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四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中相关收益分配条款的公告
[] 2006-11-08 00:00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和精神,为进一步满足投资者日益增长的分红需求,充分保护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更好地服务于投资者,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经审慎研究,决定将我公司管理的旗下四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分别为:基金普丰、基金普惠、基金普华及基金普润)基金合同中相关收益分配条款予以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将《普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八、基金收 益与分配”中第“(三)收益分配原则”项下第“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2、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每年分配一次,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完成;”的内容修改为:

  “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每年度至少分配一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90%”。

  二、将《普惠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七、基金收益与分配”中第“(三)收益分配原则”项下第“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2、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每年分配一次,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完成;”的内容修改为:

  “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每年度至少分配一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90%”.

  三、将《普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第“十八、基金收益与分配”部分第“(三)收益分配原则”项下第“1、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或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每年分配一次,管理人应在基金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90个工作日内公布上一年度的收益分配方案,并于1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分配方案的实施; 2、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其具体分配数额及比例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的内容修改为:

  “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每年度至少分配一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90%"。

  四、将《普润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第“十八、基金收益与分配”部分第“(三)收益分配原则”项下第“1、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或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每年分配一次,管理人应在基金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90个工作日内公布上一年度的收益分配方案,并于1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分配方案的实施; 2、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其具体分配数额及比例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的内容修改为:

  “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每年度至少分配一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90%"。

  我公司旗下上述四只封闭式基金基金合同中的以上修改内容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基金合同中的其他条款不变。

  上述条款的修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已获得相关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无异议函,并已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合同中按照上述内容修改后的相关收益分配条款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投资者可登陆本公司网站(http://www.phfund.com.cn)查阅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全文。

  投资者对本公告如有疑问,可咨询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公司已开通客户服务系统,咨询电话:4006788999。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6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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