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翔
据昨天的《广州日报》报道,哈佛大学能源技术创新项目主任凯丽·西蒙子·盖勒格博士在美国智库的一个研讨会上指出,中国政府应该对西方的汽车商更“狠”一点。原因是,在中国投资的外国汽车企业很不情愿向中方转让其国外已强制实行的环保技术。一些外国厂商在中国生产的产品,大致比国外要落后20年。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盖勒格博士认为,主要是由于中国政府在促进外国汽车技术转让方面缺乏一个连续并能 够严格执行的政策,也就是不够“狠”。
盖勒格博士的建议,颇值得玩味。我们的确对外国汽车商太过宽容了。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开始实施“以市场换技术”的战略,因为拥有13亿人口的中国就是一个巨大的市场,没有哪个外国企业不垂涎。但是,我们却未能达到目的,甚至还得到了一个相反的结果。2003年,科技部调研室委托的一个课题研究报告显示,跨国公司“在合资陷阱中阻碍了中国汽车工业自主开发道路的发展”,外商阻挠中国进行产品开发活动,掌握着引进新产品的主导权,不容许在合资企业中设立研发机构。
追根溯源就在于我们不够“狠”。外商喜欢遵循一种规则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你有这种规则,它就遵守;你没有这种规则,它比我们自己都会钻空子。在我们让出市场的同时,并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有关技术转让的规则体系,没有强制外商转让技术,即使有,也常常存在相当大的弹性,似乎转让多少、如何转让全靠外商的自觉。按照盖勒格博士的说法,就是“政府在促进外国汽车技术转让方面缺乏一个连续并能够严格执行的政策”。
当时,一些人一厢情愿地认为,在外商占领中国庞大市场的过程中,外商没有理由不转让技术,我们能够得到相应的技术,这显然是对外商的行为习惯缺少足够的了解。我们在制定政策的时候,常喜欢留有一定的余地,以便在执行的时候有更大的腾挪空间,这个弱点恰被外商利用了。盖勒格博士举了一个例子,在中国政府制定新标准后,她询问了一外国汽车商在华的高级管理人员:为什么他们宁可对旧式发动机进行改进,也不愿使用在欧美市场的更环保的新型发动机。对方回答:因为中国政府并不禁止,这样更加省钱。
对外商来说,只有刚性的标准和要求,只有没有回旋余地的规则,它们才会真正去严格遵守。比如,当中国政府颁布了汽车的欧II和欧III标准后,这些外国汽车商立刻就付诸实施,如果不强制,外国汽车商肯定还会故意拖延。商人的本性是逐利,指望其以良心发现或道德自觉来回报你转让市场付出的代价,只能是徒劳的。
其实,不仅在汽车领域,在许多领域都如此,我们用市场不仅没有换来技术,还换来了外商对中国技术研发的阻挠和限制,他们以此扼杀本土企业的竞争力,更牢固地在中国市场占据主导。因而,我们应该从更深远的视野去看待盖勒格博士的建议,及时总结教训,尽快建立起一个完善的强制性的规则体系,促使西方企业对中国转让技术,同时,我们也应该强化自主研发能力,靠自己的力量突破外商从技术层面对中国企业的扼杀和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