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 严禁境内实体参与境外本币衍生交易
[□本报记者 但有为 禹刚] 2006-11-07 00:00

 

  □本报记者 但有为 禹刚

  

  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近日发布通知称,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境内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境外人民币对外汇的衍生交易,银行应在规定业务范围内对客户提供规避人民币汇率风险的产品服务。

  “目前人民币尚未实现完全可兑换,资本尚不能自由流出入,境内参与境外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交易无法实现套补,风险无法有效规避。”外汇局负责人如此解释。

  这份名为《关于外汇 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还指出,我国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市场正处于发展初期,现阶段外汇交易应以风险防范为主,不鼓励利用衍生工具从事投机性交易。

  根据通知,远期结售汇业务和掉期业务交易范围限制得到进一步放开。只要符合即期结售汇管理规定的外汇收支均可办理远期和掉期保值,充分满足国内经济单位外汇收支类型日益多样化的保值需求。此外,居民个人可以在银行办理符合规定的人民币购汇境外理财或投资项下外汇收支的避险保值。

  根据外汇局提供的数据,截至2006年9月末,国内已有53家银行取得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其中21家银行取得对客户掉期业务经营资格。2006年1-9月远期结售汇累计交易量比去年同期增长42%。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8621-38967758、fanwg@cnstock.com ) 。

 


订阅上证报 送价值150元《证券大智慧》

上海证券报版面查询
 



电子版全文检索入口

标题:
作者:
正文:
起始时间
截止时间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8621-38967758、fanwg@cnstock.com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