转让股份或社保基金理事会其后处置该等H股收取任何所得款项。
紧随发行及配发超额配售股份和转换的完成后,本行已发行股份约23.45%将由公众人士持有。
香港联交所上市委员会已批准超额配售股份及于转换完成后社保基金理事会将持有的H股(「转换H股」)上市及买卖。预期该等超额配售股份及转换H股将于2006年11月9日上午九时三十分起在香港联交所主板开始上市及买卖。
于紧随本行发行及售股股东出售超额配售股份及转换完成前后的本行股权架构如下:
紧接发行及出售超额配售股份 紧随发行及出售超额配售股份
及转换完成前 及转换完成后
股份数目 占本行已发行 股份数目 占本行已发行
股份的百分比 股份的百分比
财政部及汇金公司所持的A股 237,575,954,838 72.4710% 236,012,348,064 71.0733%
社保基金理事会所持的H股 17,670,237,785 5.3902% 18,172,114,559 5.4724%
高盛集团、安联集团及美国运通
所持的H股 24,184,737,403 7.3774% 24,184,737,403 7.2830%
全球发售下发行及出售的H股 35,391,000,000 10.7958% 40,699,650,000 12.2564%
A股发售下发行的A股 13,000,000,000 3.9656% 13,000,000,000 3.9149%
股份总数 327,821,930,026 100% 332,068,850,026 100%
本行发行超额配售股份所得净资金约127亿港元,将会由本行用于招股书「未来计划及募集资金用途」一节所载的相同用途。本行不会因售股股东出售超额配售股份获得任何所得款项。
招股书内所述的A股发售超额配售权尚未获得行使。A股发售的主承销商可于2006年10月27日(即A股开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起30个自然日内(含第30个自然日)行使有关A股发售的超额配售权。
承董事会命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
潘功胜博士
香港,2006年11月6日
本行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姜建清先生、杨凯生先生、张福荣先生及牛锡明先生;非执行董事傅仲君先生、康学军先生、宋志刚先生、王文彦先生、赵海英女士、仲建安先生及克利斯多佛·科尔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梁锦松先生、约翰·桑顿先生及钱颖一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